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不同级别商标的审查,不同角度下的商标分类

  
很多企业对不同级别商标的审查,不同角度下的商标分类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不同级别商标的审查,不同角度下的商标分类,希望大家能对不同级别商标的审查,不同角度下的商标分类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不同级别商标的审查,不同角度下的商标分类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不同级别商标的审查,不同角度下的商标分类

不同级别商标的审查

在现代市场中,1个企业为了开拓市场往往同时生产、销售多个档次的商品,以满足高、中、低不同消费群体的必须。例如奥迪汽车公司生产的奥迪A1、A4、A6、A8四款轿车,市场价格从22万到264万不等,从两厢车到三厢车,每一款车的性能、外观均存在明显的区别,价格区间也相当清楚,少有重合。对于这种现象,有学者认为该种标识是生产者或销售者用于在自己的系列产品中区别其他商品的,而不是识别商品来源并与别人生产的类似商品相区别的。对于消费者而言,A1与A8不仅仅是型号上的差别,还代表着不同级别的品质——数字大的奥迪轿车要比数字小的奥迪轿车设计更奢华、性能更卓越。美国苹果公司明显采用了同样的品牌战略:在2007年推出Phne之后1年即推出iPhone3G,2009年推出第三代产品iPhone3GS。作为iPhone3G的提升,3GS中的S,代表了Speed,代表着升级版的iPhone将搭载更加合理的配置,拥有更快的运行处理速度和3G网络载入速度,为人们的精彩生活带来速度的提升。而1年后的“iPhone4”则在功能上全面超越了iPhone3GS,其中硬件方面的创新包含全新的外观设计、革命性的Retina显示技术和IPS硬屏显示屏幕、三轴陀螺仪、A4处理器(主频1Ghz)、全新的拍摄系统等。从消费者的认知来看,iPhone4的性能毫无疑问要比iPhone3强大得多,但却落后于Phone5,数字的增加代表着产品性能的提升。企业通过数字字母组合,不断提升商标“级别”的战略也给商标法带来了新的疑问:上述数字字母组合是否具有显著性?笔者认为上述数字字母组合是对商品质量、性能的描述,应当属于“描述性”标识,并没有如同商标那样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美国法院在早期的案件判决中就曾指出:非常清楚,生产者对于数字1、2、3和4,或者字母A、B、C和D并不享有区别其商品第一等、第二等、第三等和第四等水平的排他性的专有权利。为何?由于这些字母和数字的通常含义和普通使用是客观存在的,没有人被许可用其个人且私人的对词语的意义代替得到公众长期和广泛接受和普通的含义。然而,当组合中的数字如同“3214”商标被长期使用以致能够将自己的商品与别人商品相区别,以致通过这些数字社会公众逐渐知道该商品时,他的权利将获得保护。有学者认为,数字字母组合和商标区别的关键在于经营者使用和广告宣传的方式。在许多情况下,数字字母组合在提及和描述产品的某一类型时作用突出,而在将该商品的品牌与其他品牌进行区别时作用则显得十分有限,但也存在像“N°5Chanel”这样的成功的数字字母组合,发挥着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美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假如该标识仅作为类型或级别标识使用,并不具有任何来源识别的意义,那么该标识具有描述性的特征。因而在该数字字母组合标识受到侵犯的案件中,由于该标识不具有固有显著性,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原告必须证明该标识具有“第二含义”。假如该标识没有“第二含义”,则代表着竞争者能够免费使用该数字字母组合以标明其商品的风格或级别此外,在对于数字字母组合标识的处理规则上,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与商标委员会形成了一致的意见,即假如该数字字母组合只是部分起到了标示类型或级别的作用,仍然具有标示来源的功能,则该组合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并不必须证明“第二含义”的存在。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2000年审理的“Classee”案件中,原告是奔驰克莱斯勒股份公司,该公司经常使用数字和字母组合构成作为标明汽车样式和型号的标志,从1993年起,原告就在为其中级制造系列汽车的广告、价目表中概括性地使用“E-Klasse”,在用法语和意大利语的情况下使用标志“ClasseE”。除此之外,原告还使用标志“E-Klasse”和“S-Klasse”标明其他系列汽车1993年原告申请申请注册了“E-Klasse”和“Classee”商标,德国专利商标局认为上述标志属于对品质的叙述,不具备区别来源的功能,不具备显著性。小编认为,无论是奥迪的A1、A2,还是iPhone4、iPhone5中的数字,从它们本身的字面意义上看并不是用于描述汽车性能或手机质量的—数字并不是对汽车气缸数的增加或手机芯片频率提升的准确描述,简单的数字增加是难以概括技术上的超越或品质上的差异性的,但却容易使消费者加深对同来源商品的认知,不论是A1还是A2都是奥迪的A1、A2而不是比亚迪的A1、A2,它们与奥迪商标的组合实质上加强了商标的标示来源功能。当然,作为商品级别标识,对它们的使用目的并不是标识自身取得保护的充分条件—重点取决于购买者的事实反应,而不论商标使用者的主观意图。

不同角度下的商标分类

1.根据商标之间关系分为母商标(主商标)和子商标(副商标)。母商标为产品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而子商标突出了具体产品的特色。如“美的”这一母商标为其空调产品搭建了坚实的平台,而“冷静星”的子商标突出一款空调的安静,“清净星”的子商标则突出另一款空调的空气清新。2.根据商标存活时间区划为老字号和普通商标。老字号历史悠久,长者数百年,短者大多也创立于明、清两代和新中国建国前,主要集中于工商业、手工业、饮食业、民间艺术及文化艺术领域,如饭庄、商店、食品店、文物珠宝店、书店、影剧院、药店、制造厂等。这些老字号的共同特点是:独特的传统文化特色;诚信的经营之道;历代相传的加工工艺(俗称“绝活”);区域性的商标影响力。3.根据与互联网的关系区划为在线商标和线下商标。在线商标是在互联网上开展业务的商标,如携程网、淘宝网、当当网都是各自领域著名的在线商标;而线下商标就是传统的商标尽管它们也会为企业或产品开设网站,但那只是宣传渠道,其开展业务的地方还是在线下,因此也不能算作线上商标。4.根据市场地位区划为领导者商标、挑战者商标、追随者商标和补缺者商标。这四类市场地位在各类市场营销教材上都有详细介绍,小编不再赞述。以手机行业为例,这四类商标分别是诺基亚、摩托罗拉、西门子、金立。不同市场地位的商标所采取的营销战略和策略有很大差。5.根据知名度区划为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驰名商标(Well-knownTrademark)是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相关公众包含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未申请或未受批准驰名商标的商标都是普通商标。6.根据商标的价位区划为奢侈品商标与一般产品商标。奢侈品商标具有价格昂贵、产量少、工艺精湛、品味高等特点,如LV、万宝龙、江诗丹顿等。7.根据产品生命周期区划为新创商标、成长商标、成熟商标和衰退商标,不同阶段的商标采用不同的营销战略和策略。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