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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制,韩国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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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制,韩国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

韩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制

韩国知识产权局仅有对假冒商标、专利商品的行政调查权,但没有行政执法权,其主要职责是商标权、专利权的授予部门。韩国的商标、专利执法权属于法院,法院对申请注册商标、专利的保护及处理措施与我国相近,有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除此之外,海关有没收货物等部分行政执法权。韩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以下简称UCP&TSPACT)通过制止仿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未在韩境内申请注册的知名商标提供有效保护。根据该法规定,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通过对别人在韩国境内的知名商标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与别人商品产生混淆。受到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禁止令、金钱赔偿及恢复受损害企业的声誉和信誉。该法还规定了刑事条款,对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一方当事人能够判处3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判罚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UCP&TSPACT赋予知识产权局对包含未经许可使用别人商标行为在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调查权。为了确保行政调查的权威和效率,1987年韩国知识产权局设置了反仿冒处。UCP&TSPAC9增加了一些行政程序与行政救济条款确保反仿冒处有效运行。如韩国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查证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派公职人员进入企业营业场所或生产场所,检查有关文件、宣传资料或产品等以及收集必要数量的产品作为检验或检测样品。韩国检察机关的反伪造行为集中在打击违法者方面。1993年,韩国最高检察院成立了侵犯知识产权联合调查中心,并与21个主要检察院成立了区域联合调查队。自1993年至今,韩国最高检察院定期召开侵犯知识产权调查指导会议,分析和研究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者的实际效果,制定新的反侵权措施。在每个地方警察局和分站也都设立了专门反伪造的部门。此外,韩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联合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联合执法中,韩国知识产权局向检察机关、警察局、海关和地方政府提供有关信息,支持这些相关部门的反仿冒执法行动。有关信息包含注册商标证的复印件及商标所有人目录以及国内外侵权商标动态,如有必要,韩国知识产权局将指派专业人员至相关机构协助执法。

韩国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

现代工业产权管理最早于1946年进入韩国,当时贸易、工业和能源部成立了专利局来处理所有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和商标有关的事务。在1977年该局独立并更名为专利管理局。1988年该局改名为韩国工业产权局(KIPO)并于2000年6月再次更名为韩国知识产权局以更好地反映该局的全部职能。韩国知识产权局的职能包含:1.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和商标的审查和申请注册(包含服务标记),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政策和半导体芯片布图设计申请注册;2.审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端——工业产权审判庭;3.反假冒活动;4.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和文件的管理、计算机化和宣传;5.鼓励创造和创新活动;6.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7.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人力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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