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缝纫机商标属于哪一类别,夫妻办餐馆,离婚后商标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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缝纫机商标属于哪一类别

缝纫机是用一根或多根缝纫线,在缝料上形成一种或多种线迹,使一层或多层缝料交织或缝合起来的机器。缝纫机能缝制棉、麻、丝、毛、人造纤维等织物和皮革、塑料、纸张等制品,缝出的线迹整齐美观、平整牢固,缝纫速度快、使用简便。缝纫机注册商标怎么查询类别呢?下面企业易顾问就来为您介绍一下。

缝纫机注册商标第7大类,类似群组如下:

0713070067刺绣机滑板;

0713070111缝纫机传动踏板;

0713070111缝纫机踏板传动装置;

0713070128缝合机;

0713070283卷边机;

0713070328熨衣机;

0713070352鞋楦头(机器零件);

0713070352鞋楦头(机器部件);

0713070361制鞋跟机;

0713070408绕线轴(机器零件);

0713070440缝纫机;

0713070480手提旋转式纺织品蒸汽压烫机;

0713070480便携式旋转蒸汽熨压机;

0713C070126包缝机;

0713C070127锁扣机;

0713C070128撬边机;

0713C070129鞋底压切机;

0713C070130补鞋机;

0713C070131裁布机;

0713C070132下料机;

0713C070133工业缝纫机台板;

想要一次性成功申请注册商标,就要把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类别归类到正确的类别下。这项工作必须一定的专业知识进行,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顾客能够找北京企业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办理,企业易有专业的知识产权顾问能够准确的帮您查询到合适的商标分类,减少时间,增加注册商标申请的成功率,北京企业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qyyi.cn24小时咨询热线02180344956

夫妻办餐馆,离婚后商标咋处理

离婚分财产转让商标引争议

原告(被上诉人):乙(女)。

被告(上诉人):甲(男)。

被告(上诉人):某饮食管理公司。

甲乙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以个人名义开设了“某镇菜馆”,实际上由甲乙两人共同投资经营。2002年11月,乙以该菜馆名义申请了注册商标。2005年4月,“某镇菜馆”更名为“某菜馆”。2008年3月5日,甲乙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双方约定:“某菜馆的财产以及经营权分割给女方。……”双方还约定其他事项:“……2、男方承诺在女方正式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手续时,将某菜馆相关经营证照和印鉴还给女方;……”。3月6日,甲乙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同日,甲将某菜馆的印章(注:该菜馆仅有“某镇菜馆”一枚印章,没有制作“某菜馆”的印章)还给了乙。至此,涉案商标仍处于申请当中,处于申请注册申请审批过程中。

某饮食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甲系亲生兄弟。2008年3月12日,某饮食管理公司(受让方)与“某菜馆”(转让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方将其涉案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权转让给受让方,该合同转让方落款处盖有“某镇菜馆”的印章(“某菜馆”更名前使用的)。同日,某饮食管理公司委托北京某商标代理事务所办理上述商标转让事宜,双方因此签订了《商标代理委托书》。2008年8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某饮食管理公司取得该涉案申请注册商标。

2008年10月,某饮食管理公司向乙发出《律师函》,称乙经营的某菜馆侵犯了某饮食管理公司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乙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商标转让合同》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标明,其请求法院判令:1、甲与某饮食管理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无效;2、涉案商标归乙所有。

裁判结果和理由

商标属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擅自处理属无效

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菜馆系甲乙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共同投资经营的,故“某菜馆”当时所申请的申请注册商标应属于甲乙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双方在离婚时,涉案商标仍处于申请当中,但从其后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事实来看,涉案商标应视为甲乙预期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应当双方协商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本案中,“某菜馆”的印章在甲乙离婚前由甲掌握,某饮食管理公司在甲乙离婚后,仅凭盖有某菜馆更名前印章的《商标转让合同》无偿受让涉案商标专用权,不足以证明其受让涉案商标得到了乙的同意,故涉案商标转让合同因欠缺当事人的意思标明而不能成立,涉案商标转让行为应为无效。涉案申请注册商标作为甲乙在离婚时遗留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协商解决,本案不宜一并处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饮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让涉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效。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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