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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协会会员部是干嘛的(有关专利代理人协会会员部的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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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协会会员部是干嘛的(有关专利代理人协会会员部的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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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代理人协会会费多少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缴纳会费的管理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颁布日期】2004-03-04【生效日期】2004-04-01【效力级别】行业团体规定【颁布机构】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全文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缴纳会费的管理规定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六届代表大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为规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缴纳会费行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特作出以下缴纳会费的管理规定:

1、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应按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义务。

2、各专利代理机构在缴纳团体会费的同时,应组织在该所服务的专利代理人缴纳个人会费。

3、凡每年 11 月底前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都应缴纳当年的团体会费和在该所服务的专利代理人的个人会费。但从其他专利代理机构转来,已缴纳过个人会费的专利代理人除外。

4、每年缴纳会费的期限为 4 月 1 日- 6 月 30 日,新成立的专利事务所,在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时一并缴纳。

5、凡按时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享受协会规定的以下各项免费服务:

1)免缴协会“全国专利代理机构查询系统”维持费;

2)免缴协会 “全国专利代理人查询系统” 维持费;

3)免缴协会“全国专利代理人电子执业证书系统” 维持费;

4)免费提供“中国专利代理”杂志;

5)为每位理事单位免费提供专用电子信箱;

6)享受协会其他优惠服务。

6、不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协会将不再提供各项免费的和价格优惠的服务。

7、凡逾期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欲享受协会规定的各项免费服务,除补缴拖欠费用之外,专利代理机构须缴纳系统数据服务恢复费。专利代理人每人须缴纳系统数据服务恢复费。

8、本规定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协会概况

(一)保障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维护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并完善行业管理和自律,制定专利代理人执业规范和道德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总结交流全国专利代理业务工作经验,拓宽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四)组织开展专利代理的执业培训,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五)组织收集和研究知识产权法规和专利代理制度建设的意见,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六)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发放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七)审核发放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变更;

(八)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的惩戒委员会工作,认真执行专利代理惩戒规则;

(九)开展与外国专利代理组织的交流和合作,参与国际会议和国际活动;

(十)宣传专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国性会刊,开展与本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

(十一)执行行业管理的各种职责。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协会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协会秘书处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秘书处的工作宗旨是努力创造良好业内环境,全心全意为全体会员服务。

高卢麟为第六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袁德为秘书长。

杨 梧为现任第七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李建蓉为秘书长。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名誉会长:高卢麟、马连元

会 长:杨 梧

副会长:林柏楠、马浩、王宏祥、姜建成、李 勇、任虹、陈浩、胡杰、吴大建

顾 问:戈泊、乔德喜、须一平、李建蓉

秘书长:徐媛媛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划排序)

马兰、王文庆、王达佐、叶学军、田玉兰、龙淳、刘小红、刘芳、刘孟斌、庄英菊、汤建武、汤茂盛、许宗富、闫俊芬、余刚、张建成、张明、张敬强、李卫东、李勇(金杜)、李柯、李雁翔、李毅、陆锦华、岳泉清、范严生、哈庆华、胡建平、赵志远、赵洪、党晓林、徐冬涛、徐平、徐申民、徐宏、袁庆云、郭晓东、高尚梅、尉伟敏、程伟、董建林、戴巨龙、戴晓翔、蹇炜、魏征骥、宋建华(特邀)

理事:(按姓氏笔划排序,共141人)

马云海、马江立、尹文涛、方诗龙、王汝银、王明霞、王勇(泛华伟业)、王勇(科威)、王昭林、王荔、王健、王晓峰、王素琴、王敏杰、王维玉、王维绮、王顕、韦庆文、丛芳、卢宏、叶凡、申健、白海静、石岱、龙传红、龙锋、刘小敏、刘凤钦、刘伍堂、刘丽、刘国平、刘晓春、刘媖、刘楠、华辉、孙仿卫、巩同海、成义生、朱世林、朱源、权鲜枝、江耀纯、汤志武、齐永红、严慎、余长江、余全平、余明伟、吴干权、吴忠仁、吴林松、吴桂琴、吴继道、宋义兴、宋合成、张小虹、张全文、张利强、张建东、张杰、张秋红、张涛、张雪梅、张新、张瑾、时立新、李伯勤、李洪福、李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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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条例是否对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度有规定

以下引自《专利代理人条例》:

第五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依法拟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后施行。

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加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应当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提交执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颁发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应当将取得执业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现执业证的颁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通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予以撤销。

对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不予颁发或者撤销专利代理师执业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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