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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源管理体系增加《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标准的通知(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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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源管理体系增加《能源管理体系行业认证要求》标准的通知(政策介绍)

关于能源管理体系增加《能源管理体系 行业认证要求》 标准的通知

关于能源管理体系增加《能源管理体系 行业认证要求》标准的通知 申请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组织及获证顾客: 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及国家认可委发布的 CNAS-SC190《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公司 要求》,关于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以国家标准 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和国家认监委发布或备案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能源管理体系 行业认证要求》为认证依据的规定。中心将按照认证认可的要求启动能源管理体系双标认证,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对火力发电及热电联产企业实施 GB/T 23331-2012 及 RB/T 116-2014《能源管理体系 电力行业认证要求》双标认证,对公共机构及服务企业实施 GB/T 23331-2012 及 RB/T 107-2014《能源管理体系 公共建筑管理组织认证要求》双标认证。 一、初次审核及再认证审核的规定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的组织,须按照 GB/T 23331-2012 及 RB/T相关标准申请。中心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不再受理单独认证GB/T 23331-2012 标准申请。 二、依据 GB/T 23331-2012 进行 EnMS 认证的获证组织转换规定 1、转换期为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7 年 1 月 1 日起,原单独认证 GB/T 23331-2012 的认证证书无效。 2、获证组织应对新旧标准差异性进行充分有效的识别,填写《能源管理体系文件自查表》(详见附件 1),并在此基础上对本组织相关的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必要的修订并提交认证公司进行文件评审。 3、对能源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 GB/T 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 RB/T 相关标准要求(包含程序要求和技术要求)培训。 4、按照 GB/T 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 RB/T 相关标准要求,组织一次全面的内部审核。 5、监督期转换的企业应书面向认证公司提出转换申请。(见附件 2:《能源管理体系转换申请》)。 三、审核方式及费用 1、根据获证组织申请情况,可结合监督审核、专项转换审核或再认证审核进行。中心安排审核组对 GB/T 23331-2012 及RB/T 相关标准实施全条款、能源管理全过程(采购、加工转换、分配输送、最终使用)的现场审核。 2、依据能源管理体系双标认证的现场审核,需特别关注受审核方的能源管理体系与 RB/T 相关标准新要求的符合情况。 3、依据能源管理体系双标认证的现场审核,进行现场审核人日策划时,应增加 1-1.5 人日。 4、对于中心获证企业进行 RB/T 双标转换认证的,不再收取因转换发生的申请注册费及证书制作费用。按照实际策划的审核人日数收取审核费用。 四、证书发放及换版 1、能源管理体系现场审核资料须经认证中心技术委员会审定确认符合GB/T 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RB/T相关标准要求,并由总经理签署批准后换发双标认证证书。 2、新版证书有效期表述:结合监督审核或专项审核方式换版的获证组织,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与原证书的有效期一致;初次认证和结合再认证(或提前再认证)审核换版的获证组织,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3、双标认证证书自发出之日起,原认证证书自动失效,请获证顾客将旧版证书寄回本中心至证书管理人员(鲁梦蝶收)。 中电联(北京)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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