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能够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
地理标志是能够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具体的事宜如下:
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申请注册的,除提交注册商标申请书、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商标图样等书件外,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1、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2、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3、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资料(包含: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资料部门的公章。
4、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区划的相关文件、资料。相关文件包含: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是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5、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资料。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申请人委托别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6、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申请注册程序
仅有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才有资格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专用标志,并且生产者要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专用标志,必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①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②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③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后,予以申请注册登记并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保护与监督。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商标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商标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查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保护规定》还对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监督作了规定: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资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获得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照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