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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政府阶段商标法规,国民政府的商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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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政府阶段商标法规,国民政府的商标法律制度

国民党政府阶段商标法规

从北洋军阀政府后期到国民党阶段,从形式上看,注册商标和商标管理是由中国人自己办理了,但实际上,国民党政府仍秉承半殖民地半封建商标管理的衣钵和帝国主义的意旨,对外国商标保护备至,而对我国商标则横加摧残.1927年北洋军阀统治结束,国民党于1930年对1923年的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法计四十条,实施细则四十条,该法及实施细则于1931年开始实施。1931年国民党所颁布的商标法令既是承袭了北洋政府商标法的衣钵,又是从外国的商标法中抄袭来的,修正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就一字不动地从日本抄袭过来的,但具体条款对旧法修改较多,删去了有关侵犯商标权的处理,对使用原则作了具体规定,将“善意使用”由5年改为10年,并增加了对异议进行再审查程序,设立了评定委员会,规定了回避制度。总之,遇有中外商标纠纷,当时的商标局总是秉承外国人的意旨,保护外国商标,甚至完全不顾自已的民族利益。于1933年在天津、汉口、青岛、广州、福州各设商标局专员办公处办理注册商标事宜,并在商标法中对“善意使用”的区域问题作了解释,按区域不仅限于中国国境内。这一解释引起了当时工商界的严重不满,在群众的抗议下不得不对商标法进行修改。于是该法于1935年11月23日、1938年4月16日又作了修改,增加了申请注册商标保护文宁包含读音在内,修改了使用区域以中国国境内为限,增加了“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事项,有提岀民事或刑事诉讼者,应俟评定之评决明确后,始得进行其诉讼程序”一条。1943年7月14日此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从1937年至1946年间申请注册商标仅为4万多件,我国人民申请注册才2万多件。从上看出,旧中国的高标法完全是由帝国主义国家起草的,其内容自然是抄袭帝国主义的商标法,保护的也是帝国主义的利益。帝国主义也就名正言顺地用商标垄断我国市场,摧残我国的民族工业。如上海福昌烟草公司出了一种“小囡牌”名烟.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但这影响了英国香烟“红锡色”的销路,使英国商人大为恐慌,于是他们就将当时新生的“小囡牌”扼杀掉,英国烟草公司凭其资金雄厚,以20万元剥夺了福昌公司永不再生产“小区牌”香烟;上海中国化学工业社的“三星牌”肥皂,是1924年申请注册的,但日本信昌洋行却于1929年提出异议,国民党为保护外国人的利益,置商标法于一旁,不顾申请注册3年后别人即不能根据使用在先原则进行争议的法律明文规定,竟判决“三星”商标是日本人使用在先,撤销了中国化学工业社的商标,使1个有十多年历史的我国名牌商标横受擢残。在同样情况下。中国泰和烟草公司于1929年对英商的汤马士白亚父子有限责任公司1924年申请注册的“象牌”商标提出异议时,却遭到驳回,认为申请注册已满3年,泰和烟草公司请求评定的时效已丧失,仍旧维护帝国主义的利益;又如,1934年,上海大中华橡胶厂生产的汽车轮胎,该轮胎延长了使用的里程数,却遭到了垄断我国轮胎市场的英国邓录普橡皮公司的反对,借口大中华的“金锭形”轮胎与该公司的“三柱形”轮胎花纹相似,提起诉讼,国民党完全站在外国人方面,居然作出判决,令大中华橡胶厂停止生产。外国人在中国领土上任其行事,真是咄咄怪事,完全丧失了我国的主权,竟跪倒在外国人的脚下,有法不依,外国人变成了“法”。在这种局面下,旧中国纤过申请注册受到法律保护的商标则以外国人的居多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国民党的商标法实际上是限制和剥夺民族工业商标的权利,就是抗日战争胜利后,日商虽退出了市场,但美商又随即而来,美货充斥了市场,加之官僚资本阶级的大势盘剥,致使我国民族工业奄奄一息,商标权利更谈不上了。

国民政府的商标法律制度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推翻了二千多年的封建统治。翌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建立临时政府,并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同年2月13日被迫让位于袁世凯,辛亥革命失败。嗣后,历经了北洋军阀混战的动荡阶段,直至1928年北伐军攻占北京。因此,尽管中华民国成立于1912年,但基本掌控全国局面却是在1927年国民政府于南京正式成立之后然而,在其后执政的20余年里,也未能有效地巩固统治,这主要是其政权的反动本质所致。这期间,国内外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故。主要有以蒋介石为首的统治集团与各军阀武装割据势力之间的非正义战争;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也称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即解放战争)。在国际上则爆发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事实上,国民政府千疮百孔、支离破碎,处在风雨飘摇中。这期间,国民政府除了在形式上维持其政权的正统外,与之对立存在的还有中华苏维埃政府、各抗日根据地边区民主政府以及汪伪的“国民政府”和伪“满洲国”等。动荡混乱的局面决定了其短命的政府在包含商标法制建设的诸多方面鲜有建树乃至一事无成。尽管国民政府于1930年5月颁布了《商标法》,同年12月30日出台《商标法施行细则》,并于次年1月1日施行,可是,其法律、法规大部分继承了北洋政府的衣钵,了无新意。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性质和内忧外患的窘况,注定了注册商标量不多且大部分又多为洋人所拥有。据记载,19281934年,在国民政府申请注册的24700余件商标中,外国商标占2/3以上,仅日本商标即多达8000多件。抗战胜利后,日本商标退出中国市场,继之而来的是大量的美国商标、洋货充斥国内市场。1927-1948年,国民政府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总数仅有5万件。而在商标保护方面,虽有法可依,却不依法办事,往往仰人鼻息,看洋人脸色行事,即对洋人商标保护备至,对国内商标则横加摧残。如上海中国化学工业社于1924年申请注册的“三星”牌肥皂,被日本信昌洋行于1929年提出异议,国民政府不管上海“三星”商标已使用十多年的历史,也罔顾申请注册3年后别人即不能依据使用在先进行争议的法律规定,居然判定“三星”商标系日商使用在先,撤销了中国化学工业社的申请注册。更令人气愤的是,在同样情况下,当中国泰和烟草公司于1929年对一家英国公司在1924年申请注册的“象”牌商标提出异议时,国民政府却又认为英商注册商标已满3年,泰和烟草公司的“请求评定时效久经丧失,所请碍难照准”。如此自相分歧,从1个侧面折射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性质。正是:政治上“弱国无外交”矣,经济上“弱国无商标”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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