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商标业务规费收费标准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依法缴纳相应的费用。申请人依法向商标局缴纳的费用统称为“规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规定,注册商标业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国内申请注册费用的收取标准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单位:元/件序号 业务名称 收费标准 备注1 受理注册商标费 1000 限定本类10个商品和服务项目,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1个,另加收100元。2 受理集体注册商标费 30003 受理证明注册商标费 30004 受理补发注册商标证费 1000 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5 受理转让申请注册商标费 10006 受理商标续展申请注册费 20007 受理续展申请注册迟延费 5008 受理商标评审费 15009 商标异议费 100010 变更费 50011 出据商标证明费 10012 撤销商标费 100013 受理认定驰名商标费 500014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300(二)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费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申请注册规费,另一部分是财政部批准收取的服务费和翻译费。国际申请注册费用的计算较为复杂,申请人应按照商标局发出的《收费通知书》缴纳即可。常见问题商标局不受理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办理的注册商标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