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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注册商标和图形注册商标哪个更好,文字注册商标近似审查

  
很多企业对文字注册商标和图形注册商标哪个更好,文字注册商标近似审查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文字注册商标和图形注册商标哪个更好,文字注册商标近似审查,希望大家能对文字注册商标和图形注册商标哪个更好,文字注册商标近似审查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文字注册商标和图形注册商标哪个更好,文字注册商标近似审查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文字注册商标和图形注册商标哪个更好,文字注册商标近似审查

文字注册商标和图形注册商标哪个更好

商标分为许多种,其中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是最常见的,还有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我们通常看到的组合商标一般是把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分开来申请注册,那么为何不直接申请注册组合商标呢?

由于分开申请注册商标和组合申请注册商标具有双面性,长远来讲分开申请注册的优势更加明显。假如没有特殊的情况还是建议大家采取商标“分开申请”的方式,毕竟“组合申请”的弊还是大于利。

组合注册商标有什么特点?

一、风险增加

组合注册商标被驳回的几率更大,组合商标在审查时时单独审查元素的,假如文字或者图形其中1个近似整个商标都会被驳回,假如分别申请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的话文字部分被驳回了,图形商标仍然能够申请注册成功;反之图形部分被驳回了,文字商标仍然能够申请注册成功的。

二、使用不便

组合商标不能随意改变,必须组合使用,不能拆分、不能换位置;然而分开申请则非常灵活,可独立用也能够随意组合用。

三、费用问题

大家都晓得组合申请费用少,单独申请费用多。组合申请只必须支付1个商标注册申请的费用,分开申请的话就必须支付相应数量的商标费用。尽管表面上的成本增加了但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产生的无形效益会远远大于分开申请注册的费用。

从成功率以及申请费用等几个方面来考虑的话,分开申请的性价比从各方面来讲都是最高的。从企业品牌战略的角度来看,假如预算富余还是建议将文字、图形分别进行申请申请注册,这样更加利于自己品牌的宣传策划!

总之这样就不难看出,分开申请注册与组合申请注册的利弊了。

企业易知识产权建议大家将组合商标分开申请注册,避免由于组合申请注册而导致商标被驳回,也利于后期随意组合使用,假如您对商标有任何疑问能够随时联络我们,企业易官网www.gbicom.cn,24小时客服热线4007000065

文字注册商标近似审查

1)商标文字有部分不同,但读音相同或字形近似且无含义,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情未了”与“清未了”,“乐多”与“多乐多”,“尤维斯”与“尤为斯”,“长青”与“长清”;“绿康”与“绿尔康”。商标尽管读音相同,但字形字意不同,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明明”与“铭铭”,“亮亮”与“靓靓”。两商标含义相同,都是指同一事物,但其读音和字形不同,商标整体结构区别较大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荷花”与“莲花”,“水葫芦”与“风眼莲”。2)商标文字相同的多音字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家乐JAYUE”与“家乐JIELE”。3)商标文字所表述的含义相同,仅在前后、中间加上数词、形容词或副词,并未改变含义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金鳄”与“金鳄王”,“爽爽”与“爽一爽”,“动力”与“新动力”,“绿珠”与“绿明珠”,“美邦”与美邦红”,“美佳”与“美佳佳”,“佳味”与“佳味香”,“趣香”与“趣脆香”,“大富豪”与“富豪”。但两商标文字前后、中间增加其他词汇,改变了含义,所指事物不同并确有其事物的,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白云”与“白云山”。4)商标文字及字数相同,左右颠倒排列后未改变含义,或者无特定含义,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民大”与“大民”,“东汇”与“汇东”。5)商标汉字与拼音商标一般互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汉水”与“HANSHUI”,“蓝天”与“LANTIAN”。可是已申请注册的商标有特定的含义或是驰名商标的一般要判近似,例如“中山舰”与“ZHONGSHANJIAN”,“海尔”与“HAIER”。拼音商标与该拼音和汉字组合而成的商标,不论汉字与拼音是否对应,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飞云DASHAN”与“DASHAN”已申请注册的拼音商标与申请中的同其近似的拼音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XUANMEI”与“XUANMEN”。可是,两个由拼音和汉字组合而成的商标,假如汉字不同,拼音相同,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华新HUAXIN”与“花心HUAXIN"。6)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的常用含义相同,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GREENLAND”与“绿土地”,“飞机”与“PLANE”(英)、“LAVION"(法)。7)两商标都由中文与外文组合而成,或两商标中有1个由中文与外文组合而成,而另1个是外文,一般情况下两商标判近似。例如“ToP”与“佳汇TOP。8)两商标同为外文商标,含义完全相同且是惟一的,即便拼写不同,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hippopotamus”与“RIVERHORSE”,中文含义都为“河马两商标同为外文商标,含义和拼写都近似,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TOP”与“TOP’S”。两商标同为外文商标,且都属于无含义的词,发音和/或字形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例如“TRCI”与“TRIXI”,“DEKA”与“DEKO”。商标文字使用同一种语言文字的情况下,两商标含义不完全对应,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例如“rabbit”(兔)与“hare”(野兔),“HARK”(隼)与“EAGLE”(鹰)。9)由数字组成的商标,含义读音相同,即使书写形式不同,也判为近似商标。例如“931”、“玖叁壹”与“九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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