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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图形商标和近似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的认定,近似文字商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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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图形商标和近似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的认定,近似文字商标的认定

近似图形商标和近似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的认定

1.近似图形商标的认定图形商标是通过线条、轮廓或者画面的方式来表现商标的含义和主题的。我们在考虑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本身就承认两个商标之间一定存在差异,问题是这种差异到底有多大。假如两个图形商标的整体结构和要部相同,它们所表达的主题和含义相同,只是一些构图细节或者色彩有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能发生混淆,就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在判断近似图形商标时必须注意的是,假如两个图形商标的图案相同,那么它们的大小和色彩通常不构成判断两个商标是否近似的考虑因素。(1)同一种类物质的图形构成近似商标。种类相同的物质其图形又属于写意方式表现时,比较容易产生误认。例如写意的“公鸡”图形与“母鸡”图形。可是对写实种类的图形是否会判断为近似商标则必须作具体分析,例如以摄影的人物作品作为图形商标,假如作品便于识别,则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2)改变图形中的物质数量而形成的近似商标。构成商标的物质图形相同,可是数量不同,这两个商标也容易产生误认,例如将申请注册商标中的两只“丹顶鹤”图形,改变为一只“丹顶鹤”图形。(3)不同种类物质的图形构成近似商标。被控侵权商标的图形与申请注册商标的图形所指向的物质不同,可是两个图形的外观、形状基本相同,相互之间缺少识别性,容易产生误认,例如“玫瑰”图形与“月季”图形。(4)改变色彩组合而形成的近似商标。一些图形商标的线条和轮廓特征不够显著,不过色彩组合的识别性较强,此种情况下着重比对近似商标的色彩组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红蓝黄绿栅条的结构顺序为红绿黄蓝栅条,或者改变栅条的粗细和数量。可是改变后的商标仍然与申请注册商标在主体色调和整体形状上相同或者近似,此种场合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为近似商标。(5)图形商标与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图形与文字指向同一物质时,人们基于文字就会对文字下的图形产生直接对应的联想,同样基于图形也会对图形下的文字产生同样的认知上的联络,对于那些没有条件将两个相关联的商标商品进行一同比对而又缺乏相关经验的人群,就可能对两个商标产生误认。例如“鳄鱼”文字商标与“鳄鱼”图形商标就可能产生混淆。2.近似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的认定组合商标由文字与图形两部分构成,上面探讨的对文字和图形商标近似判断的标准同样适用于对组合商标中文字与图形部分的认定。不过必须注意的是,组合商标的文字与图形是1个整体,因此在对组合商标进行判断时,既要注意到两个部分,又要进行整体观察和判断。(1)割裂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关系,只使用其中的文字或者图形。这是一种常见的侵犯商标权方式,例如一些著名的汽车厂商的申请注册商标都由文字与图形组合而成,而某些汽车维修企业在服务标识中经常单独使用别人组合商标中的文字部分或者图形部分,这种行为则属于近似侵犯商标权。(2)图形部分不同,文字部分相同或者近似。例如“喜凤+图形”与“喜凰+图形”,两个商标比较起来,文字部分的“喜”字相同,“凤”和“凰”指向物质相同,因此构成近似,但图形差异明显。(3)文字部分不同,图形部分相同或者近似。例如申请注册商标“可口可乐+飘带图形”是国际知名商标,其中的飘带图形具有显著性,被告在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可喜”商标,可是在使用时却采用“可喜(可乐)+飘带图形”的方式,而飘带图形与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图形近似,被告的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侵犯商标权。(4)组合商标中的文字与图形均近似。这种近似商标的特点是,两个商标不论从文字的局部,或者从图形的局部看,细节部分均有一些不同,可是从整体进行观察两者却存在着近似之处,识别者能够清晰地辨别出两个商标存在着因袭的特征,这两个商标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例如申请注册商标的“鸵鸟(墨水)+鸵鸟图形”与近似商标的“蛇岛(墨水)+鸵鸟图形”。

近似文字商标的认定

文字商标中的文字包含中文文字和非中文文字;单字和复字,复字中的文字又有含义的语词文字和无含义的组合文字。当将文字设计成为图形时(例如使用在自行车上的“永久”商标),文字商标与图形商标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又存在分类的交叉问题。文字商标构成的复杂性,导致近似商标类型的多样性,也使得人们对近似商标的识别变得异常困难。1.文字商标的形、音、义中有1个或者两个要素相同一般说来,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场合,文字商标的形、音、义,有1个要素相同,能够不问其他条件,都应当认定两个商标为近似商标。(1)两个文字商标的形状相同,不过读音和含义不同。例如“民乐”(后字读音为yuè)商标与“民乐”(后字读音为lè)商标。现实经济活动中,并不是所有场合下进行商标识别时,视觉、听觉和语义识别都同时具备能够进行相互印证的便利条件。因此在只能进行视觉识别的场合下,两个商标即使文字的读音和含义不同,可是视觉识别相同(形状或者表现形式相同),也极易造成识别主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2)两个文字商标的读音和含义相同,可是形状或者表现形式不同。例如使用简化字的“龙”字商标与使用繁体字的“龙”字商标。同一读音和含义的文字由于字体所采用的繁简程度或者书写方式的不同,能够有多种表现形式,按照国家商标局的规定,使用文字申请注册商标时,只要用字规范,繁简和书写方式能够不受限制。也正是由于如此,就产生了恶意竞争者以相同文字的不同形状或者不同表现形式,来实施近似侵犯商标权。(3)两个文字商标的读音相同,可是形状或者含义不同。读音相同的近似商标表现的形式可能比较复杂,例如使用与中文文字相对应的汉语拼音,例如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中文文字的“晨彩”商标,而被控侵权者使用汉语拼音的“CHENCAI”商标;又例如使用发音相同但文字不同的商标,例如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皇鼎”文字,被控侵权者则使用“凰鼎”文字;在数字文字商标中,将一种数字文字商标由一种数字形式改变为另一种数字形式,例如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中文“三五四四”的数字形式,被控侵权者使用西文“3544”的数字形式。将外文文字音译成为中文文字,例如申请注册商标使用由拉丁字母组合的“adidas”商标,被控侵权者则采用与申请注册商标发音相同的“阿迪达斯”商标。在商标的识别中,其含义和形状的表现受到限制,而只能单独依靠语音进行识别的交往中,例如以电话方式签定购货合同,以广播方式宣传产品等受到视觉和语义辨认局限的场合,两个读音相同的文字商标就可能发生误认,这种误认称为呼叫一致误认。(4)两个文字商标的含义相同,可是表现形式和读音不同。这至少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表现为不同语言文字相对应语词的文字商标,例如“皇冠”与“CROWN”。许多情况下,以非母语的语词作为文字商标时,本国的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就往往会将这一语词直接译成本国语言的对应词语来指认甚至识别,此时假如有人将非母语的语词商标所对应的母语语词作为同类商品的商标使用,就有可能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另一种是表现为同一种语言中含义相同词语的文字商标,例如“梅花”与“腊梅”。2.文字商标的形、音或者义相近似(1)在申请注册商标中间增减文字,例如减少“DURACELL”商标当中的字母“C”,使之改变为“DURAELL”;在“山泉”商标中增加文字“之”,使之改变为“山之泉”。(2)在申请注册商标的前后增减文字,例如在“刀麦”以前增加修饰性的文字,改变成为“金刀麦”。通常认为,在文字商标的前后增加修饰性的文字或者虚词,所增加的部分识别性不强,使得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仍然会发生两个商标的混淆。可是假如在申请注册商标的前后增加实词,使得增加后的文字与申请注册商标的含义完全不同,是否认定为近似商标,则必须作出具体分析。例如“梅花”与“梅花鹿”,两个商标尽管都含有“梅花”一词,可是它们的含义有明显的区别,相互之间的识别性也显而易见。减少申请注册商标后面的文字,例如将申请注册商标“黑猫王子”改变为“黑猫”。(3)颠倒申请注册商标文字语序或者词序。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保留申请注册商标的语词或者文字,可是调整它们的结构和颠倒它们的语序或者词序。例如将“清华同方”改变为“同方清华”。(4)机械地组合两个申请注册商标,组合后的文字没有产生新的含义,不具有识别性的认读方向。例如将“长虹”与“康佳”组合成为“长虹康佳”。必须注意的是,假如两个申请注册商标组合后能够产生新的含义,或者有了明确的认读方向,则不构成近似商标,例如“千人”商标与“一面”商标组合成为“千人一面”商标。(5)两个文字商标的字形相近似。例如“SONY”与“SQNY”,在由无含义的拉丁字母臆造组成文字商标时,假如两个商标的首尾字母或者组成商标的绝大多数字母相同,从文字的外形就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将申请注册商标的1个文字分解为两个文字,或者相反将申请注册商标的两个文字组合成为1个文字,而两个商标的文字的字体或者书写方式近似。例如将书法形式的“雕”牌商标改变为与“雕”牌相近似书法形式的“周维”商标,就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运用相近似的语词代替申请注册商标当中的文字,从而使两个商标近似,例如将“九头鸟”改变为“九头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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