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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流程,关于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观要件(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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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流程,关于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观要件(怎么申请商标)

关于无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流程

2021年关于无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流程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支持,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直接的好处是税收减免和各种奖励补贴。2021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将获得多大红包?参考一下目前的政策吧!企业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许多优势!除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获得政府的补贴。那么,无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流程是怎样的呢?一起来看一下。

一、审批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申请注册成立1年以上;

(二)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三)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占比不低于10%;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占比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占比不低于5%;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占比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占比不低于60%;

(六)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占比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定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无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流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定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定。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资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以及他相关证明资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占比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资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资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3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转变(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转变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必须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政策为准。

国家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国家科技成果评价收费标准

知识产权贯标申请资格条件知识产权贯标条件

高新技术认定高新企业认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

关于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观要件

案情介绍1.2004年7月,被告人陈某成立广州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8月,被告人章某入股该公司成为股东与陈某共同经营,销售NISSAN(日产)汽车零配件。2011年3月7日,陈某和章某因涉嫌销售假冒NISSAN(日产)申请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配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认定已销售商品的价值是120635元,未销售商品的价值是596040元。2.被告人陈某和被告人章某于2011年3月7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1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11年6月13日被移送审查起诉,2011年7月28日被提起公诉,罪名是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结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包含两个要素:①该商品的商标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②该商品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相同。针对前述的第1个要素,报案人日产公司提供了七个申请注册商标证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在第12类部分商品上的第3594033号英文文字商标;②第12类部分商品上的第G766023号“NISSAN及图”商标;③第37类部分服务上的第G766023号“NISSAN及图”商标;④第12类部分商品上的第739763号“NISSAN及图”商标;⑤第19类部分商品上的第99443号中文文字商标;⑥第7类部分商品上的第3555535号英文文字商标;⑦第7类部分商品上的第3555581号“NISSAN及图”商标。举报人提供的资料中声明“所填内容及提交的投诉资料全面、真实”。其中:第37类服务项目上的第G766023号服务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商品商标”对象要求的规定,第99443号属于中文文字商标与本案无关,结合扣押物品的照片,本案中,扣押物品上显示的为英文文字商标,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申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申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及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认定为‘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申请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申请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三)改变申请注册商标颜色的;(四)其他与申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的规定,应当排除第G766023号、第739763号、第99443号、第3555581号商品商标及第G766023号服务商标。因此,本案中仅需比对第12类商品上的第3594033号、第7类商品上的第3555535号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与被控商品构成同一种商品。此外,本案中陈某、章某指认的导风罩总成21483-EW、前门玻璃升降器80720-9W20A-B115的商品或外包装上均无标记申请注册商标,根据“法发〔2011〕3号”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该部分不应计入非法经营额或未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针对前述的第2个要素,根据“法发〔2011〕3号”意见第五条“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能够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注册商标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车辆保险杆(120077)明确分类在第12类1202组,但权利人日产公司该两商标上未见申请注册;车辆灯(110027)、车灯(110027)、汽车前灯(110037)明确分类在第11类1101组,而日产公司未提供第11类商品的申请注册商标;发动机油(040104)明确分类在第4类0401组,而日产公司未提供第4类商品的申请注册商标;这三类商品应予剔除在追究本案刑事责任的假冒商标的商品之外。除此之外,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C07039)明确分类在第7类0748组,而日产公司提供的申请注册商标上未见该品名或“散热器总成”品名。因此,该商标商品应予剔除在追究本案刑事责任的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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