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是什么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有“依申请保护”以及“依职权保护”两种。我国的法律以及公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会十分的重视,那么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也是会通过以上两种形式的来进行的,当海关进行监管过程中发现货物有侵犯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时,也是能够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度的。>
一、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是什么?
中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区划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
依申请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由于海关对依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进行调查,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就有关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依申请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被动保护”模式。
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措施(“依职权”一词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ex-officio)。由于海关依职权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属于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并且海关还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因此依职权保护也被称作海关对知识产权的 “主动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依职权保护措施前,应当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以及他有关情况向海关总署进行备案。
受理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的部门是: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二、相关内容
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申请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以及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第九条 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能够撤销其备案。
第十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知识产权是会依法受到海关部门的保护的,在发现了任何的侵犯或者违法知识产权的行为后海关部门都是有权利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海关也是能够依法扣留有侵权嫌疑的货物,同时海关也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相关的调查并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罚的。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是什么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是是和进出口有关的专用权及著作权和专利权等。现在许多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其中一些专利要到海关做备案。假如发现其它企业在货物进出口的情况下侵权,能够投诉举报,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海关经过调查确认,属于侵权产品,予以没收。>
一、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是什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的,能够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二、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书包含什么内容?
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申请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以及相关信息;
3、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4、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5、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三、什么情况下取消知识产权备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予注销备案:
1、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被宣布失效的;
2、权利人转让其知识产权的;
3、备案权利人放弃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
4、因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备案有误,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致使海关保护出现重大失误的;
5、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按照规定缴纳、支付规定的费用的;
6、应予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况。
知识产权被转让后,其受让人要求海关对其受让的知识产权继续予以保护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范围很广泛,对于进出口企业而言,从事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专利权及著作权等都是海关知识产权。现在中国要求企业登记备案知识产权,这样能够更好的保护,减少侵权纠纷。登记备案的情况下,要提交知识产权明细、申请书及产权人姓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