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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申请特殊标记的常见问题,企业IPO过程中应注意的九大专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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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申请特殊标记的常见问题,企业IPO过程中应注意的九大专利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申请特殊标记的常见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申请特殊标记的常见问题

1、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办者。

2、通讯方式的填写非常重要。申请人在填写注册商标申请书时,应当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登记申请注册的文件填写地址。提交申请后,假如发生补正、驳回、领取特殊标志登记证等事项,商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邮寄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前如地址已经变更的,则应当先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的地址变更。

3、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商标局将予以驳回,不予登记。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

(1)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2)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3)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4)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4、申请文件齐备无误、填写规范的,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不违反禁用条款的,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商标局对特殊标志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之后向申请人颁发《特殊标志登记证》。

5、申请人提交申请后6个月内没有收到任何信息的,能够向商标局办理申请后免费查询。(详见“怎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后的查询”)

6、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能够在特殊标志公告之日至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商标局申明理由并提供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1)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已在先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4)侵犯别人著作权的。

7、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能够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商标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8、特殊标志所有人能够自己依法使用特殊标志,也能够通过签订书面使用合同将其许可别人在依法核准登记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

以上内容根据2014年5月的相关信息整理,假如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注册商标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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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IPO过程中应注意的九大专利问题

企业IPO过程中应注意的九大专利问题

在企业IPO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发审委的委员们,对企业专利重点关注的问题有什么?企业应当怎样准备及回应发审委的的关注?依据实践经验以及对过往案例的研究,通过系统梳理,我们认为,拟上市企业专利领域应当主要关注下列问题:

一、专利权源的合法性。发行人专利的来源、取得方式和时间、重要程度、是否合法有效存续,是否存在被终止、宣告无效的情形,以及各专利发明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二、已有专利和技术的稳定性。已获授权的专利授权方的基本情况,以及授权的长期性与稳定性;自有技术、芯片、专利、产品等是否存在与外购芯片、产品相同或相似,是否存在专利侵权风险、商业秘密侵权、软件著作权侵权等风险,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共用专利的研发与申请过程中,各共有人对专利使用、转让、许可第三方使用的约定情况,对各共有人的重要程度。

三、潜在专利的有效性。申请中的专利尚未取得专利权的原因,以及申请发明专利保护的进展情况。

四、研发人员的合规性。核心技术的发明人或主要研发人员以及曾任职的单位情况,核心技术的具体来源、研发周期、形成过程,是否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在曾任职单位的职务成果,是否与原工作内容相关,是否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是否违反其竞业禁止义务和保密协议,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风险。

五、合同权利的公正性。合作研发技术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论证,包含发行人与合作方研发的主要协议安排、各方主要权利义务、费用承担方式;假如双方协议中约定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必须特别说明是否影响发行人对该知识产权的使用;介绍合作研发方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上述各方及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互相持有对方股权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或非关联方的职务发明情形;披露发行人与合作研发方是否存在纠纷,发行人是否存在对上述合作研发方的重大依赖。

六、专利授权的情况以及公允性。专利持有人授权发行人使用技术的情况,包含授权使用的技术名称、授权时间、使用范围、使用限制、使用期限、授权形式、授权许可使用的费用、支付情况及公允性、有无向发行人以外的第三方授权使用;发行人使用授权技术的研发、生产情况,授权技术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贡献情况。

七、衍生专利、技术的权利归属和权益分配。发行人在获得授权使用技术的基础上形成的衍生专利、技术的权属是否清晰;就获得授权的专利或者以自有专利对外授权的情形下,各方针对因授权使用所产生的衍生专利、技术的权益分配是否明确,衍生专利及技术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说明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流动情况,是否采取了保证人员稳定的措施。

九、保密制度的完备性。企业是否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防范泄密的内部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综上,拟上市企业在IPO过程中,对专利为代表的相关无形资产,应当从以上角度进行自查。如有必要,能够由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提前介入,做好相关知识产权的收集、整理、规划,以应对发审委的相关核查,并对潜在诉讼进行布局和防控,确保企业无形资产的安全性及稳定性,为整个IPO过程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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