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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保护问题的提出,传统知识保护与地理标志商标谈判的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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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知识保护问题的提出,传统知识保护与地理标志商标谈判的挂钩

传统知识保护问题的提出

近来传统知识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关注,已成为国际知识产权和贸易领域的热点问题。传统知识之因此受到高度关注,原因有两方面:首先,一些拥有丰富传统知识,特别是基因资源和民间文学资源的国家认为自己没有从这种“传统”形式的知识产权中获得足够的收益,这些国家希望开发这些资源,一些公司也希望分享利益。其次是一些国家的土著社区政治影响力在不断增强。2000年在泰国清莱举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区域间会议发表声明指出:“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出现,对于许多利益相关者而言,基因资源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科学和商业价值;…传统知识,不论是否与上述资源有关,也受到了广大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其他以传统为基础的创作,例如民间文学表达在信息全球化的社会中也具有了新的经济和文化意义。”一些医药和生物技术公司经常利用发展中国家的土著医药知识、植物和其他资源,互联网的应用也使民间文学或基于民间文学创作的版权作品以非常低的成本在全世界范围内传播。在现代技术的影响和全球化的冲击下,传统知识正以惊人的速度消失,生物物种、生物资源和栖息地的不断消亡使传统知识的母体资源受到侵蚀,传统知识的惠益亦被外人侵占,许多土著社区担心丧失对传统知识的控制权。关于传统知识的范围和定义,目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般认为,“传统知识”是“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的简称,其对象范围十分宽泛,包含诸如传统农业、物种、医药知识以及民间文学等范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是在宽泛意义上使用“传统知识”这一术语。目前就传统知识尚未形成公认的、具有足够约束力并成为国际贸易规则内容的法律定义,但这并不妨碍多哈回合中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多哈部长宣言》第19段规定,TRIPS理事会“在实施其工作规划时,包含在实施第27条第3款(b)项规定的审查、第71条第1款规定的对TRIPS协定实施情况的审查以及在本宣言第12条规定的工作中,应当对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的保护以及成员根据第71条第1款提出的其他相关新进展进行审查。在进行这项工作时,TRIPS理事会应当以TRIPS协定第7条和第8条规定的目标和原则为指导,并充分考虑到发展问题”。上述规定包含了3个与传统知识有关的谈判议题:一是实施TRIPS协定第27条第3款(b)项规定的审查,即植物、动物发明的可专利性以及植物品种的保护问题;二是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问题;三是对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的保护问题。其中第1个问题是TRIPS协定第27条第3款(b)项的既定议程,后两个问题是《多哈部长宣言》对TRIPS协定之既定议程探讨内容的扩展。

传统知识保护与地理标志商标谈判的挂钩

从以上介绍能够看出,在TRIPS环境下,对传统知识保护的探讨主要集中在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问题上,即怎样处理传统知识和基因资料被其原属社区或国家以外的人商业性使用(特别是被别人申请专利)的问题,以及怎样确保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互支持关系。争论焦点在于怎样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落实对传统知识和基因资源的披露义务,WTO各成员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概况而言可分为四类:将披露义务规定为TRIPS协定的义务。巴西、印度、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古巴、多米尼加、厄瓜多尔、秘鲁、泰国以及非洲集团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主张修改TRIPS协定,要求专利申请人披露发明所使用的基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来源国,并举证证明已经获得事先知情同意并作出了正当、公平的利益分享。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披露。瑞士建议修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合作条约》,以便通过各国国内法要求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披露基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来源。假如申请人未满足此要求,将导致专利授权的延迟,假如申请人有欺诈意图,将导致专利无效。在专利法之外设定披露的义务。欧盟主张对所有的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披露要求进行审查,未满足披露要求将产生专利法之外的法律后果。不设定国际性强制披露义务,而是通过国内法,包含合同来解决披露问题。美国认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基因资源利用和利益分享的目标能够通过国内法和合同安排来实现,即在国内法和合同中规定对基因资源或传统知识的商业性应用进行披露的义务。2008年7月欧盟联合瑞士和巴西、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共同提出TN/C/W/52号提案,要求将在专利申请中披露传统知识和基因资源来源之议题、地理标志商标的多边申请注册议题及扩大保护议题三者同步进行谈判,把它们作为多哈回合一揽子谈判的一部分。这一提案将传统知识和地理标志商标议题挂钩,已得到108个国家的支持。此提案的出现表明多哈回合知识产权谈判格局发生重大转变,欧盟、瑞士等部分发达国家开始与发展中国家走向联合道路。可是反对这一提案的意见认为,上述3个议题中仅有地理标志商标多边申请注册议题属于谈判议程,其他两个议题的谈判缺乏授权依据。地理标志商标之因此和传统知识保护议题挂钩,原因有两方面:首先,在各种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地理标志商标被公认为比其他知识产权更适合保护传统知识。“在现有的知识产权范畴中,唯一能够直接用于保护传统知识的可能就是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和传统知识具有许多共通之处,例如它们都是集体性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进行独占的控制或转让;地理标志商标和传统知识都能够永久存在;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范围与传统知识的范围重合等等。地理标志商标与传统知识在法理上的相似性是两者在多哈回合中成为挂钩议题的理论基础。其次,部分WTO成员在这两个议题上拥有共同利益是导致议题挂钩的经济利益基础。就地理标志商标谈判而言,欧盟更关注多边申请注册议题,发展中国家则关注扩大保护议题;就传统知识而言,尽管支持传统知识保护的主力是发展中国家,但欧盟也认为传统知识保护符合自身利益。欧盟为了在地理标志商标谈判中争取更多支持,提出地理标志商标与传统知识议题挂钩的建议;发展中国家也必须欧盟支持自己的利益想法,赞同欧盟的倡议,双方通过议题挂钩形成了利益联盟。议题挂钩使谈判形势更加复杂,利益交错的成员固然能够相互妥协换取对方支持,但对两个议题都没有兴趣的成员会因担心利益受损不愿推动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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