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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商标:您一般需要知道的一切,描述性商标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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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商标:您一般需要知道的一切,描述性商标的构成

描述性商标:您一般需要知道的一切

每个注册商标的两个目标在颁发注册商标时,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具有两个基本目标:保护已经开发出足够不同的名称/徽标/标语的申请人免于竞争对手的品牌使用,并以此作为推论,以保护消费者避免错误地购买商品贩运竞争对手商标的公司提供的商品/服务。美国专利商标局怎样实现这一目标?通过仅对那些以该商标出售的商品/服务充分不同的名称/徽标/标语授予商标。描述性商标尽管USPTO希望保护足够鲜明的商标,但同时希望确保它不会对那些不够鲜明的商标给予保护。确实,假如预期商标是“仅描述”商标下所售商品/服务的商标,则不会为该商标提供保护。为何?由于仅描述性商标不能实现商标的基本目的,而商标是识别商品/服务的来源。区别谱给定商标的独特性存在于1个连续性中,称为“独特性光谱”,其范围从虚构且高度独特到通用,甚至根本没有独特。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审查律师评估与该商标下出售的商品/服务有关的拟议商标的特征,并且必须根据所出售的商品/服务来决定哪种“独特性类别”是合适的。原则上,描述性商标比较薄弱,没有资格在主要申请注册簿中受保护(没有第二含义),并且很难执行。我怎样知道我的商标是否具有描述性?仅仅描述性商标描述了商品/服务的目的或功能,其组成或成分,其用途或质量,使该商标不具备被包含在主要登记簿中的资格(稍后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例如,考虑一家销售蒸馏水并申请商标“Clean”的公司。在这里,该商标将被视为描述性商标,由于它从字面上描述了所出售水的质量。美国专商局(USPTO)将蒸馏水行业的其余部分剔除,仅让这家公司在名称中使用“清洁”一词是否公平?当然不是。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和补充申请注册人每个商标都希望在主要注册商标簿上申请注册,而USPTO也有另1个保留给称为补充商标的描述性商标的申请注册。补充申请注册授予这些商标的申请注册(例如在我们前面提到的示例中为“Clean”),否则由于建议商标的质量不清楚,因此不符合在主申请注册中进行申请注册的资格。补充申请注册簿功能强大,由于它能够在建立辅助含义或市场上的商业认可时,使描述性商标保持一定程度的保护,但不能提供与主要申请注册簿几乎相同的保证。在主要登记簿上进行注册商标能够推定有效性和所有权,并提供针对商标和潜在侵权商标的更有效的保护和执行措施。描述性商标和次级含义请记住,商标法的关键是将保护权授予那些已经开发出能够识别商标来源公司的商标的公司。因此,即使在商标表面上的描述性太强而不能保证商标保护的情况下,假如该商标通过市场获取和品牌普及而广为人知,它也能够实现次要含义,将其推向主要申请注册人。当消费者不再仅仅看到产品而是了解谁创造了该产品时,就获得了第二层含义。至关重要的是,“次要意义”并不是一overnight而就的,它可能必须支出数年时间和大量金钱来发展市场。在开创性的Zatarains,Inc.诉OakGroveSmokehouse,Inc.案中。此案中,法院明确了一系列因素,这些因素能够明确商标是否已达到次要含义:商标被宣传的程度商标在商业中使用的时间长度消费者在多大程度上查看商标并将其与其商品/服务相关联假如商标尚未达到次要含义且具有描述性,则不能在主要申请注册簿上申请注册。基于描述性的二次2(e)商标驳回假如申请人试图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被认为是“描述性”商标,则审查员将拒绝该商标并以“办案行动”作出回应。通常,OffiCEAction会说出以下效果:拒绝申请注册是由于所申请的商标仅描述了申请人服务的质量,特征或特征。商标法第2(e)(1)条,美国法典第15编第1052(e)(1)条;参见TMEP§§1209.01(b),1209.03等。假如商标描述了申请人商品和/或服务的成分,质量,特征,功能,特征,目的或用途,则仅是描述性商标。TMEP§1209.01(b);参见InReTriVita,Inc.,783F.3d872,874,114USPQ2d1574,1575(Fed。Cir.2015)(引用InreOppedahl&LarsonLLP,373F.3d1171,1173,71USPQ2d1370,1371(联邦巡回法院,2004年));在Steelbuilding.com中,415F.3d1293、1297、75USPQ2d1420、1421(美国联邦巡回法院,2005年)(引用PDBeckwith,Inc.诉专利共同体,252US538,543(1920))。这是我的顾客最近收到的一部分OfficeAction的屏幕截图:怎样回应描述性办公室行动为了回应第2(e)条的拒绝,申请人必须证明该商标并不仅仅描述该商标下出售的商品/服务。一种有效的方法是争辩说,审查律师没有证明商标与商品/服务之间有足够清楚的联络。换句话说,尽管商标看起来似乎描述了商品/服务,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相反,申请人能够接受商标为描述性商标,而是向审查代理人提出请求,容许商标在补充申请注册簿中申请注册,同时它具有最终在主申请注册簿中申请注册的次要含义。与商标律师交谈从一开始就正确申请注册商标非常重要。请随时与我们联络,并要求与我们的商标律师之一探讨您的想法。我们在这里为您提供协助。

描述性商标的构成

从欧盟法院的判例能够看出,在分析“仅仅由描述性词汇”构成的商标时,不是看该商标中是否存在一些非描述性词汇,也不是看该文字组合是否与指示商品以及特征的常用术语之间存在“任何显而易见的区别”,而是要看该词是否使消费者产生了一种足以区别于其组成部分含义的不寻常转变的印象。实际上,美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思路也是一样的,在“fish-fi”商标纠纷案中,尽管它在字形上与“fsh-fry”不同,并且在字典中也找不到该词汇,但消费者一眼就能够看出它是后者的变体,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转变没有让消费者产生一种足以区别于后者含义的印象,因此美国第五巡回法院认定它属于描述性商标。此外,必须特别强调的是,“仅仅直接标明商品特点”,并不代表着仅有该标识的所有含义都属于描述产品特征时,才能认定它构成描述性商标。关于这一点,欧盟法院在“Doublemint”商标注册申请案中阐述得非常清楚。欧盟初审法院认为,仅有在1个标识使得公众“直接且不假思索就能发现对相关产品特征的描述”,该标识才是描述性的,而“Doublemint”能够做两种不同的解释:“两倍数量的薄荷”和“两种口味的薄荷”,这使得相关公众不可能不假思索就能从该商标中发现对口香糖特征的描述,因此判定能够作为注册商标。但欧盟法院在上诉审中否定了该思路,认为只要该标识有一种可能的含义描述了相关产品的特征,该标识就不应当被获准申请注册。据此,《欧共体商标指令》第3条第1款第(c)项[即《欧共体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第(c)项]针对的不是“完全描述性”的标识,而是那些完全由具有描述商品特征能力的标识构成的商标,仅仅具有其他的非描述性含义,对认定该商标具有描述性没有实质性影响。实际上,这种逻辑应该很好理解,例如常见的英文词汇“Pen”,最常见的解释至少有三种“一种用墨水或类似液体进行书写或绘画的工具(即‘笔’)”、“雌天鹅”和“圈养家畜的围栏”,显然不能由于“Pen”存在“笔”之外的其他含义而能够在笔相关的产品上申请为申请注册商标。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即假如地名具有了其他含义就能够作为注册商标,实际上是不科学的。由于即便存在其他含义,假如消费者在特定产品上看到该标识后会将它与产品的特征联络在一起,也不应当获准申请注册。例如,“长寿”尽管在作为地名之外还存在其他含义。但假如使用在鱼产品上,消费者可能会认为这些鱼产于长寿湖,该标识应当被认定为描述性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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