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驰名商标商标异议,驰名商标商标争议与复审(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很多企业对驰名商标商标异议,驰名商标商标争议与复审(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驰名商标商标异议,驰名商标商标争议与复审(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希望大家能对驰名商标商标异议,驰名商标商标争议与复审(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驰名商标商标异议,驰名商标商标争议与复审(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驰名商标商标异议,驰名商标商标争议与复审(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驰名商标商标异议

《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通过对《商标法》有关商标异议规定的分析,我们能够发现,《商标法》对于商标异议在4个方面作出了规范。(1)异议对象。异议对象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了的商标。这明,对尚未公告的商标、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提出异议。(2)提出异议的时限。限定在自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即使是曾经被异议但经商评委裁定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可提出异议的期限也没有重新计算,仍然是初审公告的3个月内。在这里应当注意是,同一主体不得以相同的理由重复提起异议。(3)提出异议的主体。“任何人”是1个极宽泛的概念,既能够是注册商标人,也能够是非注册商标人;既能够是企业、事业单位,也能够是个人;既能够是法人,也能够是非法人。但“任何人”并不代表着所有人。首先,必须证明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异议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相一致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经颁证机构证实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其次,提出商标异议但被驳回的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审也没有向法院起诉,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异议时不被受理。(4)提出异议的内容。《商标法》并没有就异议内容作出限制性规定,这说明“任何人”能够就任何原因向某一公告期内的商标提起异议。实务中存在有些恶意异议人出于其他目的提出异议,并因其恶意提出异议给注册商标申请人造成损失,但法律并不因此而剥夺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驰名商标商标争议与复审

1、商标争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能够自该商标经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人认为别人在后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上述条款的设计我们能够看出,引起商标争议的行为能够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商标的;第二类是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及第三款规定的行为。通过对两款中列举的法条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得出这两类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进而决定了提出争议的主体提出争议的实现都有区别。(1)性质不同。第一类行为违反了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最根本的规定,如采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具有显著特征、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等行为,能够说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对全体商标所有权人的保护。第类行为是侵犯了其他商标所有权人,特别是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能够看做是对部分商标所有权人的保护。(2)提出商标争议主体不同。能够对第一类行为提出商标争议的主体范围较宽,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个范围能够等同于有权提起商标异议的“任何人”;二有权对第二类行为提出商标争议的主体为“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这个范围能够理解为因第二类行为使其商标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3)申请时限不同。第一类行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提出争议的时限这就代表着能够在任何情况下提出争议,但必须注意的是《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是指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对第二类行为提出争议则明确规定了应自争议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但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体现了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2、商标复审亦称为驳回商标复审,也称为再审查。《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据此可知,在申请复审的主体方面,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异议的原申请人,其别人不具有申请资格;在复审的内容方面,申请复审的内容只能是原异议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的裁定是否合法;能够申请复审的情形则是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