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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代理人的要求,关于商标淡化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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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代理人的要求,关于商标淡化的立法进程

关于商标代理人的要求

在中国,商标代理作为一项职业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对商标代理人的管理主要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部门规章。2002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提出商标代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截至目前,国务院尚未颁布有关商标代理的具体办法。国务院2003年2月取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商标代理人的行政审批后,对商标代理人的管理尚没有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实践中,对商标代理的管理在许多方面还是依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日发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1.资格要求具有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参加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商标局授予商标代理资格,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历,有一定商标法律工作经验,或者长期从事商标法律教学研究及商标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经商标局考核批准,授予商标代理资格,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必须指出的是,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了《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并不代表着就能够从事商标代理或者变相代理事宜,若要从事商标代理,还必须取得《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2.执业要求具有商标代理人资格在商标代理机构实习满1年,并继续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人员,能够申请领取《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申请领取《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人实习的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申请人所在的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聘任书、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3.商标代理人应履行的义务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法律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商标代理人从商标代理业务,必须根据所属商标代理机构的要求进行,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收受委托人的财物。商标代理人只能隶属于1个商标代理机构。当商标代理人由1个商标代理机构转入另1个商标代理机构时,应当到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将《商标代理执业证书》交回商标局。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4.法律责任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别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2)没有履行商标代理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商标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取得执业资格的,由商标局取消其执业资格;商标代理人受刑事处罚的,其《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自动失效。未取得《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从事商标代理活动的人员,由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停止非法代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

关于商标淡化的立法进程

1996年的FTDA出台后,尽管有如上几节所述的陆续的修正,美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淡化的解读并不一致。尤其是在应该采取“实际淡化”还是“淡化的可能性”的标准问题上,联邦法庭不存在统一的理解。这就使得美国国会在全国范围内达成统一标准的联邦淡化立法的希望落空,因而其不得不考虑对FTDA进行修正。立法进程美国国会对于FTDA的修正工作早在2002年就已经开始。2002年2月14日,美国众议院下的网络与知识产权委员会就淡化问题进行了专门的听证。但国会按部就班的立法节奏被美国最高法庭2003年Mosley案的裁判打乱,此后的修法工作变得紧迫。2004年4月22日和2005年2月17日,美国众议院网络与知识产权委员会就国会提交的修正案H.R.683进行了两次听证(关于听证的详细情况,2004年4月份的可参阅2004WL871082(F.D.C.H.),2004WL871092(F.D.C.H.),2004WL871093(F.D.C.H.),2004WL871095(F.D.C.H.);2005年2月份的可参阅2005WL408418(F.D.C.H.),2005WL408419(F.D.C.H.),2005WL4084125(F.D.C.H.),2005WL408427(F.D.C.H.),2005WL408428(F.D.C.H.)。在2005年的听证会上,提交书面申明的专家包含美国国际商标协会(INTA)主席AnneGundelfinger、斯坦福大学法学MarkA.Lemley教授、美国知识产权法协会(AIPLA)主席WilliamG.Barber和美国民主自由联盟(ACLU)的法律顾问MarvinJohnson),并且在2005年3月17日提交了委员会的报告。2005年4月19日,经过修正以后的H.R.683在国会众议院通过,略有不同的版本于2006年3月8日在参议院通过。两者之间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参议院保留了众议院里删除的“非商业使用”的例外条款。2006年9月25日,众议院同意了参议院的版本,布什总统于2006年10月6日签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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