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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应履行什么法律义务,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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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应履行什么法律义务,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表演者应履行什么法律义务

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的行为。表演者,是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其别人员。严格地讲,表演也是一种演绎创作,通常是对别人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解释和传播的行为,由于这种解释和传播的行为也必须特殊的技能和技巧,在解释中体现着表演者个人的艺术体验和个性,表现了他们的选择、设计和安排,故属于派生创作。作为再创作者,其不可避免地在享有基于创作和作品传播行为所享有的权利的同时要承担不得损害原著作权人权利的义务。依《著作权法》第36条可知,使用别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享有什么法律权利?表演者是运用自己的知识、技能、技巧和自身的先天条件,通过塑造人物,表现情节等再创作的方式来传播作品。不同表演者对相同作品的表演,体现着他们的个性,法律对表演者和他们表演之间的关系中涉及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均予以保护。依《著作权法》第37条、第38条可知,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别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别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别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别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上述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其中第(1)项、第(2)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33条、第34条可知,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对表演者权利什么规定?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可知,(1)表演者的精神权利。①不依赖于表演者的经济权利,甚至在这些权利转让之后,表演者仍应对于其现场有声表演或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有权要求承认其系表演的表演者,除非使用表演的方式决定可省略不提其系表演者;并有权反对任何对其表演进行将有损其名声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②根据本条第(1)款授予表演者的权利在其死后应继续保留,至少到其经济权利期满为止,并应可由被要求提供保护的缔约方立法所授权的个人或机构行使。但批准或加入本条约时其立法尚未规定在表演者死后保护上款所述之全部权利的缔约方,可规定其中部分权利在表演者死后不再保留。③为保障本条所授予的权利而采取的补救办法应由被要求提供保护的缔约方立法规定。(2)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对于其表演授权: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其尚未录制的表演,除非该表演本身已属广播表演;②录制其尚未录制的表演。(3)复制权,表演者应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4)发行权,①表演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或复制品的专有权。②对于在已录制的表演的原件或复制品经表演者授权被首次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之后适用本条第(1)款中权利的用尽所依据的条件(如有此种条件),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缔约各方明确该条件的自由。(5)出租权,①表演者应按缔约各方国内法中的规定享有授权将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和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即使该原件或复制品已由表演者发行或根据表演者的授权发行。②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如在1994年4月15日已有且现仍实行表演者出租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复制品获得合理报酬的制度,只要录音制品的商业性出租没有引起对表演者复制专有权的严重损害,即可保留这一制度。(6)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使该表演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

表演者与著作权人的关系《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作者对自己作品的表演权,作者能够自行表演自己的作品,也能够许可别人表演自己的作品,并收取报酬。据此,表演者使用别人作品演出的,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支付报酬;演出单位使用别人作品供本单位组织的表演者演出的,由于演出单位在法律上属于表演者,故由演出单位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参与演出的个人无须再次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故对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原创作者和演绎人(即改编人、翻译人、注释人、汇编人)均享有著作权。表演者使用经过演绎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原创作者和演绎人的双重许可,并对原创作者和演绎人均支付相应的报酬。著作权人对作品除了享有表演权之外,还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4项著作人身权,还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1项著作财产权。表演者获得许可表演作品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表演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1.对于发表权,尽管没有直接法律依据,可是,表演自然代表着公开发表,许可别人表演即许可别人发表自己的作品。故对表演者而言,获得著作权人的表演许可,便代表着同时获得了公开发表许可。2.对于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言,表演者应整体尊重,在表演时应当为著作权人署名,必须修改、增删作品的,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3.对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1项著作财产权而言,表演者获得表演许可,应当只在表演者权限范围内使用作品,对原创作品或者演绎作品,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4.表演者的表演中包含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内容,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行使许可别人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许可别人录音录像、许可别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别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等权利时,依据法理,仍需再次获得著作权人关于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汇编等的许可。外国人、无国籍人对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依法享有表演者权。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参与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内的表演,依据该条约享有表演者权的,其表演者权也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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