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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怎么办理呢,地理标志专门法对地理商标的保护(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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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怎么办理呢,地理标志专门法对地理商标的保护(怎么申请商标)

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怎么办理呢

注册商标类别中也有一类商标是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所需申请注册资料和普通注册商标不大相同,那么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怎么办理呢?

地里标志商标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必须政府等相关部门层层审核,具体必须怎样操作下面企业易为您介绍。

地理商标怎么申请注册呢?

1、首先要进行地理标志产品申报,必须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提出;由提出单位组织专家考查、论证该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并由当地政府(县级以上)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政府正式行文);

之后要撰写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质量特色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产品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和历史渊源等方面的资料;

2、受理:将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及相关资料呈报国家质检总局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受理公告,公示期为2个月;

3、技术审查批准: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申请人做地理标志产品的陈述报告并就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专家审查组做出审查结论;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合格的产品发布批准公告,即日起对所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予以保护。

4、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1)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3)有关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经省级质监部门审核;

6、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申请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按专用标志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所需资料:

一、《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四、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资料(包含: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资料部门的公章。

五、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区划的相关文件、资料,相关文件包含: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七、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八、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资料,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必须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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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专门法对地理商标的保护

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的主要倡导者是法国、意大利等南欧地中海沿线国家,以及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最早也发端于这些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之因此倡导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是由其特定历史传统和经济利益等因素所决定的。1.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的历史形成欧洲“一直是1个居民有着很大差异,土壤、道路、发展的障碍物、动植物和气候方面错杂纷呈和由各种相互交叉的宏观和微观环境组成的错综复杂的地区”(8)。其中,南欧地区自然条件优越,很适合农业生产和生活。当地人们在长期的农业生产过程中,逐渐形成许多富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食品和其他产品。例如,法国的“香槟酒”(Champagne)、“干邑白兰地”(Cognac)、“洛克福羊乳干酪”(Roquefort),意大利的“帕尔玛火腿”(ProsciuttodiParma)、“基安蒂红葡萄酒”(Chianti),等等。这些产品不仅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并且在欧洲乃至全球都享有盛誉。为保护这些产品的声誉和市场利益,欧洲国家很早就非常重视对他们给予地理标志保护。例如,早在14世纪,法国查理五世为“Roquefort”颁发皇家特许证,通过钦赐“特权”的形式进行保护。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的形成,主要也是受到法国法的影响。据考察,早在1824年,法国就通过一项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立法,对虚假标记商品原产地的人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不过,当时的保护并没有对商品品质特征设有特别要求。到了19世纪中后期,一场席卷欧洲的根瘤蚜虫(Phylloxera)灾害,使得法国国内的葡萄酒种植业遭受重创,葡萄大面积减产,葡萄酒市场供应短缺。由此,市场上出现大量的商标冒用和产地名称滥用的情况,欺骗广大消费者,进而导致正宗葡萄酒产品声誉受损、市场份额锐减,挫伤当地酿造商生产高品质葡萄酒产品的主动性,甚至危及整个葡萄酒产业的生存。(10)这时已经有人提出,仅通过保护产地标记免受虚假或欺骗性使用是不够的,在此之外还出现保护和激励当地的、传统的生产方法的必要性。(11)为此,法国政府采取一系列专门行动来加强对产地名称的保护,其中包含:一是颁布《关于商品交易欺诈之取缔的1905年8月1日法》(以下简称《1905年8月1日法》),该法令规定由政府部门负责原产地命名,并且明文规定原产地产品应符合特定品质;二是出台《关于产地限制的1908年8月5日法》,该法令作为《1905年8月1日法》的补充,明确规定原产地产品产地范围的行政划界。(12)这两部专门法的出台,标志着法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从曾经长期主要依靠防御性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向“设权模式”的转型,意义重大。但同时,这种行政命名和划界的方式由于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其不仅没有获得生产者的广泛认同,甚至还引起社会动荡。针对行政命名和划界之弊,1919年法国重新颁布一部新的法律,即《关于原产地名称的1919年5月6日法》(以下简称《1919年5月6日法》),明确规定通过工业产权的特殊名称,即“原产地名称”来保护地理标志。放弃原来的行政命名和划界做法,转而通过司法程序、由法院和法官来确认“什么叫原产地名称,以及什么样的产品符合1个原产地名称的要求”。换句话说,《1919年5月6日法》的出台,代表着法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从“行政授权制”转为“司法确认制”。但在后来的制度实施过程中,司法确认制也暴露出一些固有缺陷,尤其存在难以胜任许多技术性难点的问题。此后,法国尽管通过颁布一些法令和个案实践做了诸多改良,但仍然未能充分满足法国庞大的葡萄酒和奶酪生产集团的利益想法。在葡萄酒和奶酪产业界的推动下,1935年,法国颁布《关于葡萄酒受监控原产地名称的1935年7月30日法》,为葡萄酒和烈酒类原产地名称建立一套特殊保护制度,即“受监控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d’OrigineControllee,简称AOC)。后来在1955年,法国又颁布《1955年11月28日法》,专门针对奶酪原产地名称建立一套与葡萄酒原产地名称近似的AOC。1990年,法国颁布《1990年7月2日法》,将AOC概念和规定引入葡萄酒、烈酒和奶酪以外的其他农产品和食品领域。自此,经过1个多世纪的探索和积累,法国建立起了一套以AOC为核心、司法确认和行政监控并行的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到了20世纪下半叶,受法国的原产地名称专门立法保护做法的影响和推动,国际上在“巴黎联盟”体系内,还形成一套专门的以《原产地名称保护以及国际申请注册里斯本协定》(以下简称《里斯本协定》)等为基础的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国际保护制度,以及欧盟的原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保护机制(PDO),等等。2.专门法模式对地理标志提供的具体保护在专门法模式下,尤其是在法国,原产地名称具有双重权利属性。即,原产地名称既是一种集体所有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公有权”。基于此,法国等国家和地区认为,原产地名称应被划归为一种独立类型的知识产权。基于原产地名称的双重权利属性,专门法保护模式为原产地名称提供全面、直接、自动的保护。首先,这种保护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的使用行为具有误导性,也不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失。这种保护手段,本质上属于一种“超级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例如,《里斯本协定》第3条规定,原产地名称“保护旨在防止任何侵害和仿冒,即使标明了产品的真实来源或者使用名称的翻译形式或附加‘类’‘式’‘样’‘仿’字样或类似字样”。其次,专门法模式下的原产地名称,不能够进行转让,其保护也不存在任何时间限制(包含不必须办理续展手续),并且原产地名称永远也不会被转化成为1个通用名称。例如,《里斯本协定》第6条规定,“根据第5条规定的程序在特别联盟一国受到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只要在原属国作为原产地名称受到保护,就不能在该国视为已成为通用名称。”第7条第1款规定,“根据第5条在国际局办理的申请注册,不经续展,在前条所指的整个期间受到保护。”此外,在处理原产地名称与商标的关系上,专门法模式也赋予原产地名称优先于普通商标的法律地位。例如,《里斯本协定》明确规定,根据国际申请注册通知,1个原产地名称已在一国取得保护,假如该名称在通知前已为第三方在该国作为商标等使用,该国主管机关有权给予该第三方不超过两年的期限,以结束其商标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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