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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有什么,传统知识保护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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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有什么,传统知识保护问题的提出

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有什么

通常认为法律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内生式,另一种是预见式。内生式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将人们普遍遵循的习惯确认为具有国家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而预见式就是运用人的智慧和理性,根据立法者的目的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社会关系进行预见并规定相应的处理和制裁。>

权利人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一定的权利称之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通常只在规定时间内有效。例如说外观设计、新型的创作等都能够作为知识产权,那么我国对这些知识产权怎么来保护呢,那么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有什么呢,下面就由小编来对大家说。

1、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投入大量资源,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知识全面普及。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以来,各类知识产权申请量和授权量快速在增长。与2008 年相比,2010年国内专利申请总量达到110.9 万件,增长54.7%,受理注册商标申请107.2 万件,增长53.6%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8.7 万件,增长74.5% ;植物品种权申请1295 件,增长37.0% ;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申请1108 件,增长49.1%。然而,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晚、发展快,缺乏形成知识产权文化的时间积累和思想沉淀,因此代表现代文明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这边传统文化深厚的土壤里显得水土不服。在知识产权保护量迅速增长的同时,盗版、假冒、山寨等屡禁不止,纠纷不断,已成为1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尽管在积极吸纳国际知识产权营养的情况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水平本身已与国际主流趋势一致,然而制度的运行效果却远远落后。细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为在WTO 的大环境下的政策引导产物,而非经济发展的内在诉求,知识产权观点尚未与社会主体意识结合,在公众的价值体系中尚未占据其应有位置,进而社会整体对知识产权文化的认识和理解不够深入,对别人权利的尊重不够;此外,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存在难度,维权相对困难,使得国民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容忍度较高,而对知识产权制度期望较低。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与个人生活分离,对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满意程度没有给予社会整体利益的正向价值判断,国民的知识产权相关行为水准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制水平仍存在明显差距。

2、 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中的文化冲突

通常认为法律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内生式,另一种是预见式。内生式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将人们普遍遵循的习惯确认为具有国家强制约束力的法律规范;而预见式就是运用人的智慧和理性,根据立法者的目的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社会关系进行预见并规定相应的处理和制裁,从而形成一种规范,作为一定阶段社会关系调整和人们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一种运用法律达到立法者所期望目的的一种方式。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改革开放催生的产物,从开始走的是预见式道路,民众需求与法律预期尚未同步,国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未产生足够的认知。尽管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在整体上有了较大提高,但知识产权这种外来文化仍未完全融入但我国本土文化中。

知识产权观念文化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知识产权文化的民族性。中华文明五千年,源远流长,对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影响深远。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教育至上、重德精神、辩证思维、因地制宜等意识和认识论与知识产权文化的内在品质具有一致性,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必须借鉴并发扬光大的文化精髓。

但不可否认,传统文化影响中还存在消极的一面。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主导地位的儒家文化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责任和道德关系,儒家学着以传播知识和道德为己任,并以作品在社会上广泛传播自豪。这种自然和谐、强调知识共享的主张,尽管有利于科学技术的传播,但同时也反映出中国自古把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来尊重的概念很是淡薄。而西方国家则在长期的市场经济事件中形利己主义的价值取向,提倡自我价值的实现,鼓励竞争和私权神圣,这正是知识产权制度价值体系的核心内容。因此,这些理念相悖的文化观为知识产权制度运行和知识产权文化的孕育和成长提供了完全不同的土壤。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保守中庸、隐忍偱古、贵义轻利的观念与知识产权文化中崇尚创新、鼓励竞争、尊重。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知识产权观念文化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知识产权文化的民族性。假如大家对此还有什么疑问的话,能够在线咨询相关律师。

传统知识保护问题的提出

近来传统知识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关注,已成为国际知识产权和贸易领域的热点问题。传统知识之因此受到高度关注,原因有两方面:首先,一些拥有丰富传统知识,特别是基因资源和民间文学资源的国家认为自己没有从这种“传统”形式的知识产权中获得足够的收益,这些国家希望开发这些资源,一些公司也希望分享利益。其次是一些国家的土著社区政治影响力在不断增强。2000年在泰国清莱举办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区域间会议发表声明指出:“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出现,对于许多利益相关者而言,基因资源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科学和商业价值;…传统知识,不论是否与上述资源有关,也受到了广大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其他以传统为基础的创作,例如民间文学表达在信息全球化的社会中也具有了新的经济和文化意义。”一些医药和生物技术公司经常利用发展中国家的土著医药知识、植物和其他资源,互联网的应用也使民间文学或基于民间文学创作的版权作品以非常低的成本在全世界范围内传播。在现代技术的影响和全球化的冲击下,传统知识正以惊人的速度消失,生物物种、生物资源和栖息地的不断消亡使传统知识的母体资源受到侵蚀,传统知识的惠益亦被外人侵占,许多土著社区担心丧失对传统知识的控制权。关于传统知识的范围和定义,目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一般认为,“传统知识”是“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的简称,其对象范围十分宽泛,包含诸如传统农业、物种、医药知识以及民间文学等范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是在宽泛意义上使用“传统知识”这一术语。目前就传统知识尚未形成公认的、具有足够约束力并成为国际贸易规则内容的法律定义,但这并不妨碍多哈回合中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多哈部长宣言》第19段规定,TRIPS理事会“在实施其工作规划时,包含在实施第27条第3款(b)项规定的审查、第71条第1款规定的对TRIPS协定实施情况的审查以及在本宣言第12条规定的工作中,应当对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的保护以及成员根据第71条第1款提出的其他相关新进展进行审查。在进行这项工作时,TRIPS理事会应当以TRIPS协定第7条和第8条规定的目标和原则为指导,并充分考虑到发展问题”。上述规定包含了3个与传统知识有关的谈判议题:一是实施TRIPS协定第27条第3款(b)项规定的审查,即植物、动物发明的可专利性以及植物品种的保护问题;二是TRIPS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问题;三是对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的保护问题。其中第1个问题是TRIPS协定第27条第3款(b)项的既定议程,后两个问题是《多哈部长宣言》对TRIPS协定之既定议程探讨内容的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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