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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命名法,仿冒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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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命名法,仿冒商标使用

仿冒命名法

有的厂商字号的命名完全是为了竞争的目的,因此在命名上常从其对手的名称出发,采取冒、仿、谐音、谐义等手段。这是一种不正当的命名手段,但在商标法等不健全的时代,这种情况是难免的。这种命名的结果是造成了一系列的“真”、“假”之争。著名的有北京的真假王致和、真假王麻子,上海的真假老大房、真假老正兴等。真假王致和:冒名者有宣武门外的王政和,延寿寺街南口的王芝和,兴隆街的致中和,广安门内的同致和……或借音,或借字,或借商标(金狮)。解放后,政府把前三家与王致和一起合并,定名为北京腐乳厂。真假王麻子:民国以后出现许多假王麻子:汪麻子、旺麻子、老王麻子、真王麻子、老老王麻子……。仅有宣武门外菜市口的那家挂着“三代王麻子”招牌的才是真正的王麻子。真假老大房:老大房出名以后,许多新开的茶食店都冒老大房之名,有北区老大房、沪东老大房、老号老大房、鉴记老大房等,总共五、六十家。由于老大房创办者陈奎甫在董家渡开设的最早的老大房已毁于战火,因而其在南京路、福建路口开设的分店已成为最早的真正老大房。真假老正兴:祝正本和蔡仁兴开设的饭店最早叫“正兴馆”,有了名气之后,眼红的老总们纷起仿冒。第1个起来仿冒的是该店伙计范炳臣,开了一家“真老正兴馆”。原来的正兴馆不甘示弱,便在招牌上写“同治年真正老正兴馆”,并特别标明“起首老店,并无分出”。不久,又出现了许许多多“老正兴”,连小吃、馄饨店也纷纷改名。诸如“上海老正兴”……“老正兴总号”、“东号老正兴”等,最多时竟达到一百二十多家,连苏州、无锡、南京等地也出现了几家乃至几十家“老正兴”,弄得人们真伪莫辨。现在上海和全国各地的老正兴菜馆中,最有特色的是位于上海山东路、南京路附近的“东号老正兴菜馆”,但这已不是原来祝、蔡创办的那家了。除“真”、“假”之外,在名字上做文章的还有:上海原有一家“协祥”布店,在市民中小有声誉,该店伙计孙琢璋辞职后自任老总,开设“协大祥”布店,既利用了“协祥”的名气,又代表着要“大”于“协祥”。与此类似的是大世界游乐场,其命名要后于“新世界”,也是借“新世界”的名气而又自夸其规模比“新世界”更“大”的意思。上海原有一家犹太人开设的“西比利亚皮货商店”,后起的“陈长记”将店名改为“第一西比利亚皮货商店”,与之竞争,并在竞争中压倒对手。上海汉口路上两家“天晓得”,原来一名“嘉兴文奎斋”,另一故意谐其音,在隔壁开了一家“文桂斋”,后来索性改为“苏州文奎斋”。两家在招牌上还刻上乌龟形象互骂,“天晓得”的名称就是在骂声中建立起来的。上海南京路上有两家著名的钟表店亨达利和亨得利,其名称看似外语音译,其实都是中文名字。“亨”者,“亨头”也,上海话指有实力的意思;“达利”和“得利”能够顾名思义。这两家商店是亨达利开设在先,是德籍商人于1865年开设的,英文名HopeBrother(“霍普兄弟店”,这是国外习用的以人命名)。亨得利的开设比其晚了八、九年,是两个浙江人于1874年在宁波开设的,命名之时有意模仿亨达利,以示与外国人竞争之意。1927年亨得利在上海南京路设立总行,遂引起了一场告其命名影射的官司,结果亨达利败诉。假冒字号,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我们不能以成败论英雄,认为成功的,就是正确的、合法的或值得毫无疑问的。假冒字号,有的是同行间彼此竞争,也有的是为了打破外国资本家的垄断,振兴民族工商业,我们也不能以动机论英雄,认为有了正确的动机就能够使用不光彩的手段。竞争是能够“不择手段”,但要做得光明磊落。总起来看,在以前发生这样的事,或是由于法制不健全,没有这样的立法;或是由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命名者缺乏必要的法制教育。当然,也有人是故意钻法律的空子。假如说过去的事已经过去了,只为我们增加了一点茶余饭后的谈资,那么在今日,我们就不能再容忍这一类的事情发生。

仿冒商标使用

商标的仿冒用法在我们的社会中十分普遍,用途广泛。可是,由于有大量的诉讼案件,法院不可避免地会不一致地适用司法标准。1946年《商标法》(《兰纳姆法》)指出,侵犯商标权的依据是,初级商标相对于原始商标而言是否“可能造成混淆,错误或欺骗”。纽约南区标明,模仿模仿包含的语言会模仿或模仿另一部作品,以达到喜剧效果或嘲讽目的。通常,良好的仿制应导致混淆的对立面,由于其意图是模仿与商标相似的原始商标,并具有足够的差异以清楚地表明其与原始商标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是原始商标的产物。商标持有人。法院在定义模仿时,引用了字典或古典作家的作品,在某种情况下,指出模仿“寻求嘲笑神圣的真理和普遍的道德观念”,并且在这样做时,“它不可避免地得罪了别人。”其次,法院在裁定模仿者的裁定中裁定,该使用根本不被视为模仿,或者所创造的模仿不足以克服与原商标混淆的可能性。第三类案件承认模仿的使用,但仍对模仿的创造者作出了裁定,由于法院裁定使用模仿会稀释所有者的商标。第一线案件是那些明确侵权使用根本不包含仿冒的案件。这种类型最常被引用的案例之一是“黛比·达拉斯”案(467F.Supp。366(SDNY1979)),其中一部色情电影令人不快地以达拉斯牛仔拉拉队队长穿着的世界闻名的制服为特色。并提到了达拉斯足球俱乐部。作为一种明显的事后思考,被告徒劳无功地争辩说,他们的电影是在对性本来具有讽刺意味的使用性来促进职业体育的行为发表声明。可是,法院将模仿模仿定义为模仿或模仿其他作品,以达到喜剧效果或嘲讽的目的,强调指出,该电影不能被视为模仿,由于电影的目的与幽默或评论无关,这部电影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描写性行为。除此之外,这部电影使用了达拉斯牛仔啦啦队的制服,不是为了模仿小队,而是利用其受欢迎程度并吸引更多的顾客。其他几个发现使用并未达到模仿水平的联邦案件均指出,混淆的可能性很明显,由于使用缺乏模仿。为原始商标持有人发现的第二起案件明确二次使用确实是一种仿冒,但特定的仿冒案件不足以消除消费者之间混淆的可能性。这种类型的1个指示性案例是Wendy'sInternational,Inc.诉BigBiteInc.(576F.Supp。816(SDOhio1983))。法院承认,一家当地竞争激烈的快餐连锁店的广告活动显然是1个不道德的行为,该广告活动除其他著名的快餐商标外,还使用雀斑的红发女孩和明显讽刺温迪广告中使用的口号的口号。“轻松的恶搞”和“轻度的娱乐性”。然而,法院发现BigBite未能“反驳消费者困惑的推论”。同样,在此外几起案件中,尽管发现模仿模仿的内容不会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可是法院还是根据州或联邦反稀释法对原告进行了裁决。1996年《商标反稀释法》容许商标所有人获得禁令救济,以防止其商标被稀释,该法定义为“降低著名商标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能力,无论其存在与否。或不存在(1)竞争……或(2)混淆的可能性。”该法常被用于维护商标的声誉。在这一系列案件中,较早的案件是“享受可卡因”案,可口可乐公司诉双子座崛起案(346F.Supp。1183(EDNY1972)),在该案中法院要求被告的海报上贴有该词,并指出那,尽管没有造成货物混淆或冒充,但由于被告的使用,Plantiff的商标将受到损害。在AmericanExpressCompany诉VibraApprovedLaboratoriesCorp.(1989USDist。LEXIS4377(SDNY1989年4月19日))中,法院向AmericanExpress发出了禁止使用AmericaExpress“避孕套卡”的初步禁令(“永不离开没有它的家”)。尽管原告未能证明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但法院发现,容许卡销售背后的“掠夺性意图”将“导致削弱原告商标的独特性”,这违反了纽约的《反垄断法》。-稀释法。VibraApprovedLaboratoriesCorp.(1989美国Dist。LEXIS4377(SDNY,1989年4月19日))上,法院向美国运通发出了禁止使用美国运通“避孕套卡”的初步禁令(“永远不要离开家而没有它”)。尽管原告未能证明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但法院发现,容许卡销售背后的“掠夺性意图”将“导致削弱原告商标的独特性”,这违反了纽约的《反垄断法》。-稀释法。VibraApprovedLaboratoriesCorp.(1989美国Dist。LEXIS4377(SDNY,1989年4月19日))上,法院向美国运通发出了禁止使用美国运通“避孕套卡”的初步禁令(“永远不要离开家而没有它”)。尽管原告未能证明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但法院发现,容许卡销售背后的“掠夺性意图”将“导致削弱原告商标的独特性”,这违反了纽约的《反垄断法》。-稀释法。尤其是在最近的时代中,更为普遍的案件是法院裁定支持模仿者的案件。在每种情况下,法院都认为,即使在原始商标受到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模仿也足以克服混淆的可能性。实际上,1个法院指出,仿冒品往往会增加公众对原告商标的识别度,这很可能是通过幽默来吸引对原告商标的关注。在相关说明中,即使基于第一修正案的理由,即使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法院也维持对商标的模仿使用。总体而言,法院理解模仿和讽刺在我们的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愿意保护它,即使它不仅用于社会评论,也用于商业目的。只需使用这种基本原理的大量案例中的一小部分就足够了。最早的案例之一涉及到一张海报的发布,该海报显示1个显然怀孕的非常年轻的女人穿着女童军制服,并在下面写着“准备好”的口号。法院指出,没有证据表明有人提出混淆指控,也没有人真正相信女童子军已经发布或赞助了海报。无法证明混淆的可能性,导致法院在WackyPackages产品恶作剧,成人杂志上看起来像LLBean的性类产品目录,学生资源的复杂欺骗CliffNotes模仿“精明,城市化”方面保护了模仿者。……1980年代青春期后的忧虑小说”,带有著名设计师品牌名字的狗用香水,以及,最近,有一部电影嘲笑服装品牌FUBU。这些案件中的每1个都发现,被告凭借其模仿的实力,已大大降低了混淆的可能性,以致法院不认为此类案件侵犯了商标权。2006年10月6日,将对1996年商标反稀释法进行修正的2006年商标稀释法修改为法律。该立法将普通法中““污”和“模糊”之间的区别编成法典,这两种方式都是使用别人的公认商标能够稀释此类商标的方法,即使是在没有竞争的产品或服务中也是如此。该法令第3节列出了法律所禁止的禁令救济范围内的除外情况。具体而言,1个小节列出了与“识别和模仿,著名商标所有人或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模仿,批评或评论”相关的合理使用,而第3(C)节则排除了“商标的任何非商业用途”。”随着该法的通过,上述案件中的许多被告将受到保护,可是,法院仍必须评估模仿的质量,以评估修改后的《反稀释法》是否能够保护该使用。不排除对模仿权的秃顶主张。在非商业性排除条件下,至少有三项模仿案件可能属于免除范围,这可能会阻止原告开始甚至提起诉讼。试图封锁普莱西德湖奥林匹克村的抗议者,由于该地点将被用作高安全性监狱,因此在使用奥林匹克联锁环时会受到保护。同样,工会传单利用WildhorseSaloon徽标来提请注意违反健康的行为,尽管最近法院对第三方创造出著名商标和服务商标的仿冒品更为同情,但对过去三十5年来的案件进行的审查表明,法院并不总是裁定有利于被告。有时,法院发现这种用法不是足够强的模仿来消除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而在其他情况下,法院根本没有发现模仿,或者发现某个司法管辖区的反稀释法有利于原告维护其利益。模仿商标的善意。最近颁布的联邦立法可能会澄清对模仿者的某些保护,以及保护商标的非商业性使用,但仍可能留下某些问题,例如要提供保护的模仿性使用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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