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描述性商标的构成,描述性商标的构成

  
很多企业对描述性商标的构成,描述性商标的构成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描述性商标的构成,描述性商标的构成,希望大家能对描述性商标的构成,描述性商标的构成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描述性商标的构成,描述性商标的构成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描述性商标的构成,描述性商标的构成

描述性商标的构成

从欧盟法院的判例能够看出,在分析“仅仅由描述性词汇”构成的商标时,不是看该商标中是否存在一些非描述性词汇,也不是看该文字组合是否与指示商品以及特征的常用术语之间存在“任何显而易见的区别”,而是要看该词是否使消费者产生了一种足以区别于其组成部分含义的不寻常转变的印象。实际上,美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思路也是一样的,在“fish-fi”商标纠纷案中,尽管它在字形上与“fsh-fry”不同,并且在字典中也找不到该词汇,但消费者一眼就能够看出它是后者的变体,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转变没有让消费者产生一种足以区别于后者含义的印象,因此美国第五巡回法院认定它属于描述性商标。此外,必须特别强调的是,“仅仅直接标明商品特点”,并不代表着仅有该标识的所有含义都属于描述产品特征时,才能认定它构成描述性商标。关于这一点,欧盟法院在“Doublemint”商标注册申请案中阐述得非常清楚。欧盟初审法院认为,仅有在1个标识使得公众“直接且不假思索就能发现对相关产品特征的描述”,该标识才是描述性的,而“Doublemint”能够做两种不同的解释:“两倍数量的薄荷”和“两种口味的薄荷”,这使得相关公众不可能不假思索就能从该商标中发现对口香糖特征的描述,因此判定能够作为注册商标。但欧盟法院在上诉审中否定了该思路,认为只要该标识有一种可能的含义描述了相关产品的特征,该标识就不应当被获准申请注册。据此,《欧共体商标指令》第3条第1款第(c)项[即《欧共体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第(c)项]针对的不是“完全描述性”的标识,而是那些完全由具有描述商品特征能力的标识构成的商标,仅仅具有其他的非描述性含义,对认定该商标具有描述性没有实质性影响。实际上,这种逻辑应该很好理解,例如常见的英文词汇“Pen”,最常见的解释至少有三种“一种用墨水或类似液体进行书写或绘画的工具(即‘笔’)”、“雌天鹅”和“圈养家畜的围栏”,显然不能由于“Pen”存在“笔”之外的其他含义而能够在笔相关的产品上申请为申请注册商标。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即假如地名具有了其他含义就能够作为注册商标,实际上是不科学的。由于即便存在其他含义,假如消费者在特定产品上看到该标识后会将它与产品的特征联络在一起,也不应当获准申请注册。例如,“长寿”尽管在作为地名之外还存在其他含义。但假如使用在鱼产品上,消费者可能会认为这些鱼产于长寿湖,该标识应当被认定为描述性商标。

描述性商标的构成

描述性商标的构成。描述性商标是由用于描述产品或服务特征的词汇构成的商标,但并不代表着只要1个商标中包含了描述性词汇就属于描述性商标,必须从整体的角度分析它是否完全由描述性词汇构成。我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仅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怎样理解“仅仅”和直接标明”,目前国内研究不是许多。由于我国该规定借鉴了《欧共体商标指令》,我们能够从欧盟对《欧共体商标指令》的解释获得一些启发。对于怎样理解“仅仅”,欧盟法院也曾经走过一些弯路。种最可能出现的错误理解是,仅有该标识“完全”是描述性的,才能驳回申请注册申请。对此的反向解释就是,只要该标识中有部分不构成描述性,就不应当驳回申请注册。在著名的“BABYDRY”商标注册申请案中,欧盟法院就认为除非该商标完全是描述性的,否则具有可申请注册性。欧盟法院认为“BABY—DRY”这个词组对尿布而言就不是纯粹描述性的,由于提交申请注册申请的文字组合,与相关类别的消费者在指示该商品或服务或者它们主要特征时常用的术语之间,存在“任何显而易见的区别”时,就偏向于认定该文字组合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尽管“BABY”和“DRY”这两个同时都暗示了尿布的功能,但由于它们以非常见的构词方式排列,“BABY—DRY”是1个创造出来的词汇,因此它在指代尿布或描述尿布的主要功能方面不为公众所熟知,因此应当能够申请注册。欧盟法院在“BABY—DRY”商标注册申请案中提出的“任何显而易见的区别”标准为此后的案件所推翻。为了推翻该标准此后的案件一方面强调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公共利益保护原则,用可用性”原则取代“任何显而易见的区别”标准,另一方面提高,足以使描述性词汇排除在《欧共体商标指令》第3条第1款第(c)项范围的“区别”程度。例如,在DKY商标案中,欧盟法院法律顾问Colomer提出,“仅有在这种‘区别’影响到了该标识形式或含义这些重要因素时,这种‘区别’才被视为‘显而易见’的……。在“Doublemint”商标注册申请案中,Jacob认为,想要将1个描述性词汇通过增加一些附加成分或进行变体而达到可申请注册的程度,即能够起着描述性作用但不是完全由描述性词汇构成,“在我看来,这两个商标只是达到不相同的程度是不够的,仅有超过了两个商标近似的程度,才符合该要件”。欧盟法院此后也认为,仅仅将数个描述性的词汇组合在一起,通常不会成为1个能够获准申请注册的创新性词汇,必须要有一些非同寻常的转变,尤其是在句式和含义上,并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这种印象,即该词不是各个部分简单叠加,而是产生了一种足以与各个组成部分相区别的含义。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