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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立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的必要性(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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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立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的必要性(怎么申请商标)

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

目前我国农业发展正处于农业现代化和信息化叠加的阶段,提高农业信息化水平是我国现阶段发展现代农业的条件和重要任务。对于种子企业而言,建立信息系统对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是企业信息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显现,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在企业信息管理中的地位也将越来越重要。种子企业通过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能够及时掌握种子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对国内外种子行业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追踪,了解种子行业知识产权研究的空白点,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进行有效交流、联络与沟通,获取企业急需的育种信息、种质资源信息和生物基因资源信息,为种子企业决策层和育种研发人员提供迅捷的知识产权服务。首先,种子企业要建立信息系统。种子企业要加大对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投入与建设。种子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建立大型、独立的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存在一定的困难,应寻求政府部门或支持与协助,或与其他企业合作建设。其次,充实和扩展现有信息资源数据库。种子企业应逐步完善信息系统,除了生物基因资源管理系统和作物育种信息系统外,还应建立农业科技文献信息系统、企业市场信息系统、农业科技推广信息系统等。仅有将视野扩展到农业及相关领域,才能充分挖掘利用信息资源。再次,种子企业应通过行业协会建立行业信息联盟或者建立企业间信息联盟,在信息搜集、加工等方面进行分工协作,推进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降低信息搜集、加工、处理的成本,提高信息利用效率和效果。除此之外,种子企业还应加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人才的培养。种子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涵盖种子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信息和企业外部的大量知识产权信息。无论是种子企业内部的信息,还是来自企业外部信息,这些海量信息都必须有专人进行管理。由于信息管理会涉及信息技术的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网络的运行和维护,这就对信息管理人员提出了较高的专业能力要求。种子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管理水平既是企业管理信息化的重要体现,也是种子企业创新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人才的培养。

建立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的必要性

为了保证注册商标可靠、稳定,防止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被核准申请注册,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对首次注册商标申请的审查程序。商标局根据注册商标人的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驳回,不予公告。针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我国商标法还规定了异议程序,即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井予以公告的商标,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为了维护申请注册在先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纠正注册商标不当,我国商标法设置了商标授权后的争议裁定程序,即指申请注册商标权人认为申请注册在后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自在后的商标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注册在后商标的请求。无论是商标异议还是商标争议,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争议,那么其他不符合商标法条件的商标即使被核准申请注册,也不能被依法撤销。如用欺骗子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违反禁用条款规定而被核准申请注册;缺乏显著性和识别性而被核准申请注册,等等。这样不仅不符合“有错必纠”的法制原则,也不利于维护商标法制的权威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针对上述问题,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已经取得申请注册的商标又增加了注册商标撤销制度。商标法第27条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子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不当撤销程序的设置.对于保证注册商标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防止注册商标损害公共利益和侵犯别人的正当权益,以及依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但该条规定存在两个问题:其一,申请注册不当撤销请求能够在该注册商标后任何时间提出.不受时间的限制。这样规定,不仅不利于商标法律关系的稳定i并且给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由于时间越长,商标评审委员会就难以取证和查清事实真相。其二.注册商标不当撤销的理由过窄,如申请注册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权的主体不合法z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媲同等,则不能依该条规定提出撤销请求。假如超过了异议或争议期限,即使有人提出反对意见.上述注册商标不当行为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禁止。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1个重要途径,就是取消授权前的异议程序以及授权后的争议程序和注册商标不当的撤销程序.设立注册商标无效审定制度。从国外来看,世界上不少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都设置了注册商标无效审定程序。如墨西哥1976年施行的《发明和商标法》在第8节就注册商标无效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巴西1971年施行的《工业产权法》第98条中规定,任何注册商标违反本法典的规定的无效。日本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具备申请注册条件但取得申请注册时,能够通过复审使无效。我国台湾商标法规定了对有违法情形的注册商标或商标专用期间延展申请注册进行无效评定的程序。在我国,尽快设置注册商标无效审定程序,一方面,有利于简化注册商标程序、缩短注册商标时间,适应企业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迫切必须;另一方面,有利于切实保证申请注册商标的质量,维护商标法制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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