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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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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作为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手段,为国内外地理标志产品撑起了保护大伞。从国家质检总局与法国农业部联合举办的“2011年中法食品文化及地理标志交流高峰论坛”上获悉,截至目前,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已对1170个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了专门保护。其中,国内产品1168件,国外产品2件,涉及白酒、葡萄酒、黄酒、茶叶、水果、中药材、肉制品等多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于保护生产者合法权益,抵制假冒伪劣品牌,保护消费者利益起到很大作用,绍兴酒、郫县豆瓣、茅台酒、金乡大蒜等已被保护的经历是最好的注脚。据统计,受保护产品的经济效益平均提高20%以上,有的甚至成倍增长。具有2400多年历史的绍兴酒,成为中国第1个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后,市场境遇迥异,以前国际市场上三分之二的份额被产自日本、中国台湾等地的“绍兴酒”所挤占,现在仅日本市场非绍兴产的“绍兴酒”,就从保护前的80%迅速下降到25%左右。2010年2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与法国驻中国大使馆通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对“干邑”(Cognac)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至此,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目录中首次出现“洋成员”。据悉,除法国干邑外,中国质检总局还受理了苏格兰威士忌等国外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中国与欧盟正在开展“10加10”互认试点工作,将促使双方10个地理标志产品在对方市场获得保护。此举将推动中国的茅台酒等高品质地理标志产品在法国、欧盟获得有效保护。2011年3月24日,中欧地理标志保护研讨会在杭州开幕。欧洲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发展总司达奇安?乔洛什委员参加研讨会并致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孙大伟副局长在研讨会上总结了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保护制度从探索到完善的基本经验。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硕果累累。目前已有1170件地理标志受到专门保护。2006年启动中欧“10+10”产品的互认试点项目,截至2011年2月,中方已有1个产品获得欧方批准保护,6个产品进入6个月的异议期,此外3个产品的审核已基本结束。而对欧方的10个产品,中方已基本完成对9个产品的审查工作。

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

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必须,履行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我国在2001年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增加了地理标志保护的条款。这些条款在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正中予以保留。在中国,地理标志能够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受到保护。按照2013年修正后的《商标法》第16条第2款之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商标法》第16条规定的地理标志,能够依据《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能够是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名称,也能够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而地区名称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可是,《商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可是,已经善意取得申请注册的继续有效。”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注册商标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容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注册商标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注册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注册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也能够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无权禁止。被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为了履行Trips协议关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特殊保护的规定,2003年颁布实施的《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附加保护作了特别规定。该办法第12条规定,对于“使用别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等表述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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