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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味商标的注册商标以及问题,气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难题(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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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味商标的注册商标以及问题,气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难题(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气味商标的注册商标以及问题

新鲜薄荷或薰衣草在某种特殊茶中的香气会因其气味而对您更具吸引力吗?产品的气味会使您更偏向于购买该产品吗?好吧,这些是制造商使我们熟悉其产品的微妙方式。这里出现了1个问题,即商标能够延伸多远以保护产品的香气?能够声称一种香气吗?在当今市场上,大多数公司都在不断尝试生产农作物产品和服务的奶油。服务和产品不仅限于它的视觉效果,而是行业为了创造更大的力量而使产品忠诚度与人体的其他感觉相结合。在任何特定行业中,竞争者的数量之多,都使公司比以往任何情况下都更难获得和保留大量市场份额。在商标类型中,醒目的符号和有趣的内容仍然是游戏的重中之重。可是,颜色,气味和味道等非常规标记不再稀缺。可是,气味商标比视觉商标更具挑战性,由于它们被定义为主观的,因此易于解释。气味标记是否起商标作用,是由于人的敏感性引起的困难。气味对我们的大脑影响最大,并在记忆中保留了较长时间。对于成功申请注册而言,香气商标被认为是图形上和客观上向有关当局标明的最困难的商标。我们都会根据产品的气味进行选择和区分,甚至更多,香精能够告诉我们有关该产品的许多信息,有时您甚至能够根据其气味来识别某些产品。在这个以消费者为导向的社会中,商标是这一旅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妨证明所消费产品的气味强烈而持久,足以持久保存在我们的记忆中。公司正在寻求列出自己的气味,以区别于竞争对手。近来,有气味的电车受到了许多关注。法律和法规必须与时俱进,并跟上科学技术领域正在发生的巨大发展,以便为其提供必要的保护。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法旨在做到这一点,为技术创新提供保护。出现的问题是,气味是否受知识产权法保护?1990年,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在勒克拉克市做出决定,并首次命令商标局(PTO)发布香气注册商标,他们当时预测人们将来会以Clarke案的决定为基础申请香气注册商标,但令人惊讶的是,尽管考虑到在香水瓶中使用香水的产品数量,对香气注册商标的需求会增加,可是申请香气注册商标的人数却令人惊讶地减少。主要方式。近些年,我们在我们的第1部分中已经看到有关此问题的先前发布内容,该内容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地区的每项法规而有所转变,并且阿联酋法律涵盖了阿联酋法律对声音和电影的保护。知识产权法。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立法目前将气味纳入其保护之下。其他司法管辖区包含新西兰,韩国,秘鲁,哥伦比亚和法国。2016年4月29日在皇家宣言中发布的对泰国商标法的修正案包含在商标定义的第(4)节中增加了声音商标,但由于周围存在意见分歧,因此忽略了气味的重要性。不要拿走我的香气...在承认此类香精的商标和版权保护的法律中对此类香精的申请注册通常会在明确必须考虑的要素以了解是否可能时增加复杂性,其中一些问题包含但不限于至:通用香精有些气味被认为是普通气味。例如,众所周知,松油是一种消毒剂,并包含在许多清洁产品中。因此,本产品通常带有松油的气味,这代表着几乎不可能使用松油来区分各种清洁产品。同样,柠檬的气味由于其抗菌特性而被用于洗碗清洁液中。食用柠檬香味的洗碗机清洁液已成为人们的习惯,并且由于它是一种普通的气味,因此不能由个人申请注册为商标。香水功能在TTAB的最新决定中,探讨了“假如标记是仅由功能决定的特征,则认为该标记具有功能”,在此它规定仅拥有功能并不能使标记必然具有功能。在著名的莫顿-诺威奇案中,“法院考虑了某些喷雾瓶设计的功能。它指出,非功能性要求不是法规强制要求的,而是完全源于法院后来得出的结论:“所要求的喷雾瓶该商标不起作用的原因之一是,它没有被证明是现有的最佳设计,也不是少数高级设计之一,并且在根据商标状态与外观设计竞争时所感觉到的效果至多也不会达到最小。”法院随后转而处理我的独特性问题,由于它承认,要考虑申请人的商标,商标还必须看上去原始具有独特性,或者至少表现出独特性。后来法院裁定,TTAB未曾考虑过单独的独特性问题,由于某些充分的理由,该案再次被退回。香气独特正如所观察到的那样,气味商标问题似乎主要集中在提供合理的“竞争”上,这种观点为竞争者提供了公平的使用机会。例如,其产品或提供相同姓氏或对商品使用相同描述性术语的商品或服务的地理名称相同。指定源于特定来源的商品或服务,使该商标具有独特性,并容许该来源将其申请注册为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有独特性证明。某些香水很可能具有明显的主导性自然气味,因此在联邦申请注册以前,不应该直接排除其他香水的使用所带来的独特性和卓越性。在某些情况下,这种独特性可能无法建立。例如,茉莉的气味在香水中很流行。因此,任何表达茉莉花香气的香水都可能被视为普通香精,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其不可申请注册。能够将另1个示例应用于篝火的自然气味,假如将其插入新的男士古龙水中,是否能够在没有独特性证明的情况下进行申请注册?一方面,假如每天都有常见的气味和自然气味,那么在没有独特性证明的情况下不应将其申请注册。闻到男士古龙水的味道。在最近的一宗案件中,孩之宝公司根据商标法提出了将PLAY-DOH气味申请注册为商标的申请。除非本质上有所区别,否则无法将上升作为商标。该公司将这种气味描述为“一种独特的气味,这种气味是由甜味,略带麝香,香草般的香味与樱桃的略带泛味结合而成的,再加上盐味的小麦基面团的自然气味。”尽管孩之宝确实声称它是一种独特的气味,但香气标记的申请注册仍未得到广泛认可。能够用图形标明上升吗?登记声音标记要求声音其次以声音的描述和声音的电子记录的形式以图形方式标明,相同的概念适用于应以图形方式标明的气味。尽管有的人认为气味无法用图形标明,但研究表明这是可能的,由于每种化合物都有自己的化学结构,正像能够通过时域波形标明声音一样,也能够图形标明气味。假如它受到电子流的轰击,它的反应也将不同,由于它将以特定的模式碎裂并留下该化合物的独特指纹。气味是气相的化合物,我们的鼻孔会逐渐检测出来,科学领域也开发了许多分析技术来检测和分析气味中的化合物。假如一张图片价值一千字,那么对于商标界而言,以图形方式标明气味的价值就更大了!结论总之,芳香剂的申请注册也取决于与其他项目相比所决定的各种要素和测试,这代表着芳香剂将像任何其他商标一样进行申请注册评估。正如这些示例所说明和宣传的那样,申请注册香气商标的优势,假如它能带来比典型的视觉商标更有价值且与消费者紧密联络的专有来源,那么所做的努力将是有意义的。

气味商标显著性认定的难题

商标的本质就是用1个标志来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的本质就是显著性。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能够表明企业服务或者商品的出处的,并使之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属性。根据TRIPS协议第15条第一款,商标的显著性根据生产方式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固有显著性,是指1个标志天生就能够标识商品或者服务的出处;第二种是使用取得显著性,美国将其称之为“第二含义”,指符号已经超越其字面含义,成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代称,即1个不具有固有显著特征的标志通过长时间的使用而获得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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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于显著性的认定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在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时主要是通过法院的实际案例来进行解释说明,形成相关判例,使得以后发生的类似案件有例可循。由上文所提到的Clark案可见,美国气味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认定标准是:首先,气味商标的申请人是相关市场中有关商品或服务中能够提供此气味的唯一经营者;其次,这种气味并不是商品或服务与生俱来的特征,而是申请人通过某种方法使商品或服务上有此种气味;再次,这种气味是不具有功能性的;最后,气味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会很直接地影响到消费者在做出选择何种商品或服务时的判断。2018年,Hasbro为他旗下产品Play-Doh申请了一种带有淡淡的麝香香草味,略带樱桃味,并带有小麦基盐渍面团的气味为气味商标。首先,Hasbro提供的证据表明作为一款彩泥,该气味与商品没有功能上的联络;其次,气味商标并没有内在的显著性,Hasbro能够提供销售数据、使用年限以及广告宣传情况来证明其显著性。Hasbro提出自1956年Play-Doh首次推出以来,这种气味几乎没有转变,这种气味是该产品最独特的方面之一。USPTO还要求Hasbro提供产品销售记录、广告支出,以及消费者出具的将该气味作为识别商品依据的宣誓书。最后USPTO认定了这种气味是有显著性的,并且最后准许了注册商标。美国对于气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十分严格,申请者必须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其显著性,包含使用年限、消费者认同感、广告宣传等一系列证据。在2007年的Manhattanoil案中,申请人想为其内燃机轮滑油申请1个葡萄味的气味商标。可是申请人由于USPTO要求其提供的证据太多,最后放弃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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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对于气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

根据2015年《欧盟商标条例》,欧盟放开了对气味商标图样标明的要求,想要寻求欧盟商标法保护的标识能够通过任何合适的形式呈现,因此,气味商标只必须具有显著性就可获得申请注册。这使得“显著性”在气味商标的申请注册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欧盟判断气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一般是从商家使用商标时间的长短、投入的广告费用以及消费者认知等角度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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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对于气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

1995年澳大利亚的《商标法》就已将气味商标纳入注册商标范围。澳大利亚目前仅核准申请注册了一件气味商标,即在高尔夫球座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桉树(eucalyptus)味道的气味商标。澳大利亚对于气味商标的申请注册有两个要求,即显著性要求和图样标明的要求。根据《澳大利亚商标法实施细则》,假如寻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包含或由以下标志组成:颜色、气味、形状、声音或包装的某个方面,或以下各项的任意组合这些功能,注册商标申请必须包含商标的简洁准确描述。澳大利亚对怎样明确商标的显著性做了具体规定,商标局应考虑如下因素:a.商标被原始设计用于区别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程度;b.申请人对商标的使用或即将使用的证据;c.在申请日前对商标的使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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