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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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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是什么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8号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家版权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版权局局长 柳斌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著作权出质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著作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以下统称“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能够出质。

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

出质人和质权人能够自行办理,也能够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五条 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六条 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三)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五)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

(六)出质前授权别人使用的,提交授权合同;

(七)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

(八)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第七条 著作权质权合同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著作权的内容和保护期;

(五)质权担保的范围和期限;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提交的资料不齐全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九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予以登记,并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发放《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

第十条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书应载明补正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一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的内容包含: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

(二)出质著作权的基本信息;

(三)著作权质权登记号;

(四)登记日期。

《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应当标明:著作权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二)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出质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的;

(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

(五)出质著作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前,申请人能够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四条 著作权出质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别人使用已经出质的权利。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别人使用出质的权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撤销质权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二)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影响质权效力的生效裁决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撤销的;

(三)著作权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四)申请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著作权质权登记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

第十六条 著作权出质期间,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著作权的基本信息、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担保的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持变更协议、原《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和其他相关资料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对变更事项予以登记。

变更事项涉及证书内容变更的,应交回原登记证书,由登记机构发放新的证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注销质权登记: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注销的;

(二)主合同履行完毕的;

(三)质权实现的;

(四)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五)其他导致质权消灭的。

第十九条 申请注销质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证明、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并交回原《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并发放注销登记通知书。

第二十条 登记机构应当设立《著作权质权登记簿》,记载著作权质权登记的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的内容应当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的内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著作权质权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簿》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

(二)著作权质权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著作权质权登记号;

(四)登记日期;

(五)登记撤销情况;

(六)登记变更情况;

(七)登记注销情况;

(八)其他必须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灭失或者毁损的,能够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或换发。登记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补发或换发。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公布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3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版权局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是什么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是什么?

一、质押合同的登记机关

根据我国《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收取登记费。

二、质押合同登记的申请

著作权质押合同的

版权登记

,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一)应当提交的文件

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个人身份证明或法人申请注册登记证明;

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4、作品权利证明;

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

6、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个人身份证明;

8、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9、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二)质押合同应当包含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

5、质押担保的范围;

6、质押担保的期限;

7、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登记机关对申请的审查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人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登记机关在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的同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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