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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在中国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诚信是品牌商标信誉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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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在中国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诚信是品牌商标信誉的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在中国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尽管仅是作为原则性条款,并没有作为提出商标异议和请求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具体依据之一,但并不影响商标法关于在商标授权确权过程中应遵循该原则的法律适用。通过对具体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实证分析,能够更明确地处理好贯彻诚实作用原则和法律的具体规定之间的关系。1.违反《商标法》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修正前《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其中“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是在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事由之后,例举的诸多条的事由均属于注册商标的绝对事由,系概括性或者兜底性的规定,因此,对“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理解当然应当也是相关绝对事由。而其第3款的规定,所针对的是相对事由。不同条款具有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体现了立法者的政策导向与价值追求。如绝对事由涉及商标是否具有因有的可申请注册性以及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和公共秩序的维护,任何人可请求撤销,且不受时限的限制,而相对事由涉及在先权利的保护,是由利害关系人主张,且为实现维护商标秩序与保护在先权利的平衡,法律设定了撤销行使期限的限制。正是基于对立法理念和法条体系化的分析,在常州诚联电源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常州市创联电源有限责任公司商标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商标法》第41条第1款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情形并列,涉及的是撤销注册商标的绝对事由,在涉及在先权利的申请注册商标争议中,不应将该条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适用于涉及私权利的撤销商标争议案件,而应当适用《商标法》第4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2.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现行《商标法》第32条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遏制恶意抢注行为,弥补贯彻纯粹的申请注册在先原则的不足。在申请注册原则下,在先使用的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仅有具备“有一定影响”这一条件,并且在后使用但在先申请申请注册者明知或者应知在先商标并且具有从该商标声誉中获利的恶意,才能成为该条规制的对象,其保护范围也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对于在先使用的事实,能够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相对容易查明,但对于何为“有一定影响”,特别是怎样认定“不正当手段”,在个案中会有不同。在先使用和有一定影响具有一定弹性,对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要求不宜过高,并能够结合申请注册人的明知或者恶意进行考虑。在(2013)知行字第80号行政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进1步阐述,《商标法》第31条所称的“有一定影响”,应当是一种基于持续使用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在长期停止使用的情况下,商业标识已经不具备《商标法》第31条所规定的未申请注册商标应享有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不符合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法定条件。别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关于怎样认定“不正当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第1款规定:“假如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即可认定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该意见将“不正当手段”解释为“明知或者应知”,至于是否必须再考虑存在搭便车和非法获取别人商誉的意图则未予明确。如在“诚联”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明知别人使用争议商标的图形标志的情况下,创办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在同类商品上抢注别人正在使用的商标及商标图形,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不正当性是明显的。此后,由于在个案中的事实更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个案的情况进行了限定。例如,依据《商标法》第31条主张争议商标应予撤销的当事人,应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前,必须证明以下两点:一是别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和争议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是争议商标的申请申请注册人申请该申请注册商标主观上存在恶意,如非法侵占别人商誉。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在先使用的时间相关证据不多,而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恶意的情况也会因不同的具体情形而不同。通常而言,明知或应知别人的未申请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却仍然抢先申请申请注册,这种情况能够直接推理抢注者具有不正当地利用别人商标信誉的主观过错。可是,也可能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即在先使用的未申请注册商标固然有一定影响,在后使用、在先申请的商标抢注者并不具有非法侵占在先使用商标的商誉的恶意。我国商标法采用先申请原则,在缺乏其他法律或者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不能类比得出“共同使用人应为共有商标权人”的结论。对于不侵犯别人合法权益,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应撤销。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再次对“不正当手段抢注”进行了界定。3.涉及商标共存协议的情形现行《商标法》第30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关于商标近似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一般并不以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观状态作为法定要件。仅就所涉及商标标志的音形义,构图颜色以及组合等因素进行判断,与所涉及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商标权人之间是否就两商标构成近似或者不近似等达成的协议无关。在2011年的“良子”案中([2011]知行字第50号),涉及争议商标“良子”是否恶意抢注应予撤销,因该案中曾有共存协议,对此,商标评审委员认为: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是否具有共存协议与本案无关。审理该案的一审法院也认为:由于商标法对于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能够被核准申请注册规定了法定条件,因此商标共存协议不能当然地排除这一法定条件的适用。二审法院认为,共存协议体现当事人自治,不违反商标法立法本意。根据共存协议,提出申请注册不当的撤销申请,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撤销争议商标的结果,打破共存协议约定的利益平衡和多年形成的市场格局,对争议商标权人明显不公,最后支持了二审法院的意见。这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明确认同。当然,前提是基于商标权是私权。由此可见,在当事人根据其真实意思标明,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情形下,按照契约自由精神进行的约定应予认可和尊重。4.涉及商标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恶意抢注别人商标的现象在商标代理人或代表人中时有发生。修正前《商标法》第1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其同样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修改后《商标法》第15条保留了原有规定,同时增加了不予以申请注册的其他情况。与修正前《商标法》第31条相比,第15条法律的规定并不要求所涉及商标的在先使用,仅要求形成特定的关系。该条的规定尽管非常明确,但在具体案件中,仍然有一些特定的情形使怎样认定特定关系成为难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知行字第97号案件认定的事实,麦某受某股份公司董事会委任全权负责中国大陆市场业务,是该公司在中国大陆的代表人,但其以1个新公司名义申请申请注册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未申请注册商标,而其同时也是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案争议焦点问题之一即是前述《商标法》第15条是否适用于该新公司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公司能够视为《商标法》第15条所称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法院还指出,假如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串通合谋抢注商标,则该抢注者能够被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判断是否构成串通合谋抢注行为,能够根据该人与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关系进行推定。对违反诚实信用的抢注行为予以明确规制。除此之外,在(2014)行提字第3号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特别阐明了第15条的适用问题。其明确指出,适用《商标法》第15条关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的规定,必须满足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擅自以自己名义申请争议商标等条件。在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代理人或代表人与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具有特殊的信赖利益关系,尤其是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对于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负有特殊的忠诚及勤勉义务,必须恪尽职守,秉承最大限度有利于被代理人和被代表人的利益之原则行事。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表明,《商标法》第15条系针对代理或者代表这种特殊法律关系,目的在于保护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信赖利益,敦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履行其忠诚和勤勉义务,防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属于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根据该条规定,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是否已经将该商标投入商业使用,并非《商标法》第15条的适用条件。关于修正前《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注册商标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5.其他情形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体现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时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并且体现于这类情形:当事人基于恶意损害别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之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假如其凭借已经获得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控告别人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人民法院将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诚信是品牌商标信誉的基础

品牌商标信誉是企业信用的外在表现,信用是品牌商标的内在本质。企业的品牌商标究竟有没有市场影响力和持续的竞争力?诚信是1个最根本的因素。诚信已经成为1个企业品格的力量。对于1个企业而言,在经营管理中难免会出现暂时的资金困难、技术落后,甚至是市场危机,这些都能够通过努力得到解决。可是,企业经营中最可怕的是不讲诚信,弄虚作假,坑蒙拐骗。因“陈馅月饼”在全国出名的南京冠生园,在社会各界齐声斥责这种不讲信用的恶行时,并不是诚实面对消费者无条件退货、公开道歉,而是以这种做法在行业内“非常普遍”进行辩解和搪塞,似乎生产“陈馅月饼”并非我冠生园一家,还以在食品卫生管理法规上,对月饼有保质期的要求,对馅料并没有保质期的要求为由进行狡辩。这就更加失去了消费者对其生产的所有食品的信任。结果已经很清楚,2003年,自己不得不以“经营不善,管理混乱,资不抵债”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一家有70年历史的老字号寿终正寝了。冠生园品牌商标的衰落,与其说是经营的破产,不如说是信誉的破产。一、信守承诺品牌商标信誉的核心是诚信。诚信首先要求企业要能够信守承诺。一诺千金,信誉无价,是对企业信誉的最高评价。品牌商标的影响力和美誉度从根本上说决定于企业的诚信。承诺的事情,无论是否签订约定,都要努力兑现,这样才能取信于顾客,取信于员工,取信于社会。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1个人、1个企业,究竟能不能获得别人的信任,关键要看是否信守承诺。2005年媒体评选出来的“感动中国”的十大人物中,有1个叫陈健的人。他为何能够感动中国呢?或者说为何能够感动我们呢?这并不是他做了多么惊天动地的大事业,建立了什么丰功伟绩,严格地说,他既不是英雄豪杰,也不是劳动模范,而仅仅是他为自己年轻时说过的一句话践行了37年,并且还继续实践自己的承诺。看看下面“离开金训华的日子”,你就会明白为何陈健会成为感动中国的人物。由于他信守自己的诺言!二、品牌商标信用的存与取对于企业而言,信誉和履约是紧紧联络在一起的。讲究诚信的企业,品牌商标的美誉度就一定是高的。刘光明博士指出:“信誉对于企业而言,就如同一笔丰厚的存款,是存放在政府、银行、供销商、顾客、员工......手里的一笔存款,更是一笔具有循环功能和不断增值功能的存款。之因此说信誉具有循环功能,那是由于假如你手里头有一定的‘信誉’,你能够支取它,只要你能按时守量地归还,那么,下一次你还能够支取它;不断增值功能则是指你取用并且每次都按时归还,那么它的价值会不断增加,你能够支取的额度会越来越大。这就如同企业拥有了一张银行信用卡,你无须预先存入一定的现金,就能够反复使用你的信用额度,只要你按时归还,随着你使用次数的增加,你的信用额度会逐渐增加,信誉往往在关键情况下能显示出无限的威力。”看来,信守承诺实际上就等于在积累自己的品牌商标资产。品牌商标信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这种资产积累得越多,企业的信用就越好。有了良好的信用,企业就能够融聚各种经济资源为市场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可口可乐远东部经理曾经转述过公司总裁戈兹达的话说:“即使一夜之间他的所有工厂都化为灰烬,他完全能够凭着‘可口可乐’这块牌子,迅速从银行获得贷款,东山再起,重振雄风。”这倒不是由于可口可乐品牌商标当时的价值已经达到360亿美元而冠于全球,而是品牌商标内在的信用价值,能够获得银行家的充分信赖,完全相信它,支持它。在这里,企业信用和品牌商标已经融为一体。树立品牌商标,就要打造品牌商标的竞争力。品牌商标的竞争力主要来自于品牌商标所代表的企业信用。信守承诺的企业实际上是在积累自己的品牌商标信誉,不能信守承诺的企业则是在透支自己的品牌商标信誉。对顾客是这样,对银行是这样,对供应商当然也是这样。企业尤其要谨防品牌商标信誉的透支。安然公司造假案蒙骗了众多利益相关者,最终使公司的信誉破产,导致企业帝国的灭亡。中国企业逐渐认识到了信用对于公司品牌商标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海尔的真诚到永远,还是小天鹅的星级服务承诺,都是在为品牌商标积累信用。有了足够的品牌商标信用,消费者就能够放心大胆地选用品牌商标产品。相反,那些不能信守承诺的企业,实际上是在透支自己的品牌商标信用,最终会使消费者失去对品牌商标的信任,从而失去市场。众所周知,联想自从并购IBM的PC业务之后,已经成为一家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品牌商标。联想的品牌商标魅力其实不仅仅在于其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到位,更重要的是联想的成功是建立在对银行和顾客的信用基础上的。1991年的情况下,联想已经开发出自己的计算机“联想汉卡”,可是,绝大多数零部件还要依靠国外进口。通过自己设计组装,电脑整机卖掉以后,还要把人民币换成外汇才能还中国银行的外汇贷款。那时的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汇率浮动非常大,假如按期归还要赔掉100多万元人民币。当时国内“三角债”盛行,清理“三角债”成为副总理亲自抓的项目。欠债有理,欠债有利,欠债出效益,成为许多企业经营的“秘诀”,国内许多公司赖账和拖延还贷期限成为家常便饭。可是联想为了建立自己的品牌商标信誉,宁可损失汇率带来的100万,也坚持按期还贷,从而在银行积累了良好的信誉。1996年,香港联想曾因库存积压导致巨额亏损1.9亿港币。是掩盖事实,还是告知真相?一般的做法当然是先借钱弥补亏损再通知银行,这样比较稳妥,毫无疑问能够拿到钱。可是,联想为了不失信于银行,领导层亲自出马,首先告知亏损的消息,其次再申请贷款。由于联想在银行积累了诚信,始终有良好的信誉记录,此举最终赢得了银行的信任,再次贷到了巨额贷款。联想几乎没有一笔到期不还的贷款,在银行有非常高的信用,因此,与联想合作的供应商也从不担心联想的付款问题。对实施品牌商标战略的企业,诚信是“存”无形的品牌商标资产。对银行讲诚信,就等于在银行存了一笔存款,有了信誉担保,银行会随之提供流动资金的支持。对顾客讲诚信,顾客会对品牌商标产生信赖,大胆购买和使用品牌商标产品。对供应商讲诚信,就能够非常容易地从供应商手中得到资料和零部件供应。反之亦然,假如企业不讲诚信,就等于从品牌商标资产中“取”走了一笔资产。一次违约失信,就减少一笔品牌商标资产;两次违约失信,就不是减少两笔等额资产,而是四笔甚至更多;多次违约失信,品牌商标资产可能就会成为一种“负债”。当然,凡经营企业的人,绝大多数是希望自己信守合同、讲求信用的。可是,由于客观情况的转变,特别是市场的转变,预期的回款没有回来,导致自己不能按时向供应商结款。银行的授信额度又总是有限,因此会导致企业在诚实守信方面“力不从心”,不得不拖延付款周期。这种情况必须公司管理者经常向顾客做解释说明,让他们对自己树立信心。可是,这种情况偶尔发生还能够,假如经常发生,久而久之就会失去顾客的信任。就我们亲眼目睹的事实而言,中国的许多知名企业,特别是那些很快崛起的品牌商标,多数是由于急速扩张,甚至盲目扩张,导致了经营规模过大,资金链断裂,信用受损,最终酿成了品牌商标信誉出现危机,企业垮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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