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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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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怎么申请商标)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是国家的象征,是国家尊严的代表属国家所有,仅有国家才能使用: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旗帜,象征着军队的威严:勋章是国家颁发给对国家有功绩的人,以表彰其对国家的贡献。可见,假如容许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图样,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作为申请注册商标,则有损于国家的尊严,有损于军队的威严,有损于荣誉的代表,因而,禁止以以上文字图形作为商标。(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也是其国家和军队的代表也是尊严的象征,依国际法原则,为标明尊重及互惠,不得准许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图样作为申请注册商标。此处所称的外国,不仅包含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的国家,也包含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国际组织为多国政府所承认,是国际公共事务的主持者,这些国际组织无论我国是否参加都不能以与它们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这一禁用性规定体现了对国际组织的尊重,也符合国家间平等互助和团结协助的精神。例如奥运会的五环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徽记及与其近似的图形都不能作为申请注册商标。(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十字”是国际红十字会的旗章,国际红十字会是救护战地伤兵、战俘、赈灾、赈饥、防疫等救济事业的国际慈善机构,其会旗是由瑞士红地白十字旗更换颜色为白地红十字而成。伊斯兰国家的此类组织不叫红十字会,而叫作红新月会,其标志就是红新月。国际红十字条约规定,这些标志和名称具有特定的含义,不能够随意使用,因此不能作为注册商标。(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国是1个多民族的国家,每1个民族都是祖国大家庭的成员,各民族之间应是团结互助、平等友爱的兄弟关系。因而带有民族歧视性,煽动民族仇视的文字和图形都不得作为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的这条规定有利于民族尊重、民族团结,有利于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注册商标申请人使用的文字、图形,不论明示或暗示,与其使用的商品内容不相符,致使社会公众受到欺骗,而误信商品的来源与品质,则此类文字、图形不能作为申请注册商标。例如“健康”牌香烟、“益寿”牌茶叶等。因使用此种文字图形,对于其同业者乃属于不公平竞争,对于购买人而言,则是损害其利益的行为,不能够准予申请注册使用。此外,此类文字、图形,只要有夸大宣传并有欺骗的可能性就应予以禁止使用。(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凡有伤风化,为社会主义道德所不容许的文字、图形,从根本上禁止使用,更不得作为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此规定将有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此外,《商标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申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地理名称是标志自然形态或人为区划的地理区域或地貌的符号,是1个社会通用的标志,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并容易造成产地的混淆,从而使商标失去区别功能,给消费者识别商品造成困难,并且对其他企业也不公平,但考虑到我国《商标法》修改以前已经有一些使用地名的商标,且有的已成为驰名商标,例如“青岛”啤酒,若撤销其申请注册,必然使原申请注册商标权人利益受损,因此容许继续使用。我国《商标法》仅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就是说,乡、镇、街道、胡同等地名,国内山川河流等地名仍可作为商标使用。

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商品通用名称是指已为行业内所普遍使用的,并为社会所一般熟知的商品名称,不得以其作为商标使用,例如“咖啡”牌咖啡,“矿泉水”牌矿泉水等。商品的通用名称也包含在本国现代语言中或在善意和公认的商务实践中已成为惯例而使用的商品的别称、简称、雅称、俗称,不得以其作为商标使用,如“铁牛”牌拖拉机等。商品的通用图形是指商品外形构成的公用图案,不得以其作为商标使用,如将鞋的图案用于鞋的商标等。商品的通用型号,不得以其作为商标使用,如奥迪“A6”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为某特定行业共同使用,缺乏显著性,不能作为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同一商品的专用标志,且假如容许某一生产经营者作为商标加以申请注册,对行业内其他生产经营者亦属不公平,因而商品通用名称或图形不能申请注册商标。但仅作为商标使用则不在法律禁止的范围之内。(2)仅仅直接标明本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直接标明商品内在特点的文字或图形,如“华丽”牌服装、“羊绒”牌毛衣、“洗得净”牌洗衣粉等,毫无显著性可言,不能有效地识别商品的出处,并且假如准许人作为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亦有违公平竞争之原则,因此予以禁用。商标的文字、图形尽管不容许直接描述商品特点,不容许把共性当成个性,可是能够通过借喻、隐喻、象征手法反映商品特点,传达商品信息。因此,我国《商标法》规定此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3)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显著性是申请注册商标的核心内容,具有识别不同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缺乏显著性的商标不具有识别性,因此不能成为申请注册商标。但应注意,根据《商标法》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能够作为注册商标。”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①标明商品的原料、质量、数量等特点的,如“两面针”牙膏、“五粮液”酒、“永久”自行车等。②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如“竹叶青”酒、“商务通”掌上手写电脑等③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如“青岛”啤酒、“泸州”老窖、“北京牌”电视机、“上海牌”手表等。(4)以三维标志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作为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去》的规定,三维标志能够申请注册为商标。三维标志也称三维商标或立体商标,是指利用透视原理制作的物体的图形,它通常由产品的形状、包装物、文字等构成,如带棱的可口可乐玻璃瓶的瓶型,派克笔笔夹的形状:也可由提供服务的场所的场景构成,如酒店建筑物的外形,商店门面的装饰,或店内柜台、货架装饰等构成。从视觉的角度来看,立体商标比平面商标更直观,可是以三维标志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与平面商标一样,也要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具有显著特点的,不得申请注册为商标。我国对三维标志申请申请注册商标规定了三项限制条件:①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能够使商品在功能上比其他同种商品更具有优越性的该商品的外形。如食品中的元宵、麻花等,假如容许将元宵、麻花的形状申请注册为元宵、麻花的商标,并独占使用,等于剥夺了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元宵、麻花的权利,是不公平的。②为获得技术效果而具有的商品形状,是指能够使商品在使用时能够得到某种效果的图形,利用该图形产生的这种效果是其他同种商品所不具有的。如电动剃须刀刀片的形状,是为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设计的,而不是为了与其他剃须刀相区别,因此不具有商标的功能。假如容许将这种刀片的形状申请注册为剃须刀的商标,并独占使用,将有碍此项技术的推广与应用。③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假如从美学角度考虑,有可能影响或刺激消费者消费需求的该商品形状。如钻石特有的切割面造型,是钻石具有实质性价值必需有的形状,这个事实对任何钻石生产经营者来讲都是不可改变的。假如容许将钻石特有的切割面造型申请注册为钻石的商标,并独占使用,对其他钻石生产经营者是不公平的。三维商标能否申请注册,除了要考虑其是否具备显著性以外,还要综合考虑维护公平竞争,推动技术进步和促进商标事业的发展等各项因素。应当说明的是,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能够作为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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