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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北水镇商标争夺战硝烟再起,古代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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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北水镇商标争夺战硝烟再起,古代商标

古北水镇商标争夺战硝烟再起

来源:知识产权报继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古北水镇公司)与北京小壕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壕科技)因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古北水镇”商标而引发商标争夺战以来,两家公司又因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古北水镇”商标而对簿公堂。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古北水镇公司申请申请注册的第23409982号“古北水镇”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最终被驳回。记者了解到,导致古北水镇公司注册商标申请被驳的权利障碍,是小壕科技在先申请申请注册的第14073132号“古北水镇”商标(下称引证商标)。申请先与后实际上,这起案件并不是古北水镇公司与小壕科技的第一次交锋。据了解,2014年小壕科技在第25类和第33类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了“古北水镇”商标。2017年,两家公司因同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古北水镇”商标而对簿公堂。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此后,小壕科技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小壕科技第14073131号“古北水镇”商标(下称案外商标)予以宣告无效并无不当,小壕科技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再审申请。古北水镇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015年6月起,该公司开始进行商标布局,其中包含申请申请注册“古北水镇”系列商标。然而,小壕科技已先于2014年2月提出案外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并在古北水镇公司提交诉争注册商标申请前就收到了申请注册公告。于是,两家公司的商标争夺战就此展开,并为第二次交锋埋下伏笔。狭路再交锋2017年4月,古北水镇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提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服装、鞋、帽子等第25类商品上。原商标局经审查,初步审定诉争商标在宗教服装、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等指定使用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申请,驳回在服装、鞋、帽子、袜、手套(服装)、披肩、衣服吊带、婚纱等指定使用商品(下统称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申请。古北水镇公司不服原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于2018年1月10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申请复审。经审理,原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据此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申请。据了解,古北水镇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于2019年1月作出对引证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小壕科技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目前该案正在进1步审理中。对于原商评委针对诉争商标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古北水镇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引证商标系小壕科技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其“古北水镇”系列商标,且此前案外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基于同样的理由,能够预见引证商标也即将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是否系小壕科技恶意抢注并非该案审理范围。截至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前,古北水镇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构成诉争商标获准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没有支持古北水镇公司的诉讼请求。古北水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能获得法院支持。程序成关键该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性判断并不复杂,但因该案引证商标为其他未结案件中的待确权商标,程序问题成为关系两案结局的关键。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信息化项目管理处负责人马君丽介绍,在中国,商标权作为财产权,一般须经申请注册才会产生。行政机关对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申请予以核准并发放注册商标证系授权程序,发现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侵犯自己权益进而请求撤销相应商标系确权程序。部分商标权利人,尤其是其品牌拥有一定知名度的,往往既参与商标授权程序又参与商标确权程序,如该案中“古北水镇”商标的权利人。“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及实践情形,商标授权程序比商标确权程序快一些。常见正当权利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时发现有权利阻碍,再对别人抢注商标提起异议申请或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甚至是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申请复审后,再着手撤销别人在先抢注的商标。驳回复审程序有审限要求,商标确权程序相对冗长且结果未必能够将在先的权利障碍消除,审查员不可能一直等待确权结果。”马君丽标明,该案中,古北水镇公司在原商标局驳回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后,于2018年1月10日提出驳回复审申请,2018年1月16日才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此种情形下,即使等到商标授权程序的驳回复审审限即将届满再去审理该案,然而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确权程序才刚刚进入到证据交换阶段,距离作出裁定还有较长一段时间,不能等待引证商标的确权裁判结果而再去审理诉争商标的授权案件。“时间即是金钱,在商标领域里亦是箴言。”关于程序问题,马君丽标明,跳出案件本身,商标权利人不仅应熟知法律程序本身对时间的限制要求,还要重视并善于运用不同的法律程序。

古代商标

商标依附于商品,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其产生、发展和完备的演变过程,同商品经济的发展存着密切的联络。在原始社会,人们的生产是为了解决自己的生活必须,而不是为了交换,因此,不存在什么商品,更不存在依附于商品的商标。到原始社会后期,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即商品生产的萌牙开始了。到了奴隶社会初期,出现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换的商业,尽管这时人们开始在某些物品上刻铸文字、年号等,但这是为了纪念装饰或标明物品归谁所有,因此尚不能算是商品标记。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市场上开始出现了商品标记的雏形。最初使用这种标记主要是为了区别产品的不同设计者或生产者,标记的式样也很简单。早在中国东周阶段,就出现了商品标记的萌芽。例如,当时河南浙川、汝阳带就有一家酿造者用自己的姓名“杜康”作为酒的标记;1975年在河南省登封县告成镇出土的一批东周陶器上,则刻有“阳城”二字篆体陶文截记,到战国阶段,随着一些比较固定的大小市场的出现,有的人为了使自己的产品区别于别人的产品以有利于在市场上多销,就在自己的产品上刻上自己的姓名、简单的符号或文字。例如,从战国墓中出土的楚国铜器,铭文里出现了“z”、“冶师”等生产者的称呼。商品交换的进1步发展,使社会上出现了行铺、行会和作坊,这时的商品标记也日趋复杂起来,部分生产者和经营者开始在产品上用行铺、作坊名称或者行会图章等作为标记。唐代是我国古代的鼎盛阶段,这时的商业性商标不仅进1步得到了发展,并且在讲述当时法律的《唐律疏义》一书中,有了物勒工名,以改其城,功有不当,必行其罪”的记载,在《新唐书?百官志》中也有“皆物勒工名”之律文。这说明工匠在商品上署名,不仅是为了在商品交换中与别人的商品相区别,并且还要对自己的商品质量负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许多生产者和经营者开始制造和出售同一种商品,同一行业的产品种类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为了推销自己生产或经营的产品,便在自己的产品上更多地使用自己的商品标记,以区别于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由于不同的商品标记代表了商品的不同质量和特点,因而人们也就逐漸形成了认牌选购商品的习惯。这样,商品标记的作用也就越来越明显,使用的范围也就越来越广,其标记也就越来越趋于完备。总之,我国古代商标是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生、发展并完备起来的、战国阶段为其萌芽阶段汉唐阶段为商业性标记的发展阶段,比较完整的商标则是在宋代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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