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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标奖励5万元,关于印发怀柔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柔区专利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怀柔区专利资助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今年5月8日

怀柔区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鼓励怀柔区内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发明创造,倡导专利知识产权对辖区经济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促进怀柔区和怀柔科学城创新基地建设,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怀柔区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专项资金额度根据年度专利授权数量予以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是对专利授权以及转化为生产经营项目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所给予的部分资助。

第四条 资助金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相关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扶持、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区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资助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明确资助金的使用原则及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支持资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授权专利申请资助金的申报、审核、评估和发放;

(四)组织对专利转化项目资助金的申报、组织评审和发放;

(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六条 申报专利资助应符合的条件:

(一)申请人是指下列专利权人,包含申请注册或登记的住所在怀柔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驻怀柔区教育科研机构、户籍在怀柔区的自然人;专利有多个权利人的,第一权利人应符合前述规定。

(二)专利属于有效的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三)专利授权资助仅对上年度申请人获得的授权专利且满足资助对象条件的单位或自然人给予一次性资助。

(四)申请专利转化资助的项目应为5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属明确,无侵权纠纷,且在怀柔区进行了成功转化并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项目;转化模式包含专利自主转化、专利授权许可、专利转让。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专利申请人上年度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0.5万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不超过0.05万元/件。

(二)申请人上年度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0.5万元。通过PCT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0.8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0.3万元。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或者地区。

(三)单位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专利授权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获得专利授权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对发明专利成功转化项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进行资助。每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每一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

(五)对取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六)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证、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证、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认证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 区知识产权局每一年组织并公告申请资助的相关事宜;申请人应按照公告及时申报,逾期申报视为放弃申报资格。申请人申报时应按公告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表格和证明资料等,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专利权人为2个或2个以上的,须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确认同意申请人申报本项资助金,并同意资助款项拨付给申请人的《声明》,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区知识产权局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后先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对申报资料内容进行核实,必要时能够实地调查。申请人有义务配合核实调查,拒绝接受核实调查的,区知识产权局有权决定不予资助。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助金的,取消5年申报资格,责令限期交回已拨付的资金;违反法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通过审核的资助金发放名单在怀柔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资助。

第十二条 资助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假如因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而导致资助金转账失败,该申请人将被视为放弃领取资助金,并取消当前申报周期的资助资格。

第十三条 资助金的发放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知识产权资助工作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专利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怀政办发〔2015〕38号)同时废止。

贯标奖励5万元,关于印发宿州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宿州市专利资助办法》已经今年5月9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今年5月15日

宿州市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1步提高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优势,加快推进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宿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安徽省专利条例》、《安徽省小微企业促进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备案服务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 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区(园区)应配套设立本级专利资助资金,促进本地区的发明创造。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发明专利资助标准

(一)专利申请人自己申请并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可申请1万元资助;由代理机构代理申请的给予代理机构0.3万元代理费资助。专利申请人获得国(境)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可申请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2个国家。专利权人可申请自发明专利授权后至第6年内的实缴年费资助。

(二)鼓励单位发明创造。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已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达到10件、20件、50件的单位,分别资助1万元、2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5件、10件、20件、50件的单位,分别资助1万元、2万元、4万元、10万元。

第五条 专利运用和管理资助标准

(一)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企事业单位引进市外先进发明专利技术用于生产经营的,市级给予1万元资助。

(三)对新认定的省核心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一次性资助50万元。

(四)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简称“贯标)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事项同时获得国家、省奖励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额度兑现。

(六)对参加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费用资助标准

对于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区(园区)分别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5%予以资助,市级资助最高10万元。

第七条 专利维权资助标准

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市、县区(园区)各按10%的占比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市级资助最高5万元。对市县(区)知识产权部门调处的专利纠纷案件,结案后给予其1500元/件的经费资助;判定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给予其500元/件的经费资助。

第八条 专利人才奖励标准

(一)对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企业知识产权专员,协助单位每授权1件发明专利,给予其300元奖励,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对新取得专利代理人资质,并在宿州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三)对当年获得国家认可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内审员资格或专利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个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九条 专利服务机构奖励标准

(一)对新增申请注册并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获得本市发明专利授权20件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当年代理本市发明专利申请超200件且授权量超60件(无非正常申请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市、县区(园区)明确的专利服务机构为本地区托管发明专利首次达到200件、500件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专利服务机构3万元、6万元,托管事项权利义务以双方协议约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县区(园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专利资助申请的申报、初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获得专利资助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对相关的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工作者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专利资助不支持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一)侵犯别人专利权或假冒专利被司法机关或行政部门确认的。

(二)有非正常、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同一项目或事例,已享受我市其他财政奖补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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