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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收回提案的历史背景,地理标志商标收回提案的提出和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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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收回提案的历史背景,地理标志商标收回提案的提出和争论

地理标志商标收回提案的历史背景

TRIPS协定第24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同意进行谈判,以加强根据第23条对单个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各成员不得援用第4~8款的规定(保护例外)拒绝该谈判或者拒绝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这一条款不仅能够作为多边申请注册谈判和扩大保护谈判的依据,也能够作为就单个地理标志商标保护进行双边谈判的依据,这在WTO语境下是很少见的,由于大多数WTO的条约协定为了达成多边成果,双边或地区性协定在特定条件下不能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根据上述条款,即使某地理标志商标属于第24条第4~8款规定的保护例外,个别WTO成员仍然能够通过谈判授予保护。欧盟据此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双边协定,通过限制、排除第24条保护例外的适用,使许多原本在对方缔约国境内已成为通用名称、商标的地理标志商标又被重新纳人保护范围。实际上这种安排方式在TRIPS协定生效以前就已经出现。例如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奥地利、德国和意大利就将“香槟”、“干邑”等名称作为通用名称使用,令法国苦恼不已,一战后签署的1919年凡尔赛和平条约第275条规定,只要法国法律或法院判决认定“干邑”等烈性酒地域名称是专属于该产品之特定地域的真实原产地名称,德国、奥地利、匈牙利和保加利亚就不得认定此类名称是通用性或描述性名称。可见这种安排方式最初不是以谈判方式进行,而是通过战争迫使德、奥等战败国向法国交出了“干邑”、“香槟”等名称,与此相伴的还有德国向法国交出的阿尔萨斯和洛林的土地。此后法国又与芬兰、挪威、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拉脱维亚、比利时、卢森堡签署了类似的双边条约。这些条约确立了这样的规则:1个名称是否为专属于特定地区生产商的真实原产地名称或是否应为通用名称或描述性名称,应由该名称原属国法律来决定928年法国与瑞士签署协定,将“干邑”和“阿马尼亚克”(Armnagnac)这两个名称纳入保护。20世纪30年代,法国与南非签订了小龙虾协定,南非同意对包含“香槟”和“勃艮第”在内的法国原产地名称提供保护,作为交换条件,法国同意采购南非生产过剩的小龙虾。根据1970年12月和1971年1月法国与美国的换文,法国承诺,对于非产于美国的带有“波本”(Bourbon)和“波本威士忌”(BourbonWhisky)标记的威士忌或混合威士忌,禁止在法国销售或者从法国出口;美国也承诺禁止将“干邑”、“阿马尼亚克”和“卡尔瓦多斯”(Calva-dos)等名称用于任何非产于法国的产品上。其他类似双边协定还有1960年法国与德国签订的《关于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其他地理名称保护的协定》973年与西班牙签订的《关于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和若干产品名称保护的公约》。欧共体(即后来的欧盟)成立后延续了法国的这一做法,与许多国家签订了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有关的双边条约,这些国家有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澳大利亚(墨西哥(马其顿、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南非、9)智利0)加拿大、美国等。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是欧共体与澳大利亚在1994年签署的葡萄酒贸易协定,该协定第8条要求澳大利亚在规定的过渡期内逐步停止对某些著名欧洲葡萄酒地理标志商标和传统表达的使用,这些标记过去一直被澳大利亚葡萄酒生产商作为葡萄酒通用名称使用;作为妥协和交换,欧盟同意取消在葡萄酒进口方面的技术壁垒,放宽了对澳大利亚葡萄酒进口的技术限制。欧共体(欧盟)此后与南非、美国等国签署的相关协定中均含有类似规定。总之,以TRIPS协定第24条第1款为依据,欧盟通过双边协定谈判,在部分WTO成员境内实现了对部分著名欧洲地理标志商标的强保护,限制和排除了第24条之保护例外条款的适用,达到了“收回”地理标志商标的目的。然而,欧盟并不甘心仅仅通过双边协定来实现收回之目标,而希望在多哈多边谈判中全面解决这一问题。

地理标志商标收回提案的提出和争论

2003年1月,欧盟在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提出了地理标志商标保护问题。欧盟认为,地理标志商标是许多农产品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标志商标假如得不到有效保护,农产品价值必将严重受损。在TRIPS谈判中已经有许多与地理标志商标有关的提案,在农业谈判中处理地理标志商标问题能够作为TRIPS谈判的补充。对于具有可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和传统技术之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的葡萄酒、烈性酒和其他农产品、食品而言,在农业谈判中处理地理标志商标问题也能够保证公平的市场准入机会。为此欧盟将明确一份名单,列举正在被原属国权利人以外的生产商使用的地理标志商标并阻止这种使用行为。除此之外欧盟还提出了修改农业协定并添加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条款的具体建议。2003年8月,欧盟成员国明确了一份希望收回的41个地理标志商标名单,主张应在多哈回合农业谈判中就此名单进行探讨。欧盟农业委员弗朗茨?费什勒(FranzFischler)称,提出这个名单与保护主义无关,而是1个事关公平的问题。例如在加拿大,由于“帕尔马火腿”(ParmaHam)被用作加拿大出产的火腿的商标,真正的意大利帕尔马火腿不能在加拿大销售,这是让人无法接受的。欧盟贸易委员帕斯卡尔?拉米(PascalLamy)也称:“地理标志商标在第三国被滥用不仅损害了欧盟产品的声誉,也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混淆。就那些在世界上被滥用仿冒最严重的产品而言,我们不希望这种情况继续下去。”通过收回提案,欧盟意图实现3个目标:①启动政府间就此议题的谈判;②废止其他成员对这41个地理标志商标的任何在先使用,包含作为通用名称和商标的使用;③保留欧盟在其他成员境内对这些地理标志商标将来的使用权,即使这些名称尚未向国际上输出。对于欧盟在农业谈判中提出的收回提案,不少WTO成员坚决反对。它们认为,收回提案会破坏TRIPS协定权利义务的平衡。对于收回名单中的地理标志商标,许多WTO成员应享有继续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已得到TRIPS协定认可。事实上这种权利也是在乌拉圭回合即将结束之际达成TRIPS协定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条款的基础,体现了地理标志保护与其他公共政策利益的平衡。收回提案会导致TRIPS协定精心设计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例外条款被完全废除!美国认为,欧盟的收回提案显然超出了WTO就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多边申请注册制度进行谈判的授权范围,并且这一提案会对现存商标构成排斥,导致全球消费者的混淆,同时也湮灭了除欧盟之外其他成员生产各种高品质产品的能力。对于上述反对意见,欧盟认为,收回提案与其他许多谈判议题是相关的,换言之,收回提案与市场准入、扩大保护以以及他议题都是一揽子承诺的组成部分。在WTO成员完成扩大保护的技术工作并向总理事会和贸易委员会作出报告后,应当在贸易谈委员会中以适当方式处理上述议题的关系,使WTO成员能够就一揽子承诺中不同问题的关系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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