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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与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与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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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与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与通用名称

地理标志商标与商标

对于地理标志商标与商标的关系,《510/2006号条例》区分了三种情况:1.假如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基于某商标的声誉、知名度和长期使用,并使消费者对产品的真实身份发生误认,这样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商标不得申请注册。2.假如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商标已按照《510/2006号条例》获得申请注册,属于条例第1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涉及同一产品类别的注册商标申请假如是在该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申请提交之后提出的,该注册商标申请应予以驳回,假如该商标已经获得申请注册则应当予以撤销。3.在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商标在其原属国受保护以前,或者在1996年1月1日以前,假如某商标在欧盟境内已经被善意地申请、申请注册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使用而得以确立,且符合条例第1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只要该商标不具有《1988年12月21日关于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的89/104/EEC第一号理事会指令》或者《1993年12月20日关于共同体商标的欧共体理事会第40/94号条例》规定的宣告无效或撤销的理由的,即使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商标获得了申请注册,该商标仍能够在共同体法律的保护下继续使用。由此能够归纳出《510/2006号条例》处理商标与地理标志商标关系的3个基本规则:第一,假如商标的声誉、使用成立在先,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注册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地理标志商标不得申请注册;第二,如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申请在先,在后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即便该申请获得了申请注册也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假如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或权利的成立先于地理标志商标在原属国获得的保护,或者早于1996年1月1日,只要该商标不具有商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宣告无效或撤销的理由,能够与在后获得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并存。由此可见,《510/2006号条例》不容许在后商标与在先地理标志商标并存,却容许在后地理标志商标与在先商标并存,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地理标志商标优先于商标的地位。下面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商标与地理标志商标的关系作进1步分析。首先,假如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含有已申请注册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商标的,适用在先原则,该商标不得申请注册;假如此类商标获得申请注册,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有权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21例如在1996年“帕加诺”奶酪(GranaPadano)被申请注册为一种意大利硬奶酪的原产地名称,1998年BiraghiSpA申请注册了“GranaBiraghi”奶酪商标,“帕加诺”奶酪原产地名称权利人针对该商标提出了撤销请求,导致该商标最终被撤销。假如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申请与在先商标冲突,只要该申请注册申请符合诚实信用的实践即能够获得核准,此时尽管地理标志商标或商标的使用会构成对对方权利的侵权,但两者能够并存。以“巴伐利亚啤酒案”为例,此案一方当事人是荷兰一家名为“BavariaNV”的啤酒公司,它是在先商标所有人,另一方是巴伐利亚啤酒商协会(Bay-erischerBrauerbund),是受保护地理标志商标“巴伐利亚啤酒”的持有人。BavariaNV作为荷兰最大的啤酒生产商之一,早在1925年就开始使用“巴伐利亚”(Bavaria)这一名称,1930年该名称成为企业名字的一部分。BavariaNV拥有和使用若干含有“巴伐利亚”名称的商标,这些商标最早在1947年获得申请注册。2001年巴伐利亚啤酒商协会获得了“巴伐利亚啤酒”册。(BayerischesBier)地理标志商标的注此后巴伐利亚啤酒商协会对BavariaNV提起诉讼,以阻止后者继续(在意大利)使用“巴伐利亚”名称并要求撤销其含有“巴伐利亚”名称的商标。2009年欧洲法院的判决确认了并存原则,即第三方善意在先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只要不具有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事由,能够和在后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并存。对此有学者认为,假如商标含有在后获得申请注册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商标,该商标的优先权和专有权将面临被侵蚀的风险。与通用名称问题一样,欧盟赋予地理标志商标优先于商标的法律地位也是出于扶持地理标志商标的政策考虑。事实上,欧共体在葡萄酒领域曾赋予地理标志商标绝对优先于商标的法律地位,即在后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能够导致含有该地理标志商标的在先商标被撤销。这一规则在实践中引发了争议,特别是“Torres”案的处理结果招致广泛批评。20世纪90年代欧共体通过颁布《2081/91号条例》和修改《2392/891号条例》对这一规则进行了调整,地理标志商标不再具有排斥在先商标的绝对效力,两者能够并存。在这一规则下,地理标志商标仍享有优先于商标的地位,引起了美国不满,认为这种安排构成了对商标权地位的侵害,并以《2081/92号条例》违反TRIPS协定为由发起了WTO争端解决程序。可是专家组的裁决)认为《2081/92号条例》关于地理标志商标与商标关系的规定未违反TRIPS协定,因此《2081/92号条例》对地理标志商标与商标关系的安排在《510/2006号条例》中得以保留。

地理标志商标与通用名称

在多哈回合谈判中,通用名称是1个与地理标志商标相关的重要议题(即欧盟在农业谈判中提出的地理标志商标收回提案),成为新、旧世界地理标志商标纷争的热点之一。事实上即使在欧盟境内,通用名称也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在《510/2006号条例》中,通用名称即第3条第1款所指的“已经成为通用的名称”,即“一种农产品或食品的名称尽管还与其最初生产和销售的地方或地区有关,但已经在共同体内成为该农产品或食品的普通名称”。被确认为通用名称的标记不得作为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根据这一规定,有学者认为,通用名称是指原先是地理标志商标,但后来变成了特定产品的产品名称或质量标志的名称。就特定产品的直接地理标志商标而言,它要么是受保护的地理来源标志,要么是个新奇性名称,但不能是通用名称。这种标志只能在使用过程中(特别是通过添加去地方化的附带标记)变成通用名称。可是就间接地理标志商标而言,情况又有所不同。由于间接地理标志商标不是地名标记,必须先使不具有地理含义的名称变成可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商标。要明确这个过程何时完成,符合保护条件的地理标志商标何时产生,是地理标志商标立法上1个特别困难的问题,就共同体法律层面而言,这个问题就更难回答,由于对这个过程的认定不能仅仅适用于1个国家,而必须对有着完全不同传统和实践的所有欧盟成员国都有效。“Feta”案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1994年1月,希腊政府根据《2081/92号条例》向欧洲委员会提出了将“Feta”申请注册为原产地名称的请求。为明确“Feta”是否为通用名称,欧洲委员会对12个共同体成员国的12800位国民进行了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对这个问题存在歧见,大约有一半的消费者认为认为“Feta”是原产地名称,另一半的人认为是通用名称。欧洲委员会根据这一调查结果于1996年6月发布了《1107/1996号条例》,将“Feta”申请注册为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规定该名称只能用于希腊出产的母羊或山羊奶酪。丹麦、德国和法国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经合法地使用“Fet-a名称销售奶酪(包含牛奶酪),它们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申请注册,理由之一就是“Feta”已经成为通用名称。欧洲法院在1999年3月16日作出判决,撤销了欧洲委员会对“Feta”的申请注册,理由是欧洲委员会没有对“Feta”是否为通用名称的各个因素尽到充分审查的职责,但该判决没有对原告提出的“Feta”是通用名称的主张作出处理和认定。1999年10月15日,欧洲委员会就“Feta”是否为通用名称的问题向每一成员国发放了详细的问卷,得出调查结论认为,在欧共体内“Feta”并未作为1个普通名称使用。2002年10月,欧洲委员会通过了《1829/2002号条例》,将“Feta”再次列人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目录。德国、丹麦、法国和英国再次提起了要求撤销申请注册的诉讼。2005年欧洲法院驳回起诉,认为原告关于“Feta”为通用名称的主张不能成立。除了“Feta”案外,与通用名称有关的案例还有“帕尔马奶酪案”(Parmesan)和“巴伐利亚啤酒案”(BayerischesBier)。这两个案例与“Feta”案的不同之处在于,“Feta”是间接地理标志商标,而“帕尔马奶酪”与“巴伐利亚啤酒”均为直接的地理标志商标。从案情和判决结果来看,“帕尔马奶酪案”、“巴伐利亚啤酒案”与“Feta”案颇为相似。在“帕尔马奶酪案”中,德国宣称“Parme-san”一词尽管源于“Parma”地区,但现在已经变成了不同地区出产的一种硬奶酪的通用名称,与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帕尔马雷焦”(ParmigianoReggiano)有明显区别。但欧洲法院大法庭(GrandChamberoftheECJ)对“帕尔马雷焦”这类复合性名称的保护持宽泛的观点,认为原产地名称的保护范围不仅限于该名称申请注册的具体形式。在“巴伐利亚啤酒案”中,作为被告的一家荷兰啤酒生产商认为“Bayerisches”一词以及译文已成为按照“巴伐利亚方式”制造的啤酒的通用名称,这种制造方式起源于19世纪的巴伐利亚,但目前已经传遍欧洲和世界其他地方。但这种说辞未被法院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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