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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显著性区别显著性与商标保护,兰纳姆法案贬低商标禁止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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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显著性区别显著性与商标保护,兰纳姆法案贬低商标禁止违宪

来源显著性区别显著性与商标保护

来源显著性/区别显著性与商标保护商标显著性区划为固有的显著性与获得的显著性,对于决定商标是否能够获得申请注册具有指导意义,但对明确商标的保护范围作用不大,由于它仅仅表明了商标显著性的来源,而没有表明商标显著性的内容。商标是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并借以实现区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之标识。商标的显著性包含了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之来源显著性,和区别不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之区别显著性两个方面,它们都能够是先天固有的或是后天获得的。是否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决定着标识能否被视为商标和能否作为商标获得保护,因此,来源显著性直接决定商标是否能够获得商标法保护。商标保护的核心,在于防止商标与其他经营者使用的标识相混淆,因此,区别显著性是界定商标保护范围的关键。当然,来源显著性与区别显著性紧密相关,相辅相成。假如1个标识不能将特定的产品或服务指向特定的经营者,该标识就不可能起着区别不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作用,因此,来源显著性是区别显著性的基础。反过来,假如1个标识不能将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它也就不能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指向特定的经营者,因此,区别显著性又服务于来源显著性,套用符号学中的名言“无差别则无同一”,也能够说“无区别显著性则无来源显著性”。来源显著性与区别显著性的区划,对分析侵犯商标权具有重要的作用。侵犯商标权包含混淆和淡化两种形式。商标混淆,是指在后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以至于消费者发生混淆,认为在后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在先商标权人提供的。按照符号学的分析,符号包含了施指和受指两部分,对商标而言,施指是商标标识,受指是该商标所代表来源出处和商誉,商标就是通过商标标识表明商品和服务的特定来源出处,商标所必须保护的就是商标的施指与受指之间的联络。防止商标发生混淆,就是为了保护商标施指与受指之间的关系,防止别人利用其他标识指向该经营者,也就是说,防止出现数个施指指向同1个受指。因此,防止商标发生混淆,不是为了防止别人使用该标识,而是为了防止别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而利用商标权人的商誉,也就是说,商标标识并不是防止混淆的目的,商标权人的商誉才是真正的最终保护对象。著作权法上经常说“著作权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假如将商标标识类比于表达,商标权人的商誉类比为思想,那么,商标法上防止商标混淆就在于“保护思想(商誉而不是表达(商标标识)”。在分析由于混淆的可能性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纠纷时,首先应当分析原告的商标标识与其产品类别的结合是否会指向特定的来源出处,这个分析过程强调的是来源显著性。在分析来源显著性时,固有显著性和获得的显著性之判断方法足以应付。向同1个来源出处,而使得商标权人遭受损害,商标淡化则是将同1个或近似标识指向不同的来源出处,从而降低商标的显著性;假如将商标混淆比喻为“同义词(不同的词含义相同或近似),那么商标淡化则类似于“多义词”(1个词具有多种含义)。因此,反淡化旨在防止对原告商标标识的滥用,是对“表达”的保护,而不是对“思想”的保护,并通过对“表达”的保护,进而确保商标标识与商标权人商誉之间的关系,保护了商标的来源显著性。

兰纳姆法案贬低商标禁止违宪

12月22日上诉联邦巡回法院发出了SUAsponte全体法官在再担决定关于“诋毁”的标记栏下的合宪兰哈姆法第2条(一)。联邦巡回委员会先前维持了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TTAB)的决定,该决定根据商标“THESLANTS”的商标注册申请第2(a)节中关于贬损商标的规定予以确认。亚洲人的“实质性复合体”会否发现THESLANTS贬低短语?答案是“是”,如我们以前的博客文章所述在这种情况下。摩尔法官在最初确认上诉裁决时为联邦巡回上诉委员会写信,但提出了1个问题,即法院是否应在全体基础上考虑有关谭先生提出的申请注册标准的合宪性问题。她的同龄人同意这样做。根据InreMcGinley660F.2d481(CCPA1981)的先例,根据第2条(a)的规定,该商标不得违反宪法,理由是该商标的商业使用不会因拒绝而被禁止,演讲受到限制。该麦克金尼标准支撑了TTAB决定,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初始面板上的毫无疑问决定。政府争辩说,有争议的条款是观点中立的,由于它限制了某些单词,但不限制消息。除此之外,政府辩称,无论怎样,注册商标所固有的“语音”是政府或商业演讲,而不是无权接受宪法更高程度审查的表达性演讲。在全体法官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这些论点,而不是与谭先生一致认为,商标是比单纯的商业资产和传达信息的表现,值得全语音的保护。即使拒绝申请注册并不能阻止商标在“现实世界”中的商业使用,法院还是得出结论,申请注册的好处非常重要,以至于基于观点的申请注册拒绝都具有限制言语的实际效果。在这样的裁决中,这一法院决定显然推翻了麦金莱。法院裁定,引用第2(a)节中关于诽谤的规定构成了拒绝THESLANTS申请的依据,这构成了违反宪法的观点歧视。摩尔法官(Moore)为多数人撰文指出:“即使言论“造成了极大的痛苦”,我们的《宪法》也对其加以保护,“以确保我们不会扼杀公众辩论。””引用Snyder诉Phelps案,562美国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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