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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维标志申请注册限制性条件审查,对擅自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标的是怎样审理的(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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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维标志申请注册限制性条件审查,对擅自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标的是怎样审理的(怎么申请商标)

对三维标志申请注册限制性条件审查

对三维标志(立体商标)申请注册限制性条件审查

在商标领域,三维标志也称三维商标或立体商标,是指利用透视原理制作的物体的图形,它通常由产品的形状、包装物、文字等构成,如带棱的可口可乐玻璃瓶的瓶型,派克笔笔夹的形状;也可由提供服务的场所的场景所构成,如酒店建筑物的外形,商店门面的装饰,或店内柜台、货架装饰等构成。也就是将商品的形状或其包装物作为商标专用权的对象。 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三维标志(立体商标)能够作为注册商标的新内容,并于同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立体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由于这是一种全新类型的商标,我国在对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方面还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审查标准。鉴于立体商标也是商标的一种类型,《商标法》中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注册的内容同样适用于立体商标的审查。 与通常的平面商标相比立体商标还有其特殊的地方,新修订的《商标法》在第十二条中规定了立体注册商标的限制性条件,即以三维标志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假如该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构成的,不得申请注册。 以下三维标志的禁止性申请注册规定分别为: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能够使商品在功能上比其他同种商品更具有优越性的该商品的外型。再如一种开启罐头的刀,因其刀柄形状设计得比其他同类产品的形状更为合理,功能自然比其他的同类产品要好一些,使用起来更为方便。假如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仅仅由这些形状构成的,不予核准。 2、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能够使商品在使用时能够得到某种效果的图形,利用该图形产生的这种效果是其他同种商品所不具有的。如有一种纸制牛奶包装盒,由于设计该外形时考虑到了储存和运输问题,使得牛奶在储存和运输时比其他的同类产品更为方便和安全,因此,该牛奶包装盒的外形获得了某种技术效果,这种技术效果是其他牛奶包装盒所不具备的。再如,有一种装液体的容器把手形状,使得该容器比其他同类的容器更便于搬运,该容器把手的形状也视为获得了一种技术效果,并且,这种技术效果也是其他容器把手不具备的。同样的是,假如仅仅由这些形状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不予核准。3、由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假如从美学角度考虑,有强能影响或刺激消费者消费需求的该商品形状。这些形状能够是多个切面的宝石形状,或时装设计图纸,或陶器、瓷器的外形,或装饰物品的形状等等。假如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这些形状构成的,不予核准。 为何要规定上述限制性条件呢?这主要与工业产权的其他内容有着密切的关系,如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的权利存续期内,应当着重考虑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未经转让或强制许可,别人不得利用专利权期内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实用新型生产产品。一旦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有效期届满后,该设计和实用新型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能够自由地利用该设计和实用新型生产产品。就这一点而言,保护的则是公众和社会和利益。实务中,有一部分立体注册商标申请人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为同1个人。假如专利权人将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则会在其专利权有效期届满后,以申请注册商标权人的名义享有独占该立体商标的权利,未经许可,别人不得使用该立体商标。结果是,原本应进入公有领域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实用新型,由于原专利权人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别人仍然不能用于生产其产品,否则可能构成对申请注册的立体商标的侵权。应当说,这种情况的出现并非是建立工业产权制度的初衷,也不利于保护公众的利益。因此,对三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做以上的限制是合理的。除此之外,规定上述限制性条件还与产品形状和包装本身的功能有关。从以上情况看,本款所述产品的形状或外型往往有着良好的功能。假如容许这些产品的形状和外型作为立体注册商标,无疑会使申请注册人垄断有着良好功能的产品形状和外型。这一点也是《商标法》所禁止的。

对擅自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标的是怎样审理的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申请注册并林山使用”。上述规定旨在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抢注的行为。由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按照《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原则进行个案判定。1.擅自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适用要件认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须符合下列条件:(1)引起歧议的注册商标申请人是在先申请注册商标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或者虽非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名义申请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但有证据证明,注册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判定不予核准申请注册或者撤销已申请注册商标;(2)引起歧议的商标指定使用在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3)引起歧议的商标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4)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能证明其申请申请注册行为已取得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授权。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自引起歧议的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提出撤销请求2.代理关系、代表关系的判定《商标法》第十五条的内容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的规定,其立法目的旨在制止代理人或代表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该条所述的代理人不仅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代理人,也包含在商事业务往来中能够知晓被代理人商标的经销商。代表人系指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能够知晓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含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代理关系或代表关系结束后,代理人或代表人将被代理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致使被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判定不予核准申请注册或者撤销引起歧议的已申请注册商标。(1)被代理人提供证据证明代理关系的存在①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涉及注册商标代理条款的证据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凭证等能够证明商事业务往来关系中所涉及的注册商标代理文书的证据;③其它能够证明注册商标代理关系的证据。(2)被代表人提供证据证明代表关系的存在①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资料;②企业的薪水表、劳动合同、任职文件、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③其他能够证明代表人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能够知晓被代表人商标的证据。3.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1)被代理人商标的类型在合同或者授权委托中载明的被代理人商标;如当事人无约定,在代理关系已经明确时,被代理人在其被代理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上,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视为被代理人商标;③如当事人无约定,代理人在其所代理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商标,若因代理人自己的广告宣传等使用行为,已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系标明被代理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则视为被代理人的商标。(2)被代表人商标的类型①被代表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②其他依法属于被代表人的商标4.歧议商标是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申请申请注册的引起歧议的商标是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申请申请注册、或者虽不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申请申请注册,但有证据证明,注册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判定不予核准申请注册或者撤销已申请注册商标。5.对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的保护范围对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的保护范围,不限于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也及于该商标的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换言之,即代理人或代表人不得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不仅仅限于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相同的标志,并且也包含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相近似的标志。6.代理人、代表人取得注册商标授权的判定(1)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所作出授权的内容应当包含代理人代表人能够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商品或服务,且授权意思标明清楚明确。(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据证明授权事实的存在:①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对代理人代表人所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②其他能够认定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对代理人、代表人作出的授权意思明确标明的证据。(3)代理人、代表人尽管在申请申请注册时未取得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明确授权,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对该申请申请注册行为进行了事后追认的,视为代理人、代表人取得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授权。7.利害关系人的判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即禁止性注册商标规定),除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外,利害关系人也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引起歧义的申请注册商标。下列主体为利害关系人:(1)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合法继受人;(2)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3)其它有证据证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是否为利害关系人,以提出商标评审申请日为基准日。但在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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