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小议商标权与字体著作权的冲突(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

  
很多企业对小议商标权与字体著作权的冲突(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小议商标权与字体著作权的冲突(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希望大家能对小议商标权与字体著作权的冲突(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小议商标权与字体著作权的冲突(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小议商标权与字体著作权的冲突(申请商标有什么作用)

原文:佟燕燕中国商标杂志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当消费者购买自己的品牌时,一个设计独特、令人耳目一新的品牌会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Word mark具有调用和识别的优势,因此在商标识别中占有很高的比例。文字标志的设计主要体现在字体的设计上,但商标文字的设计如果使用他人字体中的字体,就有侵犯他人版权的风险。近年来,因商标文字和字体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本文将结合具体司法案例,对商标权与字体著作权冲突的侵权判定标准及解决方法进行简要分析。

商标权与字体著作权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商标中的文字使用了他人字体中的文字。最高人民法院在方正诉暴雪侵犯版权再审案件中,对字体的法律属性做了明确界定。也就是说,字库作为编码指令序列,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但由于字库是由相关的说明和数据构成的,不是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手段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因此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艺术作品。但字体中可能与商标权冲突的文字是否属于艺术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议。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有必要对字体中的文字是否构成艺术品的个案进行分析。如果文字达到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就可以认为是艺术作品,否则就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011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汉一公司诉小八喜公司一案中,首次认定字库中的文字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艺术作品。法院认为:“现有词库中的词书写方式不同,一般分为两类。一种是书法家用传统毛笔书写的单字(也包括从古代书法家作品中收集的单字),如著名的“书童体”、“气功体”。另一种是书籍设计者使用现代工具如铅笔描绘的艺术人物。对于原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目前没有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汉艺秀英风格属于第二类美术。这类字库中的文字是否原创,能否单独构成艺术作品,应从艺术人物的艺术创作规律和著作权法理论的角度来考察。艺术人物和用毛笔书写的书法作品一样,必须具有吸引大众的艺术特征和视觉效果。不仅是每一个字都赏心悦目,还要求整个文本的艺术风格达到整体美、和谐统一的艺术效果。“针对有争议的汉译英体字是否享有著作权,法院认为:“汉译英体字具有以下笔画特点:笔画粗细基本相同,除笔画两端为圆形外,与现有黑体字无明显区别,点为心形桃点,短的为浮柳叶,长的向左上飞, “那”字向右上飞,褶皱处用软弧线处理,整个褶皱处变成圆形,表现为:本案中有“小”、“巴”、“Xi”三个汉字,其中“小”、“Xi”基本上反映了原告所造字体的笔画特点。 其中,点状、长条形、长条形的笔画体现了秀英风格的特点。与包括原告汉一公司的汉一浏览字宝在内的现有知名领域的其他艺术书法风格相比,有所不同和相似,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

司法机关还在“小八Xi”一案中说明了字库中的单字作为艺术作品的考量因素和认定标准,即该单字的字体与知名领域的常见字体相比,需要有明显的特色和一定的创作高度。虽然法院认定“肖”和“”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但商标中的“巴”字并不构成艺术作品。法院认为:“虽然“巴”字的折叠笔和十字钩也反映了原告创作这种字体的笔画特点,但这一单个字的笔画特点只是与众所周知领域的黑体艺术类书籍中的同一汉字“巴”不同而已。与《汉书·艺文志》中的粗圆体(简)“巴”相比,右折笔画更为相似,且明显相似,属于近似书体。所以人物性格不明显。所以这个词并没有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单个‘把’字并不能独立构成艺术作品。”

在2013年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味林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司法机关进一步总结和明确了上述认定标准,即首先要遵循艺术文字艺术创作的规律,根据汉字的笔画特点、笔画数和结构来考虑;其次,将单字所体现的艺术风格和特点与宋体、仿宋体、黑体等知名领域的其他艺术书法风格进行比较。,看原告主张的单个词是否具有明显的特征或一定的创作高度;再次,将一个书体中的单字与现有汉字字体中其他类似书体中的相同单字进行对比,看原告主张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征或者有一定的创作高度。

商标权与在先字体著作权冲突的法律后果无疑是商标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但是原告可以请求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宣告其无效吗?商标权和著作权都是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是在商标管理机关审查的基础上授予的,具有可预见的利益。有些注册商标已经使用多年,甚至有一定的知名度。仅依据在先字体著作权认定注册商标无效,不利于相关权利主体利益的平衡和市场秩序的稳定。在解决商标权与字体著作权的冲突时,如何平衡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利益平衡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笔者认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在宣布注册商标侵犯以前字体的著作权无效时往往会持谨慎态度。需要考虑商标注册人是否有下载字体的错误,是否诚信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时间。

2015年,原告叶根友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方内蒙古赫拉克勒斯食品有限公司第8552567号“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字体因其字体工具属性,主要作为表达思想的实用工具。原告以免费软件的形式发布字体字体,意在扩大其字体字体的使用范围,应了解相关公众下载使用的方式及后果。如果相关公众知道原告的字体下载有权利保留,很有可能会停止使用该字体,选择其他类似的免费字体,或者在对比收费字体后选择使用。原告首先将该字体作为自由软件发布,在公众使用该字体输出的文字后,主张公众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违反诚信原则。综上,原告主张该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不能成立。”

2014年,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河北蓝恒啤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时,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方正“白”、“思”、“德”、“李”字样的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案件中涉及的“贝塞斯达”四个粗话的最初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法院认为:“注册商标的取得、变更和消除必须经过行政程序的审查和批准。没有相应的行政行为,商标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就没有法律事实依据。因此,当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对在先权利的保护必须适用正当的法律程序。正当程序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价值和目的是建立和维护特定的法律秩序,确保权利人权利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预见性。这是保护实体权利的法律障碍。就本案而言,被告蓝恒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受让方取得的,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已有七年。在此期间,该商标已在酒类产品中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取得并使用该注册商标是善意且无过错的,符合正当法律程序。此外,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于注册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但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期限不受五年限制。因此,原告丧失了撤销注册商标的权利。原告享有和主张的是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被告享有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们在权利的类型和属性上是不同的,可以并存。考虑到上述因素,法院不支持原请求,命令被告停止使用所涉及的“博斯德利”四个粗话。”同时,法院认为,虽然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所涉及的词语,但并不影响原告获得收入的权利。法律作为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应该考虑和平衡许多社会利益。在尊重权利独立性的前提下,要兼顾权利之间的平衡。被告以受著作权保护的艺术作品作为商标的文字部分,取得商标权,作为后权利的商标权人应当对在先著作权人给予经济补偿。

商标是一种商业符号,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被广泛使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如果因为商标与他人在先著作权的冲突而导致侵权赔偿甚至商标无效,则会切断消费者与品牌的联系,多年积累的商誉可能会被破坏。因此,企业在注册商标时,需要防患于未然,并考虑商标与他人在先著作权冲突的可能风险。作者建议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可以选择不涉及版权纠纷的常用字体,如黑体、宋体、仿宋、隶书、楷书等。如果希望商标中的文字美观独特,建议企业自行设计或委托设计公司进行原创设计。如果选择自己设计,记得保留工作底稿等创作证据,设计完成后尽快进行版权登记。选择委托他人设计的,应当注意委托协议中约定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要求受托人保证相应成果的瑕疵。我们应该合理地避免他人知道拥有在先版权的作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使自己的品牌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作者: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