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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及管理重大常见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应注重服务商标的保护(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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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及管理重大常见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应注重服务商标的保护(怎么申请商标)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及管理重大常见问题

1.及时续展我国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在10年的期限范围内,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专用权会受到法律追究。如使用有效期满不办理续展手续的,或是过了宽展期仍不续展申请注册的,申请注册商标将被注销。该商标即不再拥有专用权,因而不再受法律保护。申请注册商标持有人应在注册商标期限满以前1年内提出商标续展,只必须缴纳续展费用即可;或者期限满后6个月之内,提出商标宽展续展,必须缴纳商标续展费用,以及商标宽展费用。2.境外申请注册申请注册商标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申请注册商标只在申请注册国领域内有效,能得到申请注册地法律的保护,其余国家则不予以直接保护。如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国际性,希望得到更多的国家的法律保护,就必须到相应的国家申请申请注册。我国政府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先后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等国际公约。这些公约有利于我国企业、个人在境外申请注册商标的国民待遇、优先权等方面的保护。3.不得自行改变申请注册事项注册商标人不得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4.按核定范围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注册商标证》上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注册商标人如超过《注册商标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并标明申请注册标志的,是冒充申请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5.及时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在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6.驰名商标保护及使用限制通过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商标管理案件等途径,对于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驰名商标认定,以获得驰名商标保护。该等保护主要包含: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但需提醒注意的是,注册商标人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中。7.保证商标或服务的质量注册商标人应当对其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在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时,注册商标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会计师事务所应注重服务商标的保护

1.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商标价值凸显国内的许多会计师事务所自改制以来,通过多年的做大做强,在审计、咨询服务市场中树立了良好的专业形象,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根据中注协近年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百强名单,其中排名靠前的瑞华、天健、立信、信永中和、天职国际等国内事务所,占据国内审计服务市场重大份额,形成了重要的行业品牌。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普华永道(PWC)、毕马威(KPMG)、德勤(DTT)和安永(EY),更是属于具有全球行业影响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中介服务提供者,均会使用其独特的标志将其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事务所的服务进行区别,这些服务商标已经具备较高的商业价值,必须予以申请注册,在申请注册范围内使用并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国商标局公示的相关信息,“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品牌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个类型的商标。2.申请注册服务商标取得专用权会计师事务所能够通过申请注册服务商标取得商标专用权,获得如下权利:(1)使用权:注册商标人有权在其申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2)独占权:注册商标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3)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4)禁止权:对别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注册商标人有权予以制止。(5)设立抵押权:注册商标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申请注册商标设立抵押。(6)投资权:注册商标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将其申请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7)转让权:注册商标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申请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别人。3.不及时申请申请注册可能被抢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了注册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使用在先原则。即假如所需或正在使用的商标不及时申请申请注册,可能出现被别人抢先申请注册而自己的商标构成侵权情形。我国一些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商标,假如不及时进行注册商标,其核心品牌所衍生的一系列商标可能会遭到一些机构和个人的抢注。这些会计师事务所甚至出现使用自己商标发生侵权的情形。未来假如要想将自己的商标从这些抢注的机构和个人拿回来,可能必须付出很大的成本。一些现实中的案例给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会计师事务所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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