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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窝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对FRAND相关声明的调研,蜂窝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对标准必要专利进行许可所作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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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窝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对FRAND相关声明的调研

原标题:蜂窝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对FRAND相关声明的调研

数年来,众多实体已经基于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的原则,发布了与4G / 5G蜂窝无线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相关的声明。本文是一系列文章的第一篇,这些文章将会回顾这些声明,重点关注其中一些不同的观点,并通过参考标准制定组织的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与这些声明有关的背景。

“透明度是众多FRAND相关声明的1个共同主题。然而,大多数声明都仅是对其有所提及,而并未充分释明“透明度代表着什么。

数年来,众多实体已经基于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的原则,发布了与4G / 5G蜂窝无线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相关的声明。这些实体包含:SEP的主要许可方;销售网络设备产品/组件的实体,同时也是SEP的主要许可方;销售终端产品的实体,同时也是SEP的主要被许可方;关注FRAND政策发展的协会团体以及专利池。对这些声明的分析揭示了该领域中的若干常见议题,以及对于这些议题的各种不同观点。以下是一系列文章的第一篇,这些文章将会回顾这些声明,重点关注其中一些不同的观点,并通过参考标准制定组织的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与这些声明有关的背景。

关于透明度

众多FRAND相关声明中的1个共通点是对“透明度的引述。尽管大多数声明中都对“透明度有所引述,可是并未充分释明该“透明度代表着什么。例如,InterDigital做出的其中一则FRAND声明标明其“……信奉FRAND许可应采用一种注重提高透明度的平衡且务实的方法……。同样,Apple公司的FRAND声明标明:“SEP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均应在交换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进行透明且自愿的商谈。尽管使用了共同的术语,但对这些声明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就会发现在此问题上的诸多分歧。

其中1个分歧是关于保密协议的使用。例如,InterDigital认为“ [许可],与任何其他商业谈判和协议一样,都会采取一些秘密保护措施。可是,公平标准联盟(FSA)(Apple,Google和Microsoft均为其成员)的一份立场意见书的立场却是反对使用保密协议,理由是保密协议“妨碍了准被许可方探讨许可方与其他公司的许可协议中的草拟或现有的财务条款(例如预付款或许可费率)。因此,FSA认为,不仅应该在SEP所有者和准被许可方之间保持透明,并且应该对所有其他准被许可方均保持透明。与FSA的观点相反,Motorola Solutions的FRAND声明指出:“ (尽管)可能存在对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中的保密条款(或单独的保密协议)被用于掩饰非FRAND条款的担心,但事实上,保密协议通过保护谈判过程中交换的信息,从而真正实现了FRAND所需的透明度。例如,假如仅有在遵守有关保密的许可前协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第三方许可,则此类协议就会使许可方与准被许可方之间的商谈更加透明。

尽管根据ETSI IPR政策第6节,基于FRAND条款和条件进行许可的承诺并未明确提及“透明度,ETSI知识产权(IPR)指南第4.4节确实认可了保密协议在许可谈判中的使用,并标明“这种普遍实践并未受到挑战。这也许反映出使用保密协议是一种已确立的行业惯例,还应注意的是,FRAND领域中的许多有影响力的案例都将保密许可协议视为解包分析(unpacking analyses)的一部分,但均未提及是否会因此而违反FRAND义务。例如,请参阅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 -and-(1)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2)Huawei Technologies (UK) Co. Ltd -and- Unwired Planet LLC,[2017] EWHC 2988(Pat)一案(由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Chancery Division Patents Court审理),以及Microsoft Corporation 诉Motorola, Inc. , et al.案和Motorola Mobility, Inc. , et al. 诉Microsoft Corporation案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结论部分,案号:C10-1823JLR(华盛顿特区西区,2013年4月25日)。

马克&midDOT;R·帕特森(Mark R. Patterson)题为《专利纠纷解决中的保密性:反垄断的影响(Confidentiality in Patent Dispute Resolution: Antitrust Implications)》的文章(华盛顿法律评论,第93卷,第827页(2018年))中探讨了特别是在FRAND许可的情况下保密协议的潜在反垄断影响。作者特别指出,在解决专利纠纷时使用保密协议本身不太可能违反反垄断的规定:

尽管在刚探讨的案例中进行了简要的批驳,可是,假如法院根据反垄断法考虑这些协议,则有可能法院会应用合理性原则(rule of reason)。合理性原则要求对反竞争和促竞争效应进行评估和平衡,并且通常(尽管并非总是如此)还涉及对市场支配力(market power)的评估。

Patterson进1步认识到,按照FRAND条款和条件进行许可的承诺本身并不代表着对透明作出了承诺,即使没有完全的信息披露也能够满足FRAND的要求:

能够毫无疑问的是,即使是对FRAND许可的承诺也不是(目前)明确对透明许可的承诺。专利权人按FRAND条款向所有被许可方进行许可而不向任何被许可方透露适用于其别人的许可条款也是可行的,能够理解的是,所有被许可方都能够协商相同的(或非歧视性的)条款,而不将这些条款公之于众。

另1个与透明度和保密协议使用有关的分歧涉及许可方要向潜在被许可方提供何种信息,以及何时提供这种信息。例如,FSA认为,潜在被许可方不仅有权接触到“现有的许可条款,还应有权接触到“拟订条款。除此之外,在同一立场意见书中,FSA指出:“在许可谈判期间,SEP持有方向潜在被许可方标明其他公司已经接受了拟定许可协议中的财务条款,但“ [由于]潜在被许可方(和其他被许可方)受保密条款的限制,潜在被许可方无法确认SEP持有方所表达的内容是否真实,这似乎在暗示潜在被许可方应在谈判阶段有权接触到这种信息。

爱立信公司(Ericsson)的许可实践表明,其可能不同意这种宽泛的透明度义务要求,这在以下案件中有所体现,即HTC在2017年的起诉状(HTC Corporation和HTC America,Inc.诉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和Ericsson Inc.的第一版修订的起诉状,第59段, 案件编号:2:17-cv-00534-MJP(华盛顿特区西区,2017年4月6日)中指控爱立信未完成充分的诉讼前披露,从而违反了对HTC的FRAND承诺:

爱立信还不公平地利用了涉以及他公司支付的许可费率的优势信息。爱立信拥有关于其他公司支付的许可费率的完整信息。可是,潜在的被许可方几乎没有关于“可比较销售量的信息。爱立信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通过秘密进行许可谈判来确保其参与差别定价的能力。爱立信要求潜在的被许可方为所有谈判和许可签订附带的保密协议。因此,仅有爱立信知道其他被许可方的许可条款和所支付的费率。在这种单边信息的保驾护航下,爱立信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与其被许可方达成歧视性条款。

尽管爱立信被认定在履行其与HTC谈判获得爱立信蜂窝SEP许可的合同义务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但鉴于该认定是基于陪审团的裁决,因此无法得知陪审团的决定是否考虑到任何诉讼前缺乏透明度的因素(裁定书,HTC Corporation,HTC America Inc,诉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Ericsson Inc,案号:6-18-CV-00243-JRG(德克萨斯州东区,2019年2月15日) )。

从遵守FRAND义务的角度来看,一些不具有搜证程序(discovery)的法域的欧洲法院已经要求寻求禁令救济的SEP所有者披露先前的许可协议,用以证明其要约是非歧视性的。例如Unwired Planet 诉Huawei,案号:I-2 U 31/16(OLG杜塞尔多夫,2019年3月22日)。可是,本文的作者并未见过任何法院的判决将此类义务扩展到诉前谈判。其他欧洲法院甚至没有要求在诉讼期间提供此类信息(请参见Koninlijke Philips NV诉Asustek Computers Inc.,案号200. 221. 250/01(海牙上诉法院,2019年5月7日),第57 -75页)。可是,根据《在慕尼黑专利侵权案件处理程序框架内根据华为v.中兴案处理反垄断强制许可的工作指南(Guidelines on the handling of the antitrust compulsory license objection according to Huawei v. ZTE within the Munich Procedure of Handling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s)》中华为诉中兴一案,尽管是在 “根据反垄断法处理专利纠纷中的强制许可异议的背景下,但处理反垄断强制许可异议的指南(德国专利司法工作组提供的非直译件)指出,“由于专利使用者缔结了适当的保密协议,专利所有人(在其在已订立的保密义务的框架内被正式容许这样做的前提下)也必须提供有关已订立的合同的更多保密细节。

列明待许可的标准必要专利

关于许可方应提供的信息,苹果公司(Apple)的FRAND声明特别指出“ SEP所有者应当明确每一件待许可的SEP ...。在经过分析的与FRAND相关的声明中,仅有Sisvel在其网站上列出了其用于许可的具体SEP资产。无法轻易获得此类信息的1个原因可能是由于其他被许可方获得许可的专利组合(portfolio)所涵盖的专利的法律状态转变(授权/失效),这使得保持最新专利许可清单具有挑战性。可是,即使在网站上并没有此类信息也并不代表着许可双方未在双边谈判基础上提供这些信息。另1个原因可能是这些许可方已经向ETSI和其他标准机构披露了其潜在的标准必要专利,并且可能认为他们没有义务提供更多的信息。例如,请参阅Lenovo最近对司法部反垄断处提交的一份利益声明的回应(原告对《美国利益声明》的回应第7页,Lenovo (United States) Inc.和Motorola Mobility LLC诉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IPR Licensing Inc.,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Inc,InterDigital HoldinGS,Incl,InterDigital Patent Holdings,Inc.和InterDigital,Inc,案号:209-493(LPS)(特拉华州,2020年8月5日)),在前者针对InterDigital的反垄断案件中,其声称InterDigital没有提供与声明是潜在的标准必要专利相独立的SEP清单:

相反,Lenovo声称IDC实施了1个多管齐下的反竞争计划,该计划(1)做出虚假承诺,即其会按照FRAND条款许可所有标准必要专利,并且(2)声明了上千件专利均是标准必要专利,而不顾这些专利的真实标准必要性,此后拒绝明确指出它声称的具有标准必要性的潜在专利中什么专利是真实标准必要的。

在下一篇文章中将会探讨,InterDigital的立场可能反映了其对谁应承担FRAND许可举证责任的观点。

Avanci的不同方式

最后,Avanci对于透明度的处理值得注意,由于其试图以不同的方式解决该问题,即要求所有被许可方均为相同类型的设备支付相同的单位费率:

Avanci的透明定价模型包含将许可费率发布在其网站上,使之适用于整个行业。通过这样做,Avanci为所有竞争者提供了以相同的价格获得各个顶级专利所有人的专利组合集合的许可。

这种一致和透明的方法将有助于降低物联网 (loT) 公司的交易成本,并最终简化其许可流程。物联网领域的公司无需利用律师和技术团队来以最优惠的条件获得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而是能够专注于自己最擅长的工作——在强大的无线技术基础上开发创新产品和应用程序。

能够假设,假如Avanci严格遵循这样的定价策略,那么尽管非财务条款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对于潜在的被许可方而言,对其披露在先许可协议的必要性将降低。

在下一篇文章中,我们将着眼于无条件FRAND报价、仲裁FRAND条款和条件、特定FRAND费率以及合理性及怎样适用这种特定费率以及专利组合许可,来分析各种与FRAND相关的声明。

蜂窝无线标准必要专利:对标准必要专利进行许可所作的声明

原标题:对蜂窝无线SEP的FRAND相关声明的分析(第二部分)

数年来,众多实体已经基于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的原则,发布了与4G / 5G蜂窝无线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相关的声明。本文是一系列文章的第二篇,这些文章将会回顾这些声明,重点关注其中一些不同的观点,并通过参考标准制定组织的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与这些声明有关的背景。

尽管对FRAND条款和条件提出仲裁从表面上看与FRAND许可并不分歧,可是一些实体已经对因拒绝接受仲裁而引起的负面影响表达了反对意见。

本文是系列文章中的第二篇,该系列文章分析了蜂窝产业中的不同实体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SEP)进行许可所作的声明。该系列的第一篇文章主要介绍了关于透明度的声明。本文主要关注以下各方面的声明:基于FRAND原则的无条件许可要约、对FRAND条款和条件的仲裁、具体的FRAND费率、该费率的应用以及专利组合许可。

无条件FRAND要约

在SEP许可方的FRAND声明中普遍存在基于FRAND条款和条件对其SEP进行许可的无条件承诺。尽管具体的表述不同,但含义却大致相同。例如,Nokia的网站声明如下:

通常在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条件下对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称为标准必要专利或SEP)提出许可要约。根据对标准开发组织的义务,我们以FRAND条款缔结专利许可协议。

类似的情况还能够参考InterDigital、Ericsson、Avanci、Sisvel、Philips、Qualcomm和Apple的FRAND声明。

在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 -and- (1)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2) Huawei Technologies (UK) Co. Ltd -and- Unwired Planet LLC, [2017] EWHC 2988 (Pat)(英国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下属专利法庭审理)案中,当探讨到被许可方是否有意愿接受FRAND条款的问题时,作出此类声明最可能的原因得到Birss法官的支持。按照Birss法官的观点,该意愿必须是无条件的,这是由于“坚持任何特定条款都面临着该条款并不FRAND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在Microsoft提出Motorola违反提供RAND许可的义务而Motorola进行辩护时,Motorola就遇到了所坚持的条款被认为不符合合理、无歧视(RAND)原则的问题。具体而言,Motorola提出的费率是最终产品(Xbox)价格的2.25%,而Robart法官认为Motorola的H.264和802.11专利组合的RAND费率分别是每件产品0.555美分和3.71美分,远低于Motorola所请求的费率,并且该观点得到了第九巡回法庭的确认(参见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Inc. No. 14-35393(第九巡回法庭,2015年7月30日))。

FRAND条款和条件的仲裁

与大部分实体相比,InterDigital除了承诺按照FRAND条款和条件进行许可之外,还表达了在通过双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愿意接受仲裁。InterDigital还阐释了其“约束FRAND仲裁的原则,对其所设想的仲裁形式提出了深刻见解。

从InterDigital与u-blox已经和解的案件能够看出,InterDigital愿意对FRAND条款和条件进行仲裁使其能够辩称,对具体的FRAND条款和条件进行协商不存在违反FRAND或反垄断法的情形(参见u-blox AG, u-blox San Diego, Inc., and u-blox America, Inc. v. 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 Inc., 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 InterDigital Patent HoldinGS, Inc., InterDigital Holdings, Inc., and IPR LiCEnsing, Inc., No.: 19-cv-00001-CAB-BLM(加利福尼亚州南区法院)案中被告的答辩和反诉,以及用于支持被告所提出的撤案动议的法律陈述状(Memorandum of Points and Authorities)。还能够参见InterDigital在Lenovo (United States) Inc. and Motorola Mobility LLC v. 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 IPR Licensing, Inc., InterDigital Communications, Inc., InterDigital Holdings, Incl, InterDigital Patent Holdings, Inc. and InterDigital, Inc., C.A. No. 209-493 (LPS) (特拉华州,2020年6月22日)案中用于支持其撤案动议的开庭简述(Opening Brief))。按照InterDigital的观点,同意对FRAND条款和条件进行仲裁在很大程度上确保其不会被认定构成专利劫持。

尽管不一定是对所有许可方的要求,但在寻求禁令救济以前,提供基于FRAND条款和条件的无条件许可要约并且愿意将此许可要约的明确提交仲裁,是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Google和/或Motorola Motility的许可做法达成终止调查协议的一部分(在MOTOROLA MOBILITY LLC, and GOOGLE INC.的案件中,案号C-4410(联邦贸易委员会,2013年7月23日))。还能够参考针对Samsung的许可做法的欧洲委员会协议(案号AT.39939. Samsung,欧洲委员会决定(2014年4月29日))。据报道,Microsoft想要获取Nokia的设计和服务业务,必须承担更多类似的义务以获得中国商务部的同意。

尽管对FRAND条款和条件提出仲裁从表面上看与FRAND许可并不分歧,可是一些实体已经对因拒绝接受仲裁而引起的负面影响表达了反对意见。例如Apple的FRAND声明提到,“各方具有诉诸国内法院的基本权利,有意愿的被许可方不会因发生被许可方拒绝仲裁、对是非曲直提出质疑、因SEP拥有者不提供FRAND条款而提起诉讼的情况,而变成无意愿的被许可方。这一观点在公平标准联盟(FSA)的立场中也有所反映。在本系列文章对FRAND总体程序进行介绍的后续文章中将进1步探讨对诉诸国内法院的看法。

具体的FRAND费率

除了无条件承诺基于FRAND原则对SEP进行许可外,一些实体还披露了他们认为符合FRAND要求的具体费率。Stasik, Eric.于2010年9月发表在新周刊(les Nouvelles)上的“基于LTE(4G)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和许可策略(Royalty Rates and Licensing Strategies For Essential Patents on LTE (4G) TELECommunication StandaRDS)一文第114-119页以及 Stasik, Eric.和Cohen, David L.于2020年9月发表在新周刊(les Nouvelles)上的“拭目以待:基于5G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和许可策略(Royalty Rates and Licensing Strategies For Essential Patents On 5G Telecommunication Standards: What To Expect)一文第176-180页对这些具体费率的公开情况进行了总结。公开具体费率的这些实体中的多家实体也对该费率符合FRAND要求做出了一些解释。下面将对其中一些声明进行分析,但对具体费率本身不予深究。

就第1个示例而言,Qualcomm认为其3G和4G SEP的价值是“通过双边公平协商建立的。可是,对于5G,并没有同样的路径可循,Qualcomm在明确5G费率时再次参考了其3G和4G许可历史并且提到了所考虑的其他因素,包含“Qualcomm对当前仍在发展中的5G NR release 15标准以及现有专利组合的了解。

InterDigital同样参考了其许可、诉讼和仲裁历史以支持其费率。此外,InterDigital还参考了第三方分析师就其在所有3G、4G和5G SEP中所占份额进行的研究,这些信息能够大致用于进行“自上而下的FRAND费率分析。

可能缘于对所许可的具体SEP缺少许可历史,Sisvel并未提及任何许可历史,而是使用“市场上习惯性的适当做法来支持其费率,特别是将重点放在“类似技术领域的其他许可项目。

具体FRAND费率的应用

灵活性

关于在实际许可情况下怎样应用具体的FRAND费率,一些实体提到了一定程度的灵活性。

例如,InterDigital的费率披露网页上写明,“作为被许可方的有资质的新手机厂商有可能获得“ 额外折扣。除此之外,InterDigital在其对FRAND许可的声明中标明,FRAND并不要求许可费率或者许可结构对所有被许可方均相同,而是“能够在坚持许可方的整体许可计划和FRAND承诺的情况下兼顾各个被许可方的需求和状况。Qualcomm持类似立场:“ FRAND体现了一种灵活的方案,其使得各个许可方和被许可方能够就最适合达成各自商业目的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协商,并且通过公平协商来体现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Motorola也支持FRAND具有灵活性的看法,并且具体提及了“在众多许可协议之间保持FRAND的挑战。

与上面列出的灵活方案不同,Avanci在其白皮书中通过强调让所有竞争对手支付“ 相同许可费的独特方案来暗示其在每单位定价或按量支付许可结构上并不灵活,其中“单一费率许可费与实际单位数量直接相关,而非与不可靠的和/或过时的预测相绑定。根据Avanci的说法,“通过无需公布敏感的收入和产品定价信息,该方案在结果上“降低了交易成本。

欧洲法院也赞成FRAND具有灵活性的观点,拒绝了所谓的“硬性无歧视义务。例如参考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 and another (应诉人) v. Huawei Technologies (UK) Co Ltd and another (上诉人)以及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and another (上诉人) v. Conversant Wireless Licensing SARL (应诉人)以及ZTE Corporation and another (上诉人) v. Conversant Wireless Licensing SARL (应诉人) [2020] UKSC 37和Sisvel International S.A. vs. Haier Deutschland GmbH and Haier Europe Trading SRL, KZR 36/17(德国联邦法院,2020年5月5日)。这并不是说Avanci的方案不符合FRAND要求,而是说ETSI的FRAND承诺并不要求所有许可方都采用这种一刀切的方案。

对多模的考虑

与Birss法官在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 -and- (1)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2) Huawei Technologies (UK) Co. Ltd -and- Unwired Planet LLC, [2017] EWHC 2988 (Pat) (在英国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下属专利法庭审理)案中以及后来南京中院审理的华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华为终端有限责任公司和华为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诉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责任公司((2018)苏01民初232、233、234号民事判决书)案中采用的方案一致,一些实体也说明了他们所发布的费率怎样应用于实现多种无线技术(这很常见)的设备,以避免许可费堆叠问题。简言之,支持新一代技术的设备中所包含的往代技术贡献价值变小,部分地反映出往代技术在此类设备中使用频率不高的事实。

例如,InterDigital在其费率披露网页上载明:

蜂窝费率并不是累加的——所应用的蜂窝许可费率将与设备上最先进的技术相关。因此,假如设备是4G电话(向下兼容3G),则所应用的许可费率是4G费率。

Qualcomm在其4G相关FRAND声明中作出了类似声明:

如先前向业界传达的,对于多模LTE/3G CDMA设备和WiMax/3G CDMA 设备,根据某些标准条款和条件,Qualcomm对此类多模设备既使用Qualcomm的LTE和/或WiMax标准必要专利又使用Qualcomm的3G CDMA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预计收取的许可费率不会高于Qualcomm标准3G CDMA费率。

对于5G,Qualcomm除了提供3G/4G/5G多模手机费率之外,还提供单模5G手机费率,进1步解决了这一问题。Avanci的宣传定价通过指出4G许可包含2G/3G许可并且3G许可包含2G许可,也解决了这一问题。

Apple在其FRAND声明中也提到了许可费堆叠:“客观合理的许可费率能够防止SEP许可方通过过高的许可费(许可费堆叠)获得不当利益。然而,Apple并未澄清此处所指的是多模问题、适当的FRAND许可费基础、或是指其他事项。适当的FRAND许可费基础的问题将在本系列文章的下一篇文章中进行说明。

专利组合许可

专利组合许可也与单位费率怎样应用的问题相关。一些实体就专利组合许可作出声明,而非逐个国家或者逐个专利进行许可。然而,大多数公司只是暗示,根据他们表达费率的方式,专利组合许可符合FRAND要求,但并没有正面解决这个问题。例如参考Ericsson的FRAND声明(“Ericsson拟以其蜂窝必要专利的专利组合进行许可……)、Qualcomm的FRAND声明(“ 根据Qualcomm对蜂窝必要专利的许可计划,以下许可费条款将在全球范围内应用……)以及Nokia的FRAND声明(“ Nokia希望对于实施5G NR标准的移动电话而言,Nokia 5G SEP专利组合的许可费率……)。

然而,InterDigital在这个问题上再次向前迈进1步,明确表明专利组合许可符合FRAND要求并且“对于许可方和被许可方而言均是高效的,而“ 逐件专利许可或逐个国家许可是低效的,也不是FRAND承诺所要求的。InterDigital补充道,提出这种许可请求“ 通常表明被许可方不愿意接受许可并且正在实施错误的‘ 反向劫持’行为。

尽管支持专利组合许可,可是InterDigital仍然在其费率披露网页上谨慎地指出,获得1个SEP专利组合的许可并不会获得对其任何其他专利组合的许可。Qualcomm在其5G相关FRAND声明中除了设定其整个5G相关专利组合(即,包含非标准必要/应用专利)的费率之外,还设定了仅涉及SEP的费率,从而解决了潜在的捆绑许可问题。

相比之下,Apple不仅反对捆绑许可,还反对专利组合许可,其在FRAND相关网页中写明:

包含SEP在内的任何类型专利的许可方都没有专门的法律权利仅针对专利组合许可来收取许可费;不应强迫SEP被许可方接受捆绑式许可或专利组合许可。

按照对专利组合许可问题的法律声明,英国法院认为,只获得英国的许可并不符合FRAND要求,仅有获得全球许可才符合FRAND要求(参见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 -and- (1)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2) Huawei Technologies (UK) Co. Ltd -and- Unwired Planet LLC, [2017] EWHC 2988 (Pat) (英国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下属专利法庭)),德国联邦法院认为,全球范围的专利组合许可是常规做法(Sisvel International S.A. v. Haier Deutschland GmbH and Haier Europe Trading SRL, KZR 36/17(德国联邦法院,2020年5月5日)),尽管从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 -and- (1)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2) Huawei Technologies (UK) Co. Ltd -and- Unwired Planet LLC, [2017] EWHC 2988 (Pat) (英国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下属专利法庭)的第534段载明的拆解分析中明显能够看出,Ericsson通常基于全球范围进行许可,可是得克萨斯州陪审团认为Ericsson基于FRAND条款向HTC提出许可并未违反其合同义务(HTC Corporation, HTC America Inc, v.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 Ericsson Inc, Case No: 6-18-CV-00243-JRG判决书(得克萨斯州东区法院,2019年2月15日))。

在本系列文章的下一篇,我们会分析与FRAND许可中使用的许可费基础相关的各种FRAND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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