缝纫机商标属于哪一类别
缝纫机是用一根或多根缝纫线,在缝料上形成一种或多种线迹,使一层或多层缝料交织或缝合起来的机器。缝纫机能缝制棉、麻、丝、毛、人造纤维等织物和皮革、塑料、纸张等制品,缝出的线迹整齐美观、平整牢固,缝纫速度快、使用简便。缝纫机注册商标怎么查询类别呢?下面企业易顾问就来为您介绍一下。
缝纫机注册商标第7大类,类似群组如下:
0713070067刺绣机滑板;
0713070111缝纫机传动踏板;
0713070111缝纫机踏板传动装置;
0713070128缝合机;
0713070283卷边机;
0713070328熨衣机;
0713070352鞋楦头(机器零件);
0713070352鞋楦头(机器部件);
0713070361制鞋跟机;
0713070408绕线轴(机器零件);
0713070440缝纫机;
0713070480手提旋转式纺织品蒸汽压烫机;
0713070480便携式旋转蒸汽熨压机;
0713C070126包缝机;
0713C070127锁扣机;
0713C070128撬边机;
0713C070129鞋底压切机;
0713C070130补鞋机;
0713C070131裁布机;
0713C070132下料机;
0713C070133工业缝纫机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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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办餐馆,离婚后商标咋处理
离婚分财产转让商标引争议
原告(被上诉人):乙(女)。
被告(上诉人):甲(男)。
被告(上诉人):某饮食管理公司。
甲乙原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以个人名义开设了“某镇菜馆”,实际上由甲乙两人共同投资经营。2002年11月,乙以该菜馆名义申请了注册商标。2005年4月,“某镇菜馆”更名为“某菜馆”。2008年3月5日,甲乙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双方约定:“某菜馆的财产以及经营权分割给女方。……”双方还约定其他事项:“……2、男方承诺在女方正式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手续时,将某菜馆相关经营证照和印鉴还给女方;……”。3月6日,甲乙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同日,甲将某菜馆的印章(注:该菜馆仅有“某镇菜馆”一枚印章,没有制作“某菜馆”的印章)还给了乙。至此,涉案商标仍处于申请当中,处于申请注册申请审批过程中。
某饮食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甲系亲生兄弟。2008年3月12日,某饮食管理公司(受让方)与“某菜馆”(转让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方将其涉案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权转让给受让方,该合同转让方落款处盖有“某镇菜馆”的印章(“某菜馆”更名前使用的)。同日,某饮食管理公司委托北京某商标代理事务所办理上述商标转让事宜,双方因此签订了《商标代理委托书》。2008年8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某饮食管理公司取得该涉案申请注册商标。
2008年10月,某饮食管理公司向乙发出《律师函》,称乙经营的某菜馆侵犯了某饮食管理公司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乙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商标转让合同》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标明,其请求法院判令:1、甲与某饮食管理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无效;2、涉案商标归乙所有。
裁判结果和理由
商标属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擅自处理属无效
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菜馆系甲乙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共同投资经营的,故“某菜馆”当时所申请的申请注册商标应属于甲乙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双方在离婚时,涉案商标仍处于申请当中,但从其后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事实来看,涉案商标应视为甲乙预期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应当双方协商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本案中,“某菜馆”的印章在甲乙离婚前由甲掌握,某饮食管理公司在甲乙离婚后,仅凭盖有某菜馆更名前印章的《商标转让合同》无偿受让涉案商标专用权,不足以证明其受让涉案商标得到了乙的同意,故涉案商标转让合同因欠缺当事人的意思标明而不能成立,涉案商标转让行为应为无效。涉案申请注册商标作为甲乙在离婚时遗留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协商解决,本案不宜一并处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饮食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受让涉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效。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