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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产品外观设计是否固有地在商业外观保护方面,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单独使用色彩能够申请注册为商标(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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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产品外观设计是否固有地在商业外观保护方面

美国最高法院已授予证明书,以决定产品的外观设计何时“具有固有的独特性”,从而有权根据《兰纳姆法》获得商业外观保护,而没有任何附带含义。沃尔玛公司诉萨莫拉兄弟公司(2次巡回No.99-150,99年10月4日)。商业外观通常被理解为产品以及包装的整体外观,甚至是产品本身的设计和形状。商业服装能够包含诸如尺寸,形状,颜色或颜色组合,纹理或图形的特征??。两个Pesos,Inc.诉TacoCabaqa,Inc.案,505US763,764n.1(1992)。为了根据《兰纳姆法》第43(a)条的规定获得商业侵权的赔偿,原告必须证明以下两个要素:(1)其商业外观是可保护的,由于(a)它“固有地与众不同”,或(b)具有通过在市场上获得“次要含义”来获得独特性,并且(2)其产品与被告的产品之间可能存在混淆。Fun-Damental-TooLtd.诉GemmyIndus。Corp.,111F.3d993,999(2ndCir。1997)。假如商标是任意的,虚构的或暗示性的,则商标固有地具有独特性。CoachLeatherwareCo.诉AnnTaylor,Inc.案,案号933F.2d162(Cir。1991)。本质上与众不同的标记被视为具有原产地标记的功能。相反,次要含义是随着时间的使用而建立的,以使普通购买者将商标与单一来源相关联。沃尔玛商店对第二巡回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该裁决申明沃尔玛侵犯了萨莫拉兄弟公司生产的泡泡纱童装系列的商业外观。1995年,沃尔玛商店公司与Judy-Phillipine公司(“JIP”)签约,生产以沃尔玛“小台阶”商标出售的泡泡纱服装。JIP制作衣服时,复制了16件萨莫拉衣服,其中13件受申请注册版权保护。萨莫拉(Samora)起诉沃尔玛(Wal-Mart)违反《兰纳姆法》(LanhamAct)643规定的商业外观和侵犯版权。陪审团裁定沃尔玛对这两项索赔负责。第二巡回法庭申明,发现由泡泡纱面料和大胆贴花组成的童装系列的“整体外观”可根据《兰纳姆法》予以保护。165楼先生1999)。引起争议的是,服装是否具有“固有的独特性”,由于人们认识到服装在市场上没有获得次要意义。第二巡回法院发现,值得保护的成分的独特组合包含以下用途:大而醒目的贴花;大的衣领,贴花一般都融入衣领中,衣服上有任何口袋;一般没有印刷图像;黑色轮廓;字母数字字符;经常用于童装的三维特征或厚重的装饰物(例如围兜或条纹);和完整的一件式保守机构。”165Fed。Cir。at126。第二巡回法院在萨莫拉兄弟公司的判决与在Knitwaves,Inc.诉LollytoGS,Ltd.诉71F.3d996(1995年第2卷)中的另一判决相反。第二巡回赛拒绝为Knitwaves生产的两件毛衣的“秋天图案”设计提供商业外观保护。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单独使用色彩能够申请注册为商标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在提供证据表明一种颜色已与特定产品相关联并明确了该产品的特定来源后,能够将该颜色申请注册为商标。先前曾考虑过此问题的巡回上诉法院就是否能够将单独的颜色申请注册为商标发布了相互分歧的裁决。法院的裁决1995年3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在QualitexCo.诉JacobsonProductsCo.案中驳回了其裁决。,认为能够将颜色申请注册为商标。Qualitex在其生产并出售给干洗店的压垫上使用了“绿金”色,并在Jacobson开始使用类似颜色的压垫时起诉Jacobson不正当竞争。在此诉讼未决期间,Qualitex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并获得了绿金颜色的注册商标。Qualitex随后修改了诉讼,指控雅各布森侵犯了申请注册的绿金颜色。“假如形状,声音,香气能够充当符号,那为何……颜色能够不太一样吗?”Qualitex在地方法院胜诉,但在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单独的颜色不能根据联邦法律申请注册为商标时,上诉失败。以前其他法院已经裁定,仅颜色,例如用于玻璃纤维绝缘的粉红色能够申请注册为商标。最高法院同意听取上诉以解决颜色申请注册问题。联邦注册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任何字词,名称,符号或设备或它们的任何组合...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与其别人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并指明商品来源...。“最高法院指出,国会使用了制定此定义的语言,以及指导法院和国会处理商标事务的法定语言或商标法原则,都没有阻止颜色被包含在“能够作为商标的事物的宇宙中”。“法院承认,形状(例如可口可乐瓶),声音(NBC的3个钟声)和香水(缝纫线上的鸡蛋花的香味)已预先申请注册为商标,其次询问:“形状,声音,香味能够充当符号,为何有人可能会问,颜色不能做到相同吗?”法院进1步承认,在某种颜色达到“次要含义”的情况下,一种艺术术语标明该颜色(尽管不是特定来源的内在区别)已经通过使用在消费者的脑海中与一种特定的产品相关联。特定来源-没有理论上的理由反对申请注册。法院评论说,使用商标-以及一般而言的商标法-通过鼓励生产高品质产品,以及劝阻旨在利用商标所有者的善意而利用劣质商品销售的复印机来降低商品成本产品。法院指出,颜色和其他类型的商标都能够执行此功能。雅各布森(Jacobson)提出了4个论据,说明为何不应该单独将颜色申请注册为商标:阴影混淆,颜色耗尽,最高法院先前的裁决以及联邦法律对颜色和配色方案的其他可用保护。这些论点中的每1个都导致一些法院和评论员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仅颜色就应该被拒绝申请注册商标。法院驳回了所有这些论点。它指出,法院和商标局已经在看起来相似或听起来相似的不同商标之间进行了区分,并且找不到任何理由相信法院或商标局在区分颜色之间会有更大的困难。它还提出了一种论点,即即将耗尽可用的颜色,并指出这种“颜色耗尽”实际上发生在哪儿,最高法院将许多较早的裁决视为在颁布本注册商标法规以前已作出的裁决。经法院修订,现行法律已扩大了商标保护的范围。它还观察到,1988年对规约的修订已由国会通过为法律,充分意识到判例法认为能够申请注册颜色,并且其立法历史表明应将商标地位扩展至颜色。最后,由于注册商标提供了其他联邦法规所没有的保护,例如在全国范围内对商标所有权进行的建设性通知,因此根据联邦法律能够使用其他保护(例如不正当竞争法)上的颜色这一事实并不具有说服力。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决定被推翻。法院在Qualitex案中的裁决的结果是恢复了联邦地方法院对Qualitex不利于Jacobson的判决,该禁令禁止Jacobson使用申请注册彩色商标,损害Qualitex利润损失和费用的禁令。该决定对美国所有其他企业的影响更为深远。这对您的业务代表着什么?您应该检查产品和包装的外观(也称为“商业外观”),以获取可能的颜色商标。假如您的产品或其包装使用单一颜色或特定配色方案已有一段时间,并且是任意功能(即颜色不是产品或包装的必要方面),则您可能有权获得他们的注册商标。为了保护您使用这些颜色所形成的善意和权利,您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提出将这些颜色申请注册为商标的申请。最高法院认为,注册商标将为您的企业提供超出其现有保护范围的保护,这取决于您在产品外观上的普通法和法定权利。。要获得颜色的注册商标,必须提供您的特定颜色已达到“第二层含义”的证明。例如,能够通过宣誓书和调查证据表明这一点。鉴于最高法院的意见,积极的色彩商标战略也将是适当的。是否有特定的颜色或配色方案能够增强您产品的适销性,并可能在消费者心目中与您的业务紧密地联络在一起?假如是这样的话,现在在产品或包装中添加特定的颜色或配色方案以增强将来申请注册颜色商标的能力可能是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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