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蕾哈娜起诉滥用Fenty姓氏申请注册商标的父亲,类比独权,从属权利要求的架构分析(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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蕾哈娜起诉滥用Fenty姓氏申请注册商标的父亲

蕾哈娜(Rihanna)起诉滥用“Fenty”姓氏申请注册商标的父亲

流行歌星蕾哈娜(Rihanna)因涉嫌在未经她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她的姓名而侵犯她的商标而起诉她的父亲。在加利福尼亚州联邦法院提起的诉讼中,蕾哈娜(Rihanna)的全名是Robyn Rihanna Fenty,她声称她的父亲罗纳德·芬蒂(Ronald Fenty)和他的商业伙伴摩西·乔库坦·帕金斯(Moses Joktan Perkins)正在滥用Fenty这个姓氏,由于他们有自己的商业努力。

这位美国流行歌手蕾哈娜(Rihanna)于2014年以在美国申请注册其成功的Fenty Beauty系列商标名称。

蕾哈娜(Rihanna)因虚假指定原产地,虚假广告和侵犯其隐私权和宣传权而起诉。具体而言,蕾哈娜(Rihanna)断言,她父亲的行为无可挽回地损害了她的品牌。蕾哈娜(Rihanna)声称她的父亲和他的伴侣摩西帕金斯错误地代表了他们公司与她的关系。诉讼称,Ronald Fenty“没有,也从未有过代表蕾哈娜(Rihanna)行事的权力,也没有被授权使用她的名字,知识产权或宣传权。”在没有蕾哈娜(Rihanna)许可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包含Fenty据称,帕金斯试图在未经她许可的情况下在拉丁美洲和拉斯维加斯以及拉斯维加斯的其他节目中进行一系列15场演出的谈判。

对姓氏的侵犯商标权诉讼通常是两种情况的结果:初级用户使用姓氏的争议,或类似行业中两家不同公司使用的共同姓氏。将姓氏成功申请注册为商标可能很困难,即使申请注册姓氏也很难阻止别人使用,由于法律通常有利于个人使用其姓氏作为源名称的权利。好/服务。然而,假如姓氏具有“获得独特性”和“次要意义”,使得公众将其视为可识别的源标识符,则能够排除其别人使用该名称。例如,迪士尼,古驰和福特等名称是申请注册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蕾哈娜(Rihanna)试图阻止Fenty和Perkins使用她的名字和Fenty品牌,她还在寻求赔偿和律师费。为了取得成功,蕾哈娜(Rihanna)必须大量证据证明她的“Fenty”品牌与蕾哈娜(Rihanna)相关,与公众有着独特的可识别性。

类比独权,从属权利要求的架构分析

原标题:类比独权,从属权利要求的架构分析

在权项撰写过程中,最重要的是独立权利要求,由于独权能够最直接的影响到整个方案的保护范围。本文中对于从属权利要求(后简称从权)布局的探讨,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权的撰写,另一方面是从权的架构。

本文的撰写,主要是为了协助一些新入职的代理人,从另1个角度来考虑和分析,进而克服权项架构不合理的问题。

大家都晓得,我们在权项撰写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明确独立权利要求,由于独立权利要求能够最直接的影响到整个方案的最大保护范围。而在审查意见答复或者侵权判定的过程中,从属权利要求的价值也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假如对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架构设计不够合理,很有可能在专利的确权和使用过程中,显得捉襟见肘。

本文中对于从属权利要求(后简称从权)布局的探讨,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权的撰写,另一方面是从权的架构。

以1个电影名称来举例说明,从权部署的1个特点,就是通过附加技术特征的逐层限定,使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得到一定的限定。例如“人,其包含的特征是最少的,可是其保护范围限定的是最大的,由于无论男、女、老、少、个体、群体,还是任何1个地区或者种族的人,只要是人,都在其限定的范围当中。而“1个人限定的范围就排除了群体的部分,可是仍然包含任意一种个体。进1步的,“1个男人,这就将所有的女性排除在外,仅仅限定的是男性个体这样1个范围。再进1步,“1个叫欧维的男人,这样增加1个名字的附加特征,限定的范围就从所有男人收缩至仅有叫“欧维的男人。最后,“1个叫欧维的男人决定去死,这样增加1个状态的限定,就很有可能将范围限定到唯一1个人。

由此可见,我们每多限定一部分特征,保护范围就有所不同。同时,这个示例也给了我们1个思路,就是既能够从正面明确从权的保护范围,也能够从反面看附加特征排除了什么情况,来明确从权的保护范围。

既然我们说从权必须类比独权,那么独权是1个技术方案,因此从权也必然是1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这也是我们称之为优选的技术方案的原因。此处“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因此,从权也必须同时满足有3个要素:解决的技术问题;由技术特征构成的完整的技术方案;达到的技术效果。

以此来分析,不管我们从权增加的是什么样的附加技术特征,将附加技术特征带入到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时,都必须构成1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例如独权中,1个技术方案包含a,b和c3个步骤,假如其中b包含b1和b2两个步骤,我们写1个从权引用这个独权时,只限定了b包含b1.或者,说b包含b2.那么将附加技术特征带入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显然没有构成1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这样就会造成这个从权存在着没有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的问题。同时,假如b2步骤必须用到b1步骤得到的产物“X,而c这1步并没有使用到原本b2步骤应该使用的“X,这也关联到“特征链条的完整性的问题,因此从这个层面而言,我们能够基于类比独权的思想,从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这一角度对所撰写的从权进行验证。

此外,从权能够以1个技术问题为出发点,来进行撰写。

既然说到类比独权,则能够参考独权的撰写方式,即:先写明背景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后写独权的技术方案,对技术方案的要求是不能缺必要技术特征,最后再说明技术效果。其中,必要技术特征,是能够解决背景技术的技术问题所必须的特征。

从权撰写说明书的要求之一,也是必须写效果。此外,在具有较多的从权可选时,也必须从效果的突出性的角度进行撰写。

能够归纳为,从权的方案解决了1个技术问题,该得到了与技术问题对应的技术效果,这个技术效果是较为优选的。例如,从权是在独权所提出的新方案的基础上,怎样更快,更好,更准确的实现新方案。因此,以1个技术问题为出发点,来进行撰写,能够更加明确的明确从全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

此外,从权撰写的过程中,明确各个从权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再进行撰写,有利于辅助我们明确进行从权效果的明确,或者对多个可写从权进行选择。例如在撰写从权方案时不清楚技术效果在哪儿,能够从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角度进行思考,明确技术问题之后,就能够直接推导出从权的技术效果。此外,假如同时有两个或者更多的从权能够部署,就能够根据各自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难度,明确他们当中谁的技术效果更加突出。

同时,分析针对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能够辅助我们来明确怎样选择从权的技术特征,或者技术特征的上位程度。

明确从权必须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以及明确了必要技术特征之后,还必须筛查是否存在非必特。

此处以下图作为1个例子而言明,图中的步骤2包含S21和S22两个步骤。图中的步骤3包含S31、S32和S333个步骤。图中的S22包含S221和S222两个步骤:

结合前面的探讨,对于1个从权而言,明确技术问题之后,假如S22必要技术特征,是否必须引入S221和S222这两个特征呢?答案毫无疑问是不会引入。假如以技术问题为主导的方式,发现面对已经明确的技术问题时,只要引入S22就能够解决该技术问题,则无需放入S221和S222两个技术特征。同时,在放入S22时也必须放入S21.由于这样才能构成1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类比独权能够进行从权撰写的其他思考,例如:

首先,独权撰写时,必须避免的是由于概括范围过大,导致实际的保护范围包含背景技术的技术方案。而对于从权,独权或者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当于基础的技术方案,按照这个角度进行考虑,避免其增加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实际意义,造成的保护范围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同。

例如,原权利要求保护的是:设置阈值,来区划待选图像和待删除图像;假如从权限定为,根据设定阈值明确第一范围和第二范围,若为第一范围,则明确为待选图像,若为第二范围,则明确为待删除图像。

针对特征链条的完整性,示例如下:

例如,根据A明确B和C,根据B明确D。其中的A指向B这一特征链条在方案的后段没有被使用,说明特征链条不完整。

最后,是限定时尽量避免用非领域惯用名词直接限定。

……

综合以上所述,从权撰写时,能够参照独权的撰写思路,并按照独权中用到的检验规则进行验证,来避免出现逻辑错误。

此外1个大的话题,是从权怎样布局的问题。针对这1个问题,能够从技术方案的梳理的角度来入手。

十字分析法,是笔者接触过很科学也是可执行性较高的方法,即为针对每1个技术点,都能够明确其至少一层的上位概念,和明确其至少一层的技术细节。并且同时找寻该技术点的可替代方案。

在按照十字分析法,将整个方案梳理完成之后,就能够明确类似于前面的两幅图中的逻辑关系。进1步的,能够明确每一层次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分析该问题的重要程度和“必要技术特征,以此来作为从权布局的架构素材。并基于这样1个架构素材进行实施例区划,以及从权效果的明确。

在架构完成之后,说明书撰写也是重要一环,所布局的层次架构能否得到保障,说明书撰写是否合格,是以及重要的。这里能够提出一点要求,对于某一权利要求,在解释时,除引用其的从权方案以外,至少写出一种其他的可替代方案,尽管没有将可替代方案写入权利要求书,可是也要在说明书中进行充分的说明。

到此从权撰写以及架构也就结束了,具体怎样使用,还要看大家各自的理解。此外值得说明的,本文中所述说的以技术问题作为主导,并不是推翻现在大家常说的按照从权的有益效果来挑选和撰写,两者并不是对立面,本文提供的是1个可行的参考方向,希望能够对读者有一定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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