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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和建立自己的品牌时应考虑的事项,更换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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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和建立自己的品牌时应考虑的事项,更换商标

更改姓名和建立自己的品牌时应考虑的事项

从另一家公司获得品牌授权可能是展示从属关系并从现有品牌已经拥有的认可中受益的好方法。当一家企业与一家大公司签订许可协议时,他们不仅与品牌结盟,并且还与品牌声誉和商誉结盟。当您许可的品牌不再反映您公司的价值时,会发生什么?2020年6月6日,全球超过15,000个体育馆决定是否继续与CrossFit结盟,CrossFit是1个以高强度间歇训练项目闻名的品牌。作为CrossFit的分支机构,这些体育馆已经宣传了这种特定的健身品牌,并支付使用该标志的年费。可是,当CrossFit首席执行官写了一系列关于COVID-19,种族主义和乔治·弗洛伊德(GeorgeFloyd)不久前去世的不敏感推文时,许多被许可人认为他们不再能够与一家不认同其价值观的公司保持一致。许多关联公司已决定利用此机会,通过选择新名称并自己下注来与CrossFit身份分开创建自己的品牌。这些体育馆在建立自己的品牌和传统方面具有惊人的潜力,同时仍然能够完全控制自己的身份。可是,有了这个机会会带来许多挑战,而在开发新品牌时,您应该考虑一些事项。许可证资质就是合同首先,请查看您的许可证资质。许可协议是合同,因此请确保您知道在这些条款下能够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许多体育馆都面临着续展期,并且按照许可规则,选择不续展或等待其续展期的剩余时间。例如,CrossFit要求“CrossFitJournal”徽标和链接完整保留在会员网站的首页上。并非所有许可协议都是相同的,有些协议可能有更严格的要求-因此请确保检查出您的个人要求。作为当前或以前的被许可人,您可能会受到其他体育馆可能没有的限制。了解和分析您的协议对于避免法律责任至关重要。建立品牌–商标搜索和分析许多许可协议都有条款(即1年,两年等)和终止协议的特定要求。协议达成或到期后,以前的附属体育馆能够将自己重新命名为个人体育馆,并能够开始研究自己的身份和信息。健身房必须做的第一件事是创建1个新名称,由于许多CrossFit健身房都是根据其位置和所属机构来命名的。在开发新名称和品牌时,体育馆所有者应从基本的网络搜索开始,以搜索其提议的名称-这将立即发现所有危险信号。其次,体育馆所有者应与商标专业人士一起对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数据库和市场进行全面搜索,以更深入地分析现有名称的潜在问题。这将有助于确保所考虑的名称与其他体育馆当前使用的名称不会造成混淆。此外,体育馆应该尝试以新名称尽可能地发挥创造力。根据商标法,[场所]Fitness或[场所]Gym之类的名称被视为“描述性”,这代表着它们很难受到保护。华盛顿特区健身中心的DCGYM或DCFITNESS不会立即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为了创建1个强大的品牌,体育馆老总应该具有创造力,以便独立保护自己的品牌。创造性的名称使健身房成为商品,广告资料和任何其他品牌产品的唯一卖家。对于希望扩展为特许经营权的体育馆,1个创意名称是必不可少的。分析完成后,体育馆所有者应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其新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是品牌发展的黄金标准,即使没有立即扩展计划的体育馆也能够从拥有申请注册商标中受益。e继续除了使用新名称之外,向新名称过渡的体育馆还必须注意不要侵犯以前可能自由使用的其他资料。例如,提供给联属公司的任何广告资料(包含小册子,视频或股票图像)均归CrossFit所有,而附属机构不能使用。除此之外,尽管任何实际锻炼顺序通常都不受法律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CrossFit社区特定的某些术语(包含锻炼标题和顺序)可能会受到保护。品牌许可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志趣相投的企业而言都是福音,这些企业都能够从许可品牌的商誉中受益。可是,当该品牌不再代表您的业务理想时,就该改变了。通过建立自己控制的知识产权产品组合,您能够为您的健身房或其他健身业务创建1个强大而持久的品牌,从而以您希望被顾客和公众看到的方式代表您。

更换商标

更换商标也称反向假冒,是指侵权人未经许可,在商品上用自己的商标代替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并进行市场销售的行为。《商标法》规定的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前三种均属复制别人申请注册商标并用于产品、服务或广告中,试图将自己的产品说成是别人的产品。更换商标与上述行为的方向相反,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未经权利人同意撤下原商标换上自己或别人的商标。也就是将别人的产品说成是自己的产品。这种行为又称为“反向假冒”“产品替代”。多年前发生在北京的“枫叶”诉“鳄鱼”就是一起典型的反向假冒纠纷案。“鳄鱼”服饰的经销商将其购进的北京服装厂制作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商标标识,更换上“鳄鱼”商标,再行加价出售。北京服装厂因此起诉了“鳄鱼”服装经销商。乍看起来,商品反向假冒直接针对的是产品而非商标,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似有牵强之嫌。但若全面分析商标之功能、商标权之内容,就能够看到这种行为对商标权的侵害。商标作为商品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络纽带,具有标明出处、指示质量、代表信誉、广告宣传等功能。商标对经营者而言是商品和企业信誉的象征,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则成为其选购的根据。一般而言,假如经营者希望商品被顾客喜爱,就必须发挥商标的宣传功能,让顾客认可商品的商标。同样,顾客也不希望买错商品,因此也必须认准商标。尽管分处在商品交换的不同方向,但经营者和顾客在防止商标的欺骗性使用上却有着共同的利益。为使商标有效和可靠发挥作用,商标专用权必须受到保护,不容许有人限制或者破坏商标的合法使用。因此,更换商标的行为,会令商标与商品分离,商标标示出处等功能被破坏。消费者因被蒙骗购买的是名不副实的商品,经营者使用商标并借此建立商标信誉从而获得利益的机会受到妨碍。从侵权行为人的角度看,以别人的商品替代自己的产品,是由于替代产品具有较好的品质,经得起消费者挑选。否则,行为人也不会选中该商品。实际当中已经发生的反向假冒商标纠纷案件中的事实都证明了这一点。毫无疑问,行为人绝不会愚蠢到将自己的商标与1个劣质产品捆绑在一起,成心砸掉自己的牌子。这正好从反面说明,更换商标的行为无异于掠夺了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权利,迫使商标权人为别人作嫁衣。综上所述,更换商标的行为之因此构成侵犯商标权,根本原因在于该行为破坏了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妨碍了商标功能的实现。《商标法》将更换别人申请注册商标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律技术上明确了该行为的性质,为商标权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完整的法律途径。认定反向假冒侵权行为必须注意:首先,侵权人是没有得到商标权人许可而更换商标的,因此未经许可是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应予排除的是自愿为别人提供产品的情况,如在定牌生产、来料加工、来样加工等贸易活动中,经营者用别人的产品树立自己的声誉。这种经营上的互利合作关系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其次,撤换商标的行为须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中而尚未到达消费者。如消费者对属于自己财物上的商标标识、标牌怎样处置,都无损于别人利益,商标所有人自然无须过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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