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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的使用缺乏充分的过程管理导致实践中商标闲置现象严重,对商标罚款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及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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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的使用缺乏充分的过程管理导致实践中商标闲置现象严重,对商标罚款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及强制执行

对商标的使用缺乏充分的过程管理导致实践中商标闲置现象严重

我国申请注册商标闲置现象十分严重。有数据显示,2005年、2006年、2007年,这3年中我国申请注册商标续展数量分别为10年前申请注册数量的31.52%、42.39%和31.88%,这说明10年前的商标约有2/3已经死亡。截止到2008年底,重庆市有效申请注册商标34286件,已证实的闲置商标8000余件,闲置率达23%以上。3这种现象的形成与我国商标管理机关对申请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的过程监管不无关系。商标、商标权作为一种先行竞争利益,其产生源于市场认可,其价值源于经营者苦心培育。对于注册商标,有学者认为,注册商标人享有的仅仅是将申请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拿到市场上,并排除其别人再作同样之联络的可能之权利。也有学者认为,行政机关的注册商标行为只是一种商标确权行为,是对商标已经使用取得权利的确认这两种观点从注册商标前后两个不同的角度阐明了使用对于商标权获得和维持的意义。因此,激励使用应成为商标立法考虑的重点,而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恰恰忽略了使用对于商标权取得以及商标权价值形成的意义。在小编提及的上述案例中未实际使用者却获得了高额侵权赔偿。假如1个商标没有使用,代表着它尚未形成标识商品来源的功能,这样的商标有没有权利存在值得思考,即使将商标局的申请注册行为理解为授权行为,其权利亦徒具形式意义,而没有任何价值可言。假如认可其价值的存在,对诚实的在先使用者的正常经营行为予以打击,是对公平竞争秩序的严重扭曲。

对商标罚款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及强制执行

按照《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及强制执行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商标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做出的罚款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是对商标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性质的经济制裁,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商标法的贯彻执行,保护商标专用权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假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滥用了行政执法权力,违法进行了处罚,就会侵犯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予以保护。《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内容之一,就是赋予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决定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即注册商标人或未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既是对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的一种法律保障,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法律制约。《商标法》第五十条的另一项内容,是对强制执行的规定。我们知道,当事人自收到罚款决定书十五日期满不起诉的,就代表着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持异议,因此应当按照罚款决定书的要求认真履行。假如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为了保证法律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商标管理机关的权威,作出罚款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将不服罚款决定的起诉期限规定为十五日内,主要是为了使正确的决定能得到迅速的生效执行,而错误的决定能及时受到起诉,并通过司法程序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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