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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商标,品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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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商标

1中国出现商标的历史很早,但直到1904光绪三十年)才正式颁布第部商标法,即《注册商标试办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政务院于1950年7月28日批准实施的《注册商标暂行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统一实行的商标管理法规同年9月29日又颁布了《注册商标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同年4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十年“文革”期间,商标管理机构被撤销,注册商标工作基本停止。1978年9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商标局,并恢复了商标统一申请注册工作。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了《商标法实施细则》。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商标法实施细则》也作了修改并于1993年7月28日重新发布。最新修订的《商标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并公布。2002年8月11日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保护驰名商标有关的法律规定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2商品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构成,使用于商品上,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的显著标志。商品商标的国际分类,是根据《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的分类。该表将商品或服务共分为42个类别,其中1-34类为商品类别,包含日用消费品、农产品、生产资料等各类商品。商品商标采用国际分类有如下优点:(1)便于商标局按国际分类标准进行审查而进行的事先检索;(2)有助于注册商标申请人了解情况;(3)有利于商品商标在其他国家申请申请注册。3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把自己提供的服务与别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而使用的标志。《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的国际分类中,将服务分为8大类,即国际分类中的第35-42类。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有一定的联络,即二者都有区别不同经营出处的功能。但二者的区别更明显,主要有:(1)识别对象不同。服务商标仅用于识别和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企业名称则用于不同企业的经营,包含服务与商品个企业能够有许多个服务商标,但企业名称一般只能有1个。(2)法律程序不同。服务商标只要不侵犯别人的申请注册权,不经申请注册也能够使用;企业名称则必须经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申请注册后才能使用。(3)专用权范围不同。服务商标经申请注册后,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只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4)表现形式不同。服务商标的表现形式是文字、图形或其他特殊形象的标志;企业名称则只能用文字标明。(5)构成要素不同。服务商标只能由与众不同的显著部分构成,不得包含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一般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行政区划名称组成。(6)权利特点不同服务商标属于工业产权,能够依法单独转让别人使用或许可别人使用;企业名称不能单独转让,也不能够许可别人使用。4商标按表现形式的类型不同,能够分为三类不同的商标设计方式。(1)商标文字设计。它是品牌名称设计的艺术化和形象化。商标文字设计,能够是单一语种的文字设计,也能够是不同语种文字组合设计,还能够是数字组合设计,或数字与文字的组合设计。(2)商标图形设计。它是以形态各异的图案作为商标形象的一种设计。(3)商标文字与图形组合设计。它是把商标的文字设计与图形设计结合起来,形成既有文字又有图形的组合商标设计。它兼有文字与图形商标的优点,又避免了二者的不足,具有图文并茂标志清晰的特点,符合人们的审美情趣,因而愈来愈广泛地被采用,以至成为商标设计的5注册商标是商标所有人对其所设计的商标向法定机构提出申请并经过一定法定程序审批认可、获得商标权的过程。自愿申请注册是由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决定其商标是否申请注册。自愿申请注册的商品商标,无论其是否申请注册了,均可在市场上销售。我国多数产品的商标实行自愿申请注册。强制申请注册又称必须申请注册。它是指导某些商品的商标,国家规定必须申请注册,未经核准申请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我国规定,人用药品商标,如人用中成药、化学原料药以及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烟草制品,如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均必须申请注册,方能销售。除此之外,我国还规定,对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极少数化妆品、食品等,也必须使用申请注册商标。不得申请注册商标与未申请注册商标有区别:不得申请注册商标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它是一种法律行为。我国规定以下几类商标不得申请注册:(1)不具备法定构成要素的标记;(2)无显著性的标记;(3)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标记;(4)与别人在先权相冲突的标记。未申请注册商标则是根据自愿申请注册原则在法律上容许的由商标权人自行决定不予申请注册的商标,它是一种自愿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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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的特征。从一般意义上说,显著性就是易于识别性。可是,在法律上无法正面回答什么商品具有显著性,而只能列举什么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因此,在法律上是通过否定判断,指出某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手以否定,不予申请注册,而不能指出其不显著性的商标,则应视其为具有显著性,应予以申请注册。一般而言,凡是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直接描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其他申请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等等,该商标就不具备显著性,商标局就应驳回其申请不予初步审定,更不予申请注册。7申请注册商标续展,是指对已申请注册的商标继续延长其商标权有效期限的法律程序。注册商标后,商标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简称商标权。可是,商标权不是无限期的,而是有保护期限的,期限一过,就丧失效力,不再受法律保护。各国对商标权规定的有效期长短不一,最长的为20年,最短的为5年,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为10年。有没有办法延长其有效期限呢?有。这个办法就是注册商标续展。各国商标法都对注册商标续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能够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限仍为10年,续展的次数没有限制,亦即能够连续续展。假如不按期续展,商标权就会自行消失。我国商标法还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在期满前6个月内未能提出申请续展的,能够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则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这个规定是很宽容的。个企业应珍视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绝对不应该出现忘记申请注册商标续展这样的重大失误。8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又简称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它是根据《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以及实施细则建立起来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之间的申请注册体系,通过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并通过国际局延伸到各成员国家的申请注册方式。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具有省省力、节省开支的优点,只须提交一次申请,使用一种语言,即法语,交一次费用,1年之内完成。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的注册商标机关假如在1年之内不作出驳回声明,该商标即能够在该国受到保护。国际局通过审査之日起,商标的国际申请注册即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为在国外申请注册开辟了新的途径,通过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即可由国际局延伸到各有关国家。但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也有其很大的局限性,即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较少,远没有覆盖全世界。到2010年9月1日共有85个成员,而一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新西兰等并不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因此,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不可能在全世界各国都受到保护。9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1个从试点到逐步展开,由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由个别认定到成批认定的过程。其中,以1996年8月14日发布并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为标志,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程序、方式和要求是:(1)统一规定由国家商标局负责认定;(2)由商标所有人提出认定申请;(3)规定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若干条件和要求;(4)认定时公开、公正并征询各方面意见;(5)认定结果应予公布。中国自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后,就开展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1989年,“同仁堂”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拉开了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序幕。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展了多次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到2000年1月初,中国认定驰名商标的总数共计达153个。认定步伐逐渐加快,规模逐步扩大。从1989年到1995年,中国驰名商标共认定19个;199年次认定23个;1999年1月一次认定45个;1999年12月(2000年1月初公布)一次认定66个;2009年4月国家商标局有一次宣布认定了驰名商标390个。10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力求符合国际惯例,从严要求。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内容:(1)驰名商标必须是为全国范团的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为首要认定依据。(2)驰名商标必须以高品质商品或服务作为认定的基础。(3)认定驰名商标以申请注册商标为前提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以该商品在国外申请注册为重要认定条件。(5)驰名商标必须由权威机构主持和认定,这个权威机构就是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内容包含:(1)防止或驳回别人申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已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在规定时间内请求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2)凡有可能损害驰名注册商标人权益的,可请求工商行政机关予以制止。(3)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别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注册商标人能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创驰名商标与实施名牌战略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络,但也有区别。驰名商标必须是名牌,但名牌不一定都是驰名商标。创驰名商标应与实施名牌战略相结合,在实施名牌战略的前提下创驰名商标;创驰名商标后,更进1步实施名牌战略,深化名牌战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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