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外贸企业通过申请申请注册或转让申请注册享有国内相关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时,依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外贸商品在内销过程中能够继续使用原商标,并能够许可别人在有关商品上有偿或无偿使用该商标。假如发现有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外贸企业还能够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2.当外贸企业通过与别人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享有国内相关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时,依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外贸商品在内销过程中能够继续使用原商标。假如外贸企业享有的是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权利,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外贸企业也能够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追究非法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3.当外贸企业无法取得国内相关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时,外贸商品在内销过程中不能继续使用原商标,销售前必须对商品进行再加工,将原有商标与商品进行分离处理或使用其它标识对原有商标加以覆盖,使原有商标无法再现于商品。在此,笔者建议外贸企业采取后一种方式,以自己的企业名称代替原有商标,这样做,不仅使企业名称成为了实际使用的商标,难以造成侵犯商标权,并且还能够增加消费者对企业的认知度,有利于企业今后的生产销售活动。当然,此种情况下,企业还能够有此外一种选择,即对已申请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但由于该程序牵涉时间长、不可知因素多,并且在申请撤销期间申请人仍无权使用该商标,因此一般不建议企业采取此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