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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属于恶意,间接和直接地理标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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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属于恶意,间接和直接地理标志商标

间接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属于恶意

一、间接故意不属于“恶意”

法律上对“恶意”有价值的区分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恶意”的构成要件之一。那么,“间接故意”是不是“恶意”的构成要件呢?或者说间接故意是否属于“恶意”呢?我们主张间接故意不属于“恶意”。理由如下:通常意义上,“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或产生某种结果或后果,但行为人仍然放任或被动放行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假如对比一般意义的“直接故意”,二者的主要不同是,“直接故意”是行为人主观上“强烈或积极希望”的态度,“间接故意”是行为人主观上“放任或被动放行”的态度。按照我们的逻辑和观点,仅有“行为人持强烈或积极希望的态度”才构成“恶意”,那么,主观上“放任或被动放行”的态度则不构成“恶意”。至于是“主动”放任放行,还是“被动”放任放行?不是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关键,由于,无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是“故意”,二者都已经是“主观上的有意”,即都是认知或意识上的主动。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依据是“支持愿望”还是“放任放行”,更进1步地说,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关键核心是,“有意为之”前提下的“主动为之”还是“放任放行”?也就是说,判断“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一定要联络“造成结果”的过程实施,其中的实施过程究竟是“主动拉牛”还是“顺手牵羊”,而不能仅仅依靠“主观上意图”,尽管“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是“主观上的意念”。

二、重大过失不属于“恶意”

在回答“重大过失是否属于‘恶意’?”先来看看什么叫“过失”?一般意义上,“过失”是指“应该注意的、能够注意的,但没有注意到”。法律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或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或预知而轻信或自信能够避免,以致最终还是发生这种结果。”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中,一般有“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之分。从中能够看出“过失”属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错误”,无论是一般意义上的“过失”还是法律意义的“过失”。我们引出另一概念“过错”。一般地,“过错”通常能够理解为“个人主观方面的错误”。而“过失”也属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错误”。尽管“过错”的“过失”都属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错误”,但“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某种行为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或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或预知而轻信或自信能够避免,以致最终还是发生这种结果。”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是不是能够说,“过错”包含“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换句话说,过失只是过错中的一种形式。从中也可推导出,“过失”和“故意”是对应。鉴于我们的观点和逻辑,“故意”或“直接故意”是“恶意”的构成要件,没有“故意”的“过失”,当然就属于“恶意”了,无论是“轻微过失、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

间接和直接地理标志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多数地理标志商标由地理名称和产品名称组成,如“大吉岭茶”(DarjeelingTea)、“绍兴黄酒”;或者仅由地名构成,如香槟(Champagne)、勃艮第(Burgundy)、基安蒂(Chianti)等;在许多情况下地理标志商标能够由非地名名称(如Basmati)、地方标志性建筑(如巴黎埃菲尔铁塔、印度泰姬陵)、著名风光景象(如日本富士山、瑞士马特洪峰)、徽章和名人图像(如奥地利作曲家莫扎特)或者商业外观包装(如德国“Bocksbeutel”葡萄酒酒瓶的特殊造型)构成。由此地理标志能够分为直接地理标志商标和间接地理标志商标。直接地理标志商标含有地理名称,公众一般会将其与原产地相联络,但也有一些例外。首先,假如某地理标志商标不再被公众看作商品的地理来源标记,而被当作新奇性标记,例如“MontBlanc”自来水笔,或者被看作个体的货源标记,例如“EttalerKlosterlikor”已经专属于某个企业,这类标志不能再视为地理标志商标。另1个重要例外就是通用名称,即公众将某地理标志商标视为商品本身的标记(产品名称),或者视为某种特定种类商品的标记(严格意义上的通用名称),或者视为商品某种特点的标记。这类通用名称能够由相关商品的所有生产商自由使用,与商品地理来源无关。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虚假的地理来源标志,这类标记被许多人当成来源标记,但事实上不标明商品来源。例如“维也纳小香肠”(WienerWirstchen)并非维也纳出产,卡塞尔熏腌肉(Kasseler)的名字也非取自卡塞尔城(Kassel),而是名叫“Wiener”和“Capler”(与Kasseler谐音)屠夫或厨师发明了这两种食品的配方。与直接地理标志商标相比,间接地理标志商标是不具有地理含义的名称或标志,必须符合更严格的条件。由于这类标记不能直接推导出地理来源含义,必须结合一定的心理联想,此联想在一定条件下甚至能够引申出与该标记字面意义不同的新含义(此外,由于地理标志保护是对具体产品的保护,间接地理标志商标标明来源的功能必须和特定产品相联络。假如公众将某个标志与特定地理区域相联络,但这种联络不涉及具体产品或者没有体现出对某种产品的预期,这种标志也不具有标明地理来源的功能。例如,消费者在糖果上看到“莫扎特球”(Mozart-Kugeln)这个名称或者看到莫扎特的图像,自然会想到奥地利,可是消费者只是想到了莫扎特这个作曲家并将之与其家乡萨尔茨堡、奥地利联络起来,没有意识到这种产品产自奥地利,这种情况就不符合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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