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30日,总统将《商标法条约》(TLT)的实施立法签署为法律。TLT由美国参议院于1998年6月26日批准,通过消除全球200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单个程序,从而简化了注册商标流程,而采用了统一且精简的申请要求和行政程序。例如,《商标法条约》规定使用标准化形式,包含商标注册申请表和授权书,禁止对公证或签名的其他证明提出某些要求,并要求使用《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实施法规还要求更改美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流程,包含取消要求申请人根据母国申请注册提交带有初始申请文件的申请注册证明副本的要求;将续展申请的期限从申请注册期满前的六个月延长至1年。除此之外,将过期申请注册续期的宽限期从3个月增加到六个月。TLT的目标是减少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和维护程序中经常出现的不必要且费时的文书工作,从而使商标所有人能够集中精力保护和捍卫自己的商标,而这往往是由于商标假冒者数量增加所必需的。TLT精简程序的另1个目标是降低成本,这是所有商标所有者尤其是预算有限的个人和微小型企业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赞助下,《条约》在日内瓦缔结约4年之后,才通过了《商标法条约》和实施立法。实施立法计划在签署成为法律后1年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