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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坑事前管理还是事后补救,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那些坑合同篇

  
很多企业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坑事前管理还是事后补救,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那些坑合同篇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坑事前管理还是事后补救,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那些坑合同篇,希望大家能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坑事前管理还是事后补救,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那些坑合同篇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坑事前管理还是事后补救,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那些坑合同篇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坑事前管理还是事后补救,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那些坑合同篇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坑事前管理还是事后补救

原标题:从扁鹊见蔡桓公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良好的管理体系建于企业未病时,代价最小,效用最大;建于弊病初现端倪时,有代价,也可治疗;但建于企业伤元气后,仅有管理,恐怕难于出现大效用。科技不断创新,产品升级换代,市场政策风云变幻,有些东西,错过了就很难补救。

在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顾客,知识产权遇到纠纷了,急切的来找我们解决问题,这个情况下不仅企业IPR着急,企业中高层管理者一样跟着着急。那是企业的IPR不懂知识产权管理吗?这个未必,目前在中国不管是知识产权管理的书籍、视频资料、收费、免费的培训都有许多,并且许多讲的也很专业,因此单纯把企业知识产权出问题归咎于IPR,显失公平。

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通常情况下,企业知识产权不出问题,管理层很难重视这一块工作,或者只重视数量,对质量、风险管控、信息利用等都很难有足够重视。究其原因,企业追求发展,追求利润,但在许多企业中知识产权是个花钱的项目,项目回报难以统计,或者不明显,造成企业IPR话语权较低,难以引起公司高层重视。

在我们服务过程中遇到过各种问题,大部分问题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会对企业做较为详细的诊断,提出解决问题的系统方案,但企业的接纳程度十之二三。我们在服务中遇到一家企业,准备科创板上市了,企业都没有任何管理规范,更无需说系统管理,风险防控问题了,笔者自己看的心惊胆战,只能跟企业IPR做提醒,建议做好防控。但说的多了,企业会不会觉得我们在危言耸听呢?

由此,较长一段时间笔者都会想起小情况下学过的《扁鹊见蔡桓公》,扁鹊说:“(病)在肌肤,针石之所及也;(病)在肠胃,火齐之所及也;(病)在骨髓,司命之所属,无奈何也。

假如把企业知识产权的问题,看成1个人的健康问题。那么许多人就能够理解,企业建立好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保持良好运行管理,与企业出现问题后采取补救措施,孰轻孰重。

管理的目的在于维持健康,把各种危险化解于无形,成本代价最少。后期无论是打官司、和解等,都是出现问题以后的补救措施,有些问题付出代价能够补救,可是有些问题,能够直接将企业推入万劫不复。尤其对于科技密集型的小微企业,一次知识产权保护的遗漏,一次风险预警缺失,一次立项评估的缺失,一项侵权诉讼都可能损伤企业的根本,使企业运营陷入困境,或者打破企业战略发展规划,错失发展机遇。

良好的管理体系建于企业未病时,代价最小,效用最大;建于弊病初现端倪时,有代价,也可治疗;但建于企业伤元气后,仅有管理,恐怕难于出现大效用。科技不断创新,产品升级换代,市场政策风云变幻,有些东西,错过了就很难补救。

任何一家企业的发展都必须付出许多努力,遭遇各种问题,我辈非良医,但存良医仁心,希望在知识产权领域助企业一臂之力。

在此借用一句话:医之好治不病以(之)为功。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那些坑合同篇

原标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那些“坑——合同篇

上一次笔者剖析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人事管理漏洞。本次从“合同的角度梳理一下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常见的坑,之因此梳理这些坑,是由于做知识产权贯标的作用之一就是为企业规避知识产权风险,我们仅有了解到哪里有坑,才能在管理中更好规避。

做为1个不以撰稿为生的知识产权人员,距上一次我们剖析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人事管理漏洞已经3月有余。最近一段时间,在疫情不紧张的情况下我们又走访了许多企业,在交流过程中仍然发现了许多问题。

我国从2013年开始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引导企业开展贯标工作,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和竞争力,目前这一标准已经推行超过7年,许多企业建立起了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但从标准执行情况来看,许多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还会存在一些问题,为企业经营埋下隐患。书接上回,谈完了“人,本次从“合同的角度梳理一下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的常见的坑,之因此梳理这些坑,是由于做知识产权贯标的作用之一就是为企业规避知识产权风险,我们仅有了解到哪里有坑,才能在管理中更好规避。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标明相一致的协议。仅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标明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中都有相关说明。合同体现了契约精神,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一旦合同签订,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能够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双方发生纠纷,也会以合同条款作为判定依据。因此合同在企业经营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条件的公司会设立法务部门,对合同条款做比较严格的审查,避免出现对公司不利条款,造成后期维权困难。

企业运行过程中涉及各式各样的合同,并且有许多合同的签订涉及知识产权内容。下面简单梳理一下企业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类型:人事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产学研合作合同,代工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其他服务合同(如知识产权服务合同、体系认证、培训合同、审计合同等)。

不同合同作用、用途不同,里面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也不同,因此常见问题也有所无需。

1、人事合同

人事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主要是对于职务发明的限定,除专利法中规定的内容外,双方还能够对其进行约定,这些约定一方面能够起到对员工的提醒和警示,另一方面范围约定明确,方便日后维权。

条款案例1:

“乙方承认并同意:保证期(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直接或间接利用其岗位或甲方另行安排乙方从事的临时业务;或者虽与前述岗位和业务无关,但部分或全部凭借或使用公司的人力(除乙方外)、财力、物力、已有技术、场地以及他物质或非物质资料而完成的作品、研究、创意、发明以及它知识产权,无论是已经或是即将创作的,包含但不限于作品(无论文字、图片、动画或其它创作形式)、商标(以文字、图形或以其组合表达)、专利(无论是否申请或者目前正在申请申请注册)、软件、公开或未公开的专有技术和其它法定权利,皆属职务作品;除乙方可因此获得公司规定的奖励外,其他所有权利包含但不限于署名权、复制发行权、申请法定机构授权的权利以其许可别人使用等财产权以及法定或非法定但国家予以保护的基于前述职务作品产生的各项权利均归甲方所有。

上述作品一切权利皆归甲方所有。无论此项开发与否:

(a)涉及到甲方或其相关公司进行的实际业务;

(b)源于或产生于由乙方代表甲方或其相关公司所执行的任务或进行的工作;

(c)源于或产生于乙方在甲方或其相关公司任职工作期间所构想的、进行的任务或工作。

以上关于开发任务的条款及涉及著作权的协议适用于乙方就职于甲方(以实际领取薪水为标志起算)或其相关公司期间的技术开发、技术支持、经营、策划、行政、人力资源、生产和系统集成等职位。

乙方应首先将上述知识产权提供给甲方知识产权部门或其相关管理部门;

乙方承诺将根据甲方的必须,以其最大努力与甲方合作,使甲方获得完整的权利并维持其合法权益。

以上案例来源于网络,其内容除了职务发明的约定,还延伸到了著作权、创意、设计等,保护比较全面,有值得借鉴的地方,但由于条款作为约定内容,也需征得员工同意。此外,公司在人事合同签订中也必须注意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该部分在此不做赘述。

依据专利法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除此之外专利法实施细则十二条对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做了近1步解释,上一篇也有提到,在此不赘述。

2、采购合同

采购是企业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从采购种类来看,一部分为公司办公类消耗品,小到打印纸、本子、签字笔,大到公司用车等,还有一部分为生产用物资如:设备、原料、产品包装等。以往采购人员关注的重点有:货物交付期限、性价比、结算周期、物流成本等。可是在知识产权影响力越来越大的今日,采购标的物有无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尤其是生产物资的采购,更必须采购人员注意采购产品有无知识产权风险,由于一旦发生采购物资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企业作为物品使用方,尽管面临赔偿的风险很小,但极有可能会影响正常生产,或者对企业荣誉造成损失。

通常面对采购合同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最好的办法为:合同中约定采购产品一旦发生侵权,损失责任归于供货方。

但在与企业的沟通中发现,不是所有采购行为都是买方市场,此外企业货物来源也多种多样,并非都来源于直接生产企业。如,我公司曾经服务的顾客中,有些产品为卖方市场,只能按照卖方合同采购;企业大部分生产原料来自于原料经销公司,因此合同中不能加入该项条款的情况,仍然较多。鉴于此,可采取第二种办法,供货方出具产品知识产权不侵权声明,作为采购合同补充。

假如以上两种办法,都没办法实现,那么企业应加强对采购产品知识产权情况的调研,尽量选择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实力较强的公司作为供货方,降低自身风险。

知识产权管理不能一味追求形式,理解知识产权管理的目的,并灵活应对,有利于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3、委托加工合同

委托加工也属于采购合同的一种,不过有其特殊性,因此在此单独进行说明。目前委托加工对许多生产性企业都比较普遍。富士康大家都非常熟悉,他是世界上最大的代工厂,也是全球最大的手机代工厂,也是iPhone的御用生产企业,目前许多企业都会寻求代工。企业生产中用到多种物资,不可能每一种都自己生产,在市场没有适合的产品时,选择代工厂生产成了必然选择。通常我们把委托加工分为两种:(1)提供技术、设计图纸类;(2)不提供技术,只提要求类。

第一种形式的委托加工,包含了公司的知识产权,在签订采购合同时一定要标明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代工厂对技术的使用范围,避免代工厂抢注专利、著作权,及泄露技术,或者将该项技术用于为别人代工生产。同时,企业在时间容许的情况下,应对技术或设计,做知识产权保护,再交于代工企业,同时签订相关条款,更为保险。

第二种形式的委托加工,假如在整个产品的设计过程中,委托方不参与任何设计,或者觉得产品不重要,能够不约定知识产权条款;如部分参与设计或认为产品对我方较为重要,可在合同中签订知识产权归属条款,并约定科技成果使用范围。具体约定内容,看双方博弈结果,必要时可发挥买方优势,在谈判及磋商中取得一定优势。

4、销售合同

销售是企业实现市场盈利的一大途径。通常人都认为销售合同中体现知识产权条款属于画蛇添足。或者认为,我方的销售合同于对方而言为采购合同,假如双方都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严格执行标准,那一份合同中约定条款就会产生冲突。

在执行过程中,假如能够理解知识产权管理的目的,则不存在这样的冲突。

首先,我们在销售合同中加入知识产权条款是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设计成果等,并不是为了逃避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针对怎样避免企业侵权风险,有对应的许多措施能够采取,而不是在合同中钻空子。其次,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有许多途径,如直销,代销,代理形式等,产品销售出去,一旦市场形式好,难免出现仿冒产品,马克思曾经说过:“假如有100%的利润,资本家们就会铤而走险。因此建议在销售合同条款中约定相关内容,其实为君子协定,目的在于告知采购方该产品的知识产权为我方所有,别人不得侵犯。此处颇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但在发生纠纷时,如我方没有及时申请专利,遭到科技成果被采购方恶意抢先申请,合同能够作为我方有利证据进行使用,以此来看,销售合同中加入相关条款,也并非一无是处。

条款案例2

“本产品所含技术、结构、外观设计等工业设计,知识产权归我公司所有,甲方购买我公司产品,拥有产品使用、销售权。

甲方不得侵犯我公司产品知识产权,假如侵权行为发生,应赔偿我公司侵权损失。

5、代工合同

与委托合同对应,我方接受A公司委托加工某一产品,也有相应的两种情况:A公司提供技术,设计方案;A公司不提供技术,设计方案,由我方进行设计。这种情况可参照3委托加工合同部分,视不同情况在合同中加入相应知识产权条款,对科技成果归属、适用范围进行约定。

必须特别注意的情况为,假如A公司提供了相关技术如技术方法,我们必须让A公司做出“提供的技术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声明,由于我公司作为技术的使用方,且使用该技术是生产销售行为,一旦A公司提供的技术为侵权技术,我公司不能独善其身,势必会卷入侵权纠纷中。

6、产学研合作合同

近些年,产学研合作不仅是企业提升自身研发实力的重要途径,也是高校技术人员实现成果转化的有效途径,随着技术创新的市场驱动力越来越强,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无论企业还是高校都非常重视对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本身具有双赢性,一方面企业研发实力增强,加快了技术研发进程;另一方面高校技术与市场的结合更加紧密,研发目标较为清晰,更接近市场需求;再次双方合作加快了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加快了知识产权运营进程。可是,从目前产学研合作情况来看,存在一些较为普遍的问题,如技术交付、研发进度问题,但此类问题不在本次探讨范围中。本文主要探讨产学研合作中因知识产权引发纠纷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为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通常成果转化价值越高,分歧也会越大,不惜对簿公堂的也大有人在。从知识产权管理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专利的申请权、所有权及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完全能够通过事先协商,并形成条款的形式加以约定,以避免后期产生纠纷。专利法八条中,明确指出,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可见约定的效用高于法庭对归属权的认定。

依据 专利法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1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7、其他服务合同

随着企业不断发展,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签订的合同种类会越来越多,还会涉及知识产权服务合同、体系认证、审计合同、培训合同等。在签订此类合同中主要必须关注两个问题。

(1)合同执行过程中,会不会涉及企业秘密,如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

(2)合同执行过程中,会不会产生科技成果,如涉及企业技术或运营信息的报告等。

因此合同签订中,必须重视以上情况,并加入相应条款:

保密条款,合作过程中我方的机密文件资料等,必须对方保密,不能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如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成果归属条款,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的报告、汇总资料,权利归属清晰,如涉及信息对我公司较为重要,尽量协商约定归我方所有。

以上,对企业运营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合同做了梳理,并建议企业在合同签订中关注该部分内容,尽量做到有专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对相应条款进行审核。

合同中加入知识产权约定条款,能够为企业规避相关风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进1步,一旦产生纠纷,能够有力维权。知识产权管理的目的不是阻碍企业正常运行,而是让知识产权更好的服务企业。企业运营方式和所处环境千差万别,因此针对不同情况,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把握大原则,不能教条主义,应在可执行范围内,尽量按照标准,规避风险,让知识产权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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