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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商标法的历史发展,法国商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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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商标法的历史发展,法国商标法律制度

法国商标法的历史发展

法国于1803年通过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纺》:的法律,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商标法。该法共十大条,把假冒商标定为私自伪造文件罪。可是,这个法律不是1个专门关于商标的法律,并且也不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法律。世界最早通行的全国性的商标法,是法国于1857年制定的《关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此商标法系来源于《法兰西民法典》第一三八二条以及1803年与1809年的两个“备案商标法令”民法典把商标权作为一般财产权来保护,上述两个法令则开始把商标作为专用权加以保护。前者是保护靠“使用”获得的商标权,后者则保护备案商标。因此,在法国对商标的保护是一种法律保护两种商标,同时,法国只容许最先使用人或者最先申请注册人独家享有商标权,不容许不同人使用相同的商标。一旦发生冲突,则根据使用、申请注册的时间而定,假如使用、申请注册是在同时,则最先使用人能够获得专用权,法国对商标的管理,其特点是注册商标与否都有效,采取不审查制,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极易通过。一般只审查商桥是否违反公共道德,是否和法国旗及外国国旗一样:除此之外都不审查就准予申请注册了,一旦发生商标相同等纠纷,就由司法程序解决。商标法不接受诉讼;但能够接受查询,查询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别人的商标相同,这种查询没有法律效力;其结果由法院判决。这种保护制度实际上难以提供确切的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往往都是由于发生纠纷才由法院给予确认的。这对商人而言是不利的,由于商标权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必须诉诸法院,这既要支出金钱,又要支出时间,因此,改革的呼声极高。于是,这项法律一直延续执行了107年之后,于1964年不得不作大幅度修改,以《关于以申请注册原则为内容的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法律》公布实行,以后虽经1975年和1978年的两次修改,但基本内容并无变动。新商标法与之旧法相比,有几点变革。首先,取消了最先使用者也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作法,规定商标专有权的取得必须通过申请注册方可。对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商标使用人自己决定,只不过不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发生侵权时;不能向法院起诉;仅有注了册的商标才受到法律保护,发生侵权行为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只进行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第三,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在贸易活动中使用,假如1个申请注册商标连续5年不使用。则丧失商标专有权。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商标所有人在申请撒销商标以前的5年中没有使用或没有公开而明确地令别人使用其商标,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即丧失其权利。不过,其权利的丧失不是由商标主管部门撒销其申请注册商标,而是有相同注册商标申请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对其效力提出争议时,商标主管部门才从申请注册薄中将其除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假如一直无争议,他的权利就仍然有效。第四,驰名商标受到特殊保护,既或该驰名商标尚未申请注册,其所有人也有权阻止别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予以申请注册。可是一旦发生纠纷时;法律则规定必须履行申请注册手续,才能请求法院禁止别人使用。法国商标法尽管一般不保护未申请注册商标,但还是符合巴黎公约规定的最少要求中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的,它相应地规定了一切未注删的驰名商标一旦被别人侵权时,商权所有人欲起诉的话,就必须先申请注册。其次才能提出控告。这说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仅只能阻止别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标进申请注册。无权对使用该商标的人提起民事诉讼。在法国,无论是商品使用的商标。服务商标,还是集体商标等。都能够申请申请注册。地理名称、商品本身的外形及盛装商品的容器都能够作为注册商标,因此,法律对不能申请注册的文字、图形规定的范围小,商标法第三条规定:1.凡是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标记,以及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方条之三所禁用的标记不得用作商标或其他组成部分:2.纯由产品或服务所必需的或一般的名称组成者,或者带有易于使公众发生错误的字样不得用于商标标记;3.由说明产品或服务的主要质量或产品成分的字样组成的不得用于商标标记。而申请注册商标的部门,既能够向国家工业产权局提交。也能够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商业法院注册商标处提交这就方便了公众。便于及时提交注册商标申请。可是,对外国人则规定只能向国家工业产权局提交,同时还必须选择1个在法国境内的通讯地址及指定一名在法国的代理人方可为之。对申请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保护期为十年,期满前能够续展,每一次续展期为十年,续展次数无限制。可是,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在贸易活动中必须使用所谓使用,既包含注册商标人自己使用,也包含转让或者许可别人使用。商标转让合同或是许可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并且应该是独立合同。不能与其他企业的合同有连带关系。可是,集体商标不得转让,也不能许可别人使用。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集体商标不得作转让、租让。抵押:不得作为任何强制执行的标的。法国商标法对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权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定,其惩罚是严厉的,例如①对伪造或者冒用属于别人的商标者,无正当理由占有明知贴有伪造或冒用商标的产品者,或故意售出、经销、供应或提供贴有此种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者处以500法郎至50法的金或处8个月至3年的监禁,或并处。②对未制造申请注册商标,但制作商标的伪造品以欺骗买主或使用仿造商标者,故意用带有说明物品的性质、质量、成份、种类或产地的任何申请注册商标以欺骗买主者处5百至1万法郎的罚金,或并处1个月至1年的监禁。其侵权者,除受惩罚之外,还能够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参加法院、工商联合会、农会和劳资调解委员会选举的权利。法国加入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尼斯协定》两个国际条约。显然,法国商标法由于实行申请注册制度,同时规定商标获得申请注册后还必须使用,这就使得国家主管商标的部门能够对全国范围内正在使用的商标进行管理,既便于向新的商标使用人提供意见,又便于在形式审奎中拒绝核准相同的商减少商标冲突,减轻法院处理商标纠纷案件的工作量。同时,由于实行自愿申请注册原则,一些短期经营,并不希望建立信誉的商品,能够不申请注册,而主管商标的部门也不必去掌握这部分商标。因此,法国商标法受到一些国家的赞誉,例如,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瑞士等国就是比照该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制订的。就是英国,也提出要改革现行商标法,便于掌握了解全国的商标情况。联邦德国普克兰学会专利研究所的贝尔教授(FriedrichkarlBeier)1975年曾在《国际工业产权与版权》杂志上著文指出,法国现行商标法解决了多年来以使用获得商标权所产生的冲突问题,成为许多国家的模式.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的科尼什教授(W,R,C-sh)在1981年出版的《知识产权》一书中也认为:法国商标制度是1个最新的发展,它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与英国商标制度完全不同的行之有效的一种制度。可见,法商标法在资本主义国家是获得一定盛誉的。

法国商标法律制度

一、法国商标法概述法国于1803年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商标法。1857年法国制定了《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为世界最早的全国性的商标法。该法施行了107年,直至1964年才作了大幅度修改,重新公布为以申请注册原则为内容的现行商标法《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共5章39条。以后虽经1975年和1978年两次修改,但基本内容并无变动。1991年,法国按照《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号指令》的要求全面修改了其商标法加大了对假冒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了商标异议制度等内容。1992年,法国制定《知识产权法典》,其第7卷第1编规定了《制造、商业及服务商标》,至今已历经多次修改。法国商标法有以下特点第一,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均可申请申请注册。除违反公共秩序及公共道德的标记。第二,驰名商标受到特殊保护,即使其尚未申请注册,仍可成为相同或近似的其他商标取得申请注册的障碍。可是在发生侵权纠纷时,驰名商标所有人必须履行申请注册手续,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只进行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第四,法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议定有关协定书》以及《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二、商标的构成(一)可申请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在法国商标是用于区别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能够用图形或文字标明的标记。根据规定,下列标记能够作为注册商标:词、词组姓氏、地名、笔名、字母数字、缩略词等各种形式的名词;声音、音乐剧等音响标记;图画、标签、图章、边纹、浮雕、全息照片、徽标、合成图片等图形标记;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或者标明服务特征的各种外形;颜色的排列、组合或者色调。(二)可申请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不能作为注册商标包含以下方面:常用名称的标记或名称;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如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期;或仅因商品的性质或功能要求的外形而构成的标记;或赋予商品实际价值的标记等。不具有合法性的标记不能作为注册商标,包含以下方面: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或法律禁止使用的标记;欺骗公众的标记。侵犯在先权利的标记,不能作为注册商标。这些在先权利包含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存在混淆公众意识危险的企业名字;存在混淆公众意识危险的全国范围内著名的厂商名称或招牌;受保护的以产地命名的产品名称;著作权;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权;第三人的人身权,特别是其姓氏笔名或肖像权;地方行政单位的名称、形象或声誉。二、商标的取得与消灭(一)申请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无论是否使用过均可提交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申请注册申请能够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提交至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也能够经申请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商法院提交。可是在法国既没有住所也没有营业机构的外国人,只能委托当地代理人向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提交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并附上必要的图样。(二)公告和异议假如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满足的条件业已具备,商标注册申请未予驳回的,则应予以公告。自申请注册申请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注册商标或申请在先的商标所有人或享有优先权的商标所有人,或在先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向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对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提出异议。假如法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个月满后的6个月内没有对异议作出正式裁定,则该异议视为不成立。(三)期服和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提交之日起开始计算,并能够无限期续展。(四)撤销和无效假如商标的申请是以对第三人权利的欺诈手段或以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协议的不正当方式取得的,认为对该争议中的商标享有权利的当事人能够向法院起诉,请求撒销该商标。提出撤销商标的请求期限为自该商标注册申请公告之日起3年,但恶意申请的不受3年时间的限制;商标所有人无正当理由,连续5年没有将其申请注册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任何当事人均可向法院要求撤销其商标。检察院可依职权对前述的不具有商标构成要素的、不具备显著性的以及不具有合法性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无效之诉;在先权利所有人能够对侵犯自己在先权利的商标提起无效之诉。无效之诉由司法判决形式宜告无效。四、侵权与救济下列行为构成商标的侵权行为(1)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复制、使用或粘贴以及使用1个复制的商标,即使这种使用加注了“配方”、“方式”、“系统”、“模仿”“类型”等字样仍属侵权;(2)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对已经使用的申请注册商标的规范外形进行删除或改变;(3)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复制、使用或粘贴以及使用1个复制的商标,并足以在公众头脑中造成混淆的;(4)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仿造申请注册商标,并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仿造商标,并足以在公众头脑中造成混淆的;(5)擅自将1个享有声誉的商标,或1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所保护的驰名商标使用在与该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而这种使用致使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对上述侵权行为,相关权利人能够提起诉讼,侵权诉讼的时效为3年。权利人可向地区法院院长提出发布临时禁令的请求禁止被告进行侵权行为,并可依据该禁令对侵权商品以及制造这些商品的侵权工具进行扣押。对该扣押,法院可要求权利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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