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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商标已经申请注册怎么让其无效,对非商标性使用判断的司法实践(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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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商标已经申请注册怎么让其无效,对非商标性使用判断的司法实践(怎么申请商标)

对方商标已经申请注册怎么让其无效

对于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不同的情况,任何人或者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注册商标,除了商标局能够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外,其他单位或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无效该申请注册商标。即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假如认为已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了上述规定,或者说商标的绝对条件不符合要求,能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无效该申请注册商标。并且《商标法》未规定提出申请的限期,或者说能够在任何时间提出申请。(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注册的,自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无效该申请注册商标,对于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要是为了强化驰名商标的保护,撤销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商标的申请注册,从而对于损害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行为提供了程序上的救济措施,而这是通过商标评审的程序来实现的。应当注意的是,《商标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上述权利的时限为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以内,而对于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或者说任何情况下驰名商标所有人都能够对恶意损害驰名商标权益的申请注册商标提出无效申请。《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已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要求当事人在取得商标权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别人的利益,防止利用商标权损害别人的商业利益。应当注意到两点:首先,这里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应当给予最大限度的理解,不仅仅包含商标代理人,也包含商业代理人或其他代表人;其次,这里的异议也应当给予最大限度的理解,这里的“异议”是指不同的意见,而不仅仅是指对于已申请的并由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后的异议。应当注意《商标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上述权利的时限为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以内。《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除了已经善意取得申请注册的以外,商标中有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在注册商标程序上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而这同样是通过商标评审程序来实现的。可是,《商标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上述权利的时限为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以内。

对非商标性使用判断的司法实践

非商标性使用真正进入大众视野归功于2007年辉瑞案的二审改判。辉瑞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和辉瑞制药公司拥有菱形和蓝色相结合的药片立体商标专用权,被告生产相同功能药片外形与两原告的立体商标基本要素相同。二审法院认为商标是一种能将商品与商品区分开来的标识。原被告的药片置于不透明包装盒之中,消费者无法在购买时通过药片的外形识别商品来源。因此被告尽管生产外形与原告立体商标近似的药片,可是并没有损害商标识别功能。立体商标被包装盒所遮挡,即使是合法申请注册也无法通过使用发挥识别功能。该案中的立体商标设置于特殊位置以至于消费者无法接触,但大部分商标是公众能感知的,因此认定被诉标识是否为非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标准仍需摸索。司法实践中对非商标性使用的认定一般围绕商标识别功能展开,问题就进1步转化为怎样判断商品或服务上的是否发挥识别功能。对比类似案件不难发现,共同点在于原告商标自身显著性不足。但即使原告商标先天有缺陷,若有其他因素表明被告使用被控标识存在攀附原告知名度的行为,非商标性使用是不能成立的。从我国各地法院的判决来看,在具体侵犯商标权诉讼中,原告需先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使用被控标识的行为属商标性使用,假如被告的使用行为构成非商标性使用,则无需探讨混淆可能性,直接排除侵犯商标权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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