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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战略,驰名商标争议的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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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战略,驰名商标争议的司法解决

驰名商标战略

品牌战略集中体现在创名牌上,而创驰名商标则是创名牌的核心。实施驰名商标战略是品牌战略和名脾战略的集中体现。1.驰名商标创牌战略中国要创驰名商标,有两个前提,3个要点。两个前提是:(1)必须是申请注册商标不是申请注册商标不能申请驰名商标。(2)必须是名牌。名牌不一定是驰名商标,但驰名商标必须是名牌。创驰名商标3个要点是:(1)永远把质量信誉放在首位。创驰名商标最重要的还是质量过硬。驰名商标之因此声名远播,关键还是它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具有高质量,消费者满意,有很好的信誉。假如不顾质量,只顾扬“名”,最后失去信誉,其“名”也会丧失。仅有始终把质量信誉放在首位,才能为创驰名商标打下坚实的基础,开辟广阔的道路。(2)持续开展实事求是而又打动人心的广告宣传。质量信誉是基础,是核心,是创驰名商标的根基,这是毫无疑义的。可是,不可忽视广告宣传在创驰名商标中的巨大作用。各类商标都成千上万种,消费者不可能一一知晓,而广告则是迅速而广泛地宣传商标的有效手段。在质量相同或近似的条件下,是否做广告和怎样做广告,其效果也大不太一样。争创驰名商标必须做广告,成了驰名商标仍然要继续做广告。广告宣传一是要实事求是,不能夸张,不能做虚假广告;二是要有针对性,有艺术性,能打动消费者,使消费者有良好的印象;三是要持之以恒,长期持续开展广告活动。假如中断广告宣传,则会很快削弱驰名商标的影响力,降低知名度,减少市场销售份额和效益。(3)把扩大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作为长期的中心工作任务来抓。驰名商标不是一种空洞的名声,它必须以市场销售的不断扩大为其支撑。1个驰名商标以及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不仅要占领和扩大在国内的市场份额,在国内市场上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并且必须在国外打开销路,在国外某些地域范围有稳定的销路和良好的信誉。因此,有效的市场营销、不断扩大国内外市场销售并提高市场占有率,是创驰名商标的中心环节。驰名商标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建立在有形资产的基础上),创出了驰名商标的牌子,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了信誉,就成为扩大市场销售的强大力量。实施驰名商标的创牌战略是企业总体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战略。2.驰名商标保护战略驰名商标具有巨大的价值,代表了巨额的财富,拥有了驰名商标,财富就滚滚而来。侵害驰名商标、假冒驰名商标也会给驰名商标带来巨大损失。因此,驰名商标不仅要实施创牌战略,并且要实施保护战略,保护驰名商标的利益不受侵害。(1)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与商标的国际保护有关的条约或协定以及实施来进行的。其中包含: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对参与公约的各成员国,其国内法律都应禁止申请注册与本公约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有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记并禁止使用这种标记。这种保护的范围还包含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这是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也就是说,1个驰名商标,其所有人有权要求公约有关成员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拒绝或取消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申请注册。②《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协定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实际营业场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只要在其所属国办理了某一注册商标后,该商标就能够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申请注册。国际局通过审查之日起,商标的国际申请注册即发生法律效力。经国际局申请注册的商标,有效期规定为20年。③注册商标条约。参加该条约的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人按规定直接向国际局提出申请,国际局审查后通知各指定国主管部门该商标已经过国际申请注册簿申请注册,各指定国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拒绝保护声明的,视为指定国同意接受该申请注册商标。④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协定成员国必须采用《尼斯协定》共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办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⑤《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简称《维也纳协定》。该协定编定有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所有商标(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或其组合)均视为图形。⑥《保护原产地名称以及国际申请注册里斯本协定》,简称《里斯本协定》。国际局办理原产地名称的国际申请注册,经有关缔约国向国际局提出申请,申请指定其他成员国予以保护,有关其他成员国须在1年内声明不予保护,超过1年则自动受到指定国家的保护。企业应充分运用有关国际公约的协定寻求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2)驰名商标的国内保护。根据《巴黎公约》和其他有关协定的规定,结合中国实际,对驰名商标也进行特别保护。中国2003年颁布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有关条文,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①别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②别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又如,当事人认为别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騙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能够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再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企业实施驰名商标保护战略,主要是运用法律手段,依靠国际、国内专门机构和专门条约、协定规定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进行保护。同时,企业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对损害或有可能损害驰名商标的种种非法行为予以搜集和鉴别,将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执法部门以寻求保护。付出必要的保护成本以保住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驰名商标争议的司法解决

3.侵权的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络。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络,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四)其他相关因素。当事人请求保护的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申请注册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但被告的申请注册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已经超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请求撤销期限的;(二)被告提出申请注册申请时,原告的商标并不驰名的。4.对驰名商标的司法管辖。为进1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完善司法保护制度,规范司法保护行为,增强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号)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这一规定实际上是针对近些年某些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案件过程中标准过于宽泛、认定驰名商标过多,以至于引起了社会广泛质疑的现象而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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