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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会临时保护性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制度,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运用(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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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展览会临时保护性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制度,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运用(怎么申请商标)

国际展览会临时保护性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制度

(一)国际展览会临时保护性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制度渊源。国际展览会行业起源于19世纪中叶在英国举办的首届世界博览会。在国际性展览会随后的发展过程中,引发了各国对工业产权给予国际性保护的关注。1883年3月6日由11个国家在巴黎外交会议通过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称《巴黎公约》)最后议定书上签字,于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订立了国民待遇、优先权等共同原则条款,对各类工业产权给予了最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对于参加国际展览会的参展商品,所给予的临时保护有如下规定:“在任何成员国领土内举办的官方或者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在展出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成员国应该依据本国法律给予临时性保护;假如在以后申请申请注册时要求优先权,任何成员国的主管机关能够规定其申请日期是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展览会展出之日算起。每一国家能够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的证明文件,证实展出的物品以及展出的日期”。该公约最初的成员国为11个,目前公约缔约成员国有177个国家,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二)我国商标法中商标注册申请优先权条款。我国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现已经过3次修改(1993年第一次修正、2001年第二次修正、2013年第三次修正),均实行“申请在先”原则。我国商标法的制定和多次修改体现了我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履行国际公约与国标经济接轨的必须。我国已于20世纪80年代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并于1993年加入《国际展览公约》,2001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正式加入WTO并开始履行《TRIPS协定》。2001年商标法在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确立了注册商标优先权相关规定。《商标法》(2001)第二十四条(《商标法》(2013)第二十五条):注册商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依据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能够享有优先权。《商标法》(2001)第二十五条(《商标法》(2013)第二十六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人能够享有优先权。我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加入了这样的优先权条款,是否动摇了我国商标“申请在先”的原则呢。实际上,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人能够享有优先权只是指计算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上的优先,实质上还是在特殊情况下的“申请在先”原则,并不是“使用在先”的原则。恰恰是对国际展览会中展览产品使用商标的临时保护性有限期的申请日优先权,这种在展览会“使用商标”这种特殊情况,是对我国“申请在先”原则起到了很好的补充,很重要也很必要。(三)国际展览会经济的重要性与商标保护的必要性。企业参加展览会能够直接面对目标顾客、潜在顾客,通过参加展览会能够及时注意到市场对企业参展产品的反响,有助企业对未来进入市场作出相对准确的决策、策略,并能进行形象展示、产品宣传与推广。企业在有限的时间内、有限的场地上,以相对较少的经费成本能够更高效地展示自己的产品与服务,甚至能够直接带来订单。由于参展的都是同行业者,展览会集中展示了行业最新技术发展情况,有利于企业把握未来发展方向。欧洲乃展览会的发源地,1928年由多个国家共同签署的《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了它的执行机构国际展览局(InternationalExhibitionsBureau,简称BIE)以及工作职能。国际展览局的成员为缔约国政府。目前,国际展览局已从当年成立之初的31个成员国,发展到今日的91个成员国,我国于1993年加入,是第46个成员。欧洲会展行业经过了15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高度成熟的产业,目前国际大型展览场馆主要都集中在欧洲,大多数行业顶级和世界大型展会都在欧洲举办,这些展会的展出规模、参展商数量、国际参展商占比、观展人数、贸易效果及相关服务质量等均居世界领先地位。在德国,每一年举办300多场的展览会,举办的展览会规模大、影响力广,不仅吸引全球各国企业参展,也能够吸引高达30%的外国专业观众看展。基于国际展览会发展历史经验与经济成效,会展行业对于促进全球贸易、促进全球经济发展以及不断促进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具有重要作用,而要保证会展行业、会展经济的发展,对在国际展览会中展出产品及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缔约国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仅有这样,也才能享受到国际展览会的经济获益。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运用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运用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是指在国际大家庭中,“希望在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的基础上,为了相互的利益,在加强国与国之间的了解和合作方面作出贡献”而缔结的公约、协定和条约。在第1个国际公约缔结后的100多年中,人类社会出现了各式各样激动人心的挑战知识产权领域内的问题日趋复杂化,其中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数以千计的增加。因此,1个国际条约不可能包罗万象地去解决所有发生的问题,自1883年巴黎公约签订之后,1886年又诞生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随后又出现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注册商标条约(1973年);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年);保护原产地名称以及国际申请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建立知识产权国际公约(1967年);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1973年);保护奥林匹克徽章内罗毕条约(1981年)等等。随着时间的迁移,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也慢慢地发生了转变,由最初的互换、单方面承担保护过渡到了国际双边与多边条约来实现。条约有全球性的,也有区域、地区性的,也有仅几个国家缔结的条约。尽管条款各有不同,具体写法也有差异,但其共同的特点是促使国际贸易的环境从多极化向一体化发展,扫除人为的贸易壁垒,保障商品自由流通,以达到世界经济繁荣。贯穿于国际条约中的法规、法则,一旦由各国所签订,便成了国家间和政府间的条约,其法律法规每个签约国都受到了约束,各国政府不能把它排斥在外。我们前面提到的诸多国际公约协议都已经处于国际法之内,是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支柱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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